国家教委关于印发《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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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国家教委


1991年国家教委颁发《关于大力发展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意见》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含成人教育中心校,下同)迅速发展。1994年全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已达42532所,年培训总人数为2400多万人(次)。培养出一大批科学致富带头人、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乡镇企业生产骨干与管理人才。成为全面提高农村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加农民收入,振兴农业、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的重要教育阵地。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发展,根据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中等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分别要求,制定《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九五”规划,在加快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基地建设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培训效益,有计划地建立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到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10%左右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达到示范校标准。

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可按初级中学建制。
第三条 学校独立设置,布局合理,教学管理、生活秩序良好。搞好校园绿化,做到整洁、优美。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通过具体措施,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新型劳动者。
第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由乡(镇)主要领导兼任主任。专职校长兼任常务副主任,教育、农业、科技、财政、乡镇企业、武装、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校务委员会坚持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的原则,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制订教育培训规划和措施;聘用专、兼职教师;筹措办学经费并监督经费的合理使用;研究解决办学和教学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成人教育事业,熟悉教育管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脚踏实地的开拓进取精神。
第七条 示范性学校的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专职校长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任命,并配备相应的专职校务管理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协助校长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有专用教室、办公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仪器室、资料档案室等。实验实习基地:城郊区乡(镇)不少于5亩,农村乡(镇)不少于10亩。
经济发达地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关教学用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
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关教学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
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关教学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有与教学相应的教学仪器设备。
经济发达地区:学校配有教学仪器、教学挂图、常用教学标本300套(件)以上,图书资料2000册以上;建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配有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电脑等电教设施。
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学校配有教学仪器、教学挂图、常用教学标本200套(件)以上,图书资料1500册以上;配有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等电教设施。
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配有教学仪器、教学挂图、常用教学标本100套(件)以上,图书资料1000册以上;配有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等电教设施。
第十条 学校建立校办厂(场)或生产实验实习基地,加强实践环节,把学校办成人才培训、生产示范、科技试验与推广、咨询服务的综合性、多功能的教育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学校有一支事业心强、胜任教学、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学校专职教师要按当地总人口的万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举办脱产班和“3+1”分流职业初中班,应适当增配专职教师,按每班2至3名配备。专职教师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60%以上。兼职教师由校务委员会研究聘用,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专职教师的转正、晋级、评定职称、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均与同级普通学校的教师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教师要通过培训、自学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倡教师一专多能,文化课教师至少要掌握二门以上实用技术,专业课教师要具备多种技能,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指导学员实习和科学实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行政、教师、教学、总务、财务、档案、图书资料、实验仪器等各项科学管理制度,并不断充实完善。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制订教育、教学(培训)计划,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完备的教学档案和学籍管理档案,加强人才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采取地方财政、集体投入、收取学杂费、教育部门奖励补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解决。学校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厂(场)和开展有偿服务,增收节支,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生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积极开展扫除文盲教育,使本乡(镇)青壮年人口中的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根据学文化与学技术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扫除剩余文盲,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巩固扫盲成果,不断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常年办学,紧紧围绕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举办多层次、多规格、多门类的培训班,其中举办一年以上的长班两个以上。培训规模按教学时间在20课时以上受训人数计算,学校年培训总数,经济发达地区每校不少于1000人(次),经济中等发达地区每校不少于800人(次),经济欠发达地区每校不少于500人(次)。
经济发达和经济中等发达地区要把培养初、中级人才摆到重要的地位。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培训当地适用人才为主,有计划地培养初、中级人才。
第十八条 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学校要积极参与实施“燎原计划”、“星火计划”、“丰收计划”,每年承担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二至三个,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培训,辐射面达90%以上,同时培养一批科技致富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大力开展乡镇企业职工、技术骨干、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并取得明显的成效。加强与普通学校、职业学校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示范性学校师资和设施的潜力,积极参与开展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继续教育;积极参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培训和其他有关资格证书的培训。
第二十条 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员进行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人口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生活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办出特色,提高办学效益。要充分发挥学校的辐射作用,指导村和企业办学,培训村(厂)成人学校教师和技术骨干,使行政村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办学面达到95%以上,建立科技示范联系户,带动各村普遍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加快农民致富步伐,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示范性学校要进行评估,经评估达不到标准的,撤消其示范性学校的资格和名称。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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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 财税〔2002〕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如何确定进项税抵扣率。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电子政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领导责任制,推动电子政务发展。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

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由政务外网、政务内网和政务门户网站三部分组成。

政务外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非涉密政务信息交换和业务互动提供网络支持。

政务内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涉密政务信息的交换提供网络支持。

政务门户网站由市人民政府主网站和各行政机关子网站构成,是通过因特网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交互式信息网络平台。

第九条 行政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利用已有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

第十条 本市建立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机制。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指南,并推动实施。

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和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现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息的共享。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建设本市重点基础性数据库。

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本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并编制本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政务信息交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务信息交换计划,通过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务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政务信息,逐步实现公共管理事项的网上申请和办理。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本机关的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五)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城市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

(六)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救济、教育卫生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实施情况、执行标准和条件等;

(七)与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大疫情、灾情、突发事件的发展和处理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但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但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或者会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务信息,可以在其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或者提供网上查阅窗口,也可以采用其他便于社会公众获知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其他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务门户网站上提供查询指引。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其政务门户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机要等部门,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规范。

本市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中心和数据灾难备份基础设施,为政务信息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政务外网与政务内网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政务门户网站之间应当实施逻辑隔离,保障政务信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系统与网络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并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一)定期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三)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灾难备份建设,实施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四)与本单位政务信息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进行电子政务建设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体系,对各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绩效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可以采用外包或者托管模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各类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参与电子政务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从事违法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化主管部门、该行政机关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要求;

(三)不按照政务信息交换计划提供、交换政务信息或者提供、交换不及时的;

(四)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

(五)应当免于公开的政务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六)将应当免费下载的政务信息,通过键连收费网页等方式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七)不遵守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八)使用盗版软件;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有权采用技术手段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 本市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电子政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各行政机关在工作中产生的电子公文,应当予以清理、归档。本规定施行后,各行政机关应当实行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