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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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2002-9-3 平政办[2002]95号



为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省委书记陈奎元同志关于转变作风抓落实的重要批示和李克强省长对督查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按照省政府督查工作会议的要求,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查主体
(一)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主要负责同志是政府督促检查的主体,对督促检查负有第一位的责任。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决策在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督促检查,抓好落实。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督促检查工作的建议。
(三)各级政府办公室的督查工作是政府督促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督查部门是政府督促检查的具体承办者,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依照有关程序组织开展积极有效的督促检查。
第二条 甘促检查工作范围
(一)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和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中央部委、省直厅局领导同志批示交我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束的事项;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落实的事项;
(五)省、市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
(七)全国、省、市三级人大、政协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来函需反馈情况的事项;
(九)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窒备科室督促检查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所涉及的重要工作;
2、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3、市长批转各县、区、市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程序中注明由督查室办理的公文;
5、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批示中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
6、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市政府承办的办理工作;
7、市长群众来信处理事项。
(二)各业务科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由业务科室承办的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2、市长批转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涉及有关科室业务范围的批示件;
3、市长、副市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
4、副市长群众来信、批示件;
5、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程序中注明由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
6、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批示中要求业务科室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原则
(一)围绕中心工作原则。督促检查必须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进行,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政府中心工作。
(二)领导授权原则。督查部门根据政府和领导授权可直接处理问题。
(三)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严禁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
(四)注重实效原则。决策督查和专项督查要快查快办,提高效率;真督实查,敢于碰硬,务求实效,防止和克服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五)督办不包办原则。督查人员开展督查活动;既要尽职尽责又不能包办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做到大胆督查而不超权行事。
(六)公道正派原则。督查人员要对党、对人民负责,坚持真理,公追正派,不徇私情。
(七)情况反馈原则。凡督查事项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反馈情况时,要侧重反映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后,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要求,明确一个科室督办(需几个科室共同督办的,要明确牵头科室)。督办科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报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同意后,以办公室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下发后,公文中注明的督办科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及时对《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重要工作分解立项,以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4、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形成纪要后,督查室和有关业务科室要及时对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市政府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在20日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在15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报告的,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6、承办单位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政府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本部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决策的安排意见,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市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7、有关科室接到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主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领导把关,呈送主管副市长或市长阅示。需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反馈的,由督办科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上报。
(二)对领导批示和变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中央、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市长批示件,凡市长批转各县区市政府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交督查室办理;凡市长批转市直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交有关业务科室办理;凡市长批转副市长,副市长也作出批示的,由其对口业务科室办理;市长同时批转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查处的,由办公室领导同志指示有关科室办理。
2、副市长的批示件,由对口业务科室办理。
3、市长、副市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对口业务科室负责办理。
4、接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有关科室要及时制发《督查通知》,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交承办单位,必要时可派专人送达。
5、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查办结果。中央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有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6、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吸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市政府。
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科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市领导。各督办科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经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
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科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对本级政府范围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件,可由督办科室依据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草拟市政府的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分进展情况报告和查办结果报告两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直接报送领导同志本人),并附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对省政府办公厅要求仅需地方或部门的负责同志“阅知”,如无特殊要求,仅将承办单位的查办结果向市长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室存档备查,不再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三)群众来信来访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对国家和省信访局及其下属部门转来的信访件,按照国家和省信访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市信访部门负责反馈办理结果。
2、对写给市长的群众来信,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摘要、编号、登记、转交有关单位承办;凡重要信件,由督查室登记摘编附签后分呈市长或主管副市长阅示,按照领导批示件办事程序,督查室负责下发督查通知,交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和反馈。
3、承办单位要以对政府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群众采信。凡署名信件,承办单位在一个月内答复来信人,并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对领导批示的重要信件,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5、6、7款要求办理。
4、副市长的群众来信由各对口业务科室受理。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市政府后,由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科室办理。
2、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市政府后,由督查室按市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市长。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单位办理;属办公室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科室办理。
第六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秘书长对办公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负责;各科室科长(主任)作为本科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本科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科室之间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二)实行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在《政务督查》或以其他形式,对各地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及办理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对各地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或多次反馈领导同志仍不满意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实行督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件数、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定期召开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会议,表彰先进,查找差距,推动工作。
(四)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五)重视督查队伍建设,积极改善督查工作条件。要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机构,配强督促检查力量,抽调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中。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督查调研,提高督查队伍的业务水平。积极改善督查部门的办公条件,建立便捷、畅通、有效的督促检查网络,在办公自动化、现代化等方面予以必要保证,以利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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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库〔200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7号)有关规定,国税系统开立的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实现税款直接入库,现就车购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购税缴税方式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包括银行卡刷卡缴税、转账缴税、现金缴税等,特别要大力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将车购税从纳税人银行卡账户直接划缴入库。已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广运用横向联网系统办理车购税缴库。
  二、关于车购税缴税基本流程
  (一)银行卡刷卡缴税基本流程
  银行卡刷卡缴税包括采用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和采用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刷卡缴税两种模式。
  对确定由商业银行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为:
  1.各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或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税部门共同确定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的商业银行(即国库经收处,以下简称指定国库经收处)。
  2.指定国库经收处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待报解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3.指定国库经收处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其刷卡缴纳的车购税的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分别为“待报解车购税专户”的名称及账号。
  4.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通用完税证或转账专用完税证,下同),作为完税证明。
  5.每日工作终了,税务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完税证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通用缴款书或汇总专用缴款书,下同),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指定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手续。
  6.指定国库经收处收到税收缴款书后,将税收缴款书金额与“待报解车购税专户”收款金额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划缴国库。经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
  7.国库收到缴款书和资金,办理入库手续后,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8.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对确定由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的,刷卡缴税流程为:
  1.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设置“待缴库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银联子公司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2.银联子公司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POS机具,其刷卡缴纳的车购税的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分别为国库“待缴库车购税专户”的名称及账号。
  3.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在车购税征收大厅布设的POS机刷卡缴税,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作为完税证明。
  4.每日工作终了,税务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完税证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国库办理入库手续。
  5.银联于纳税人刷卡缴税的下一工作日将资金直接划缴国库“待缴库车购税专户”。
  6.国库将税收缴款书与银联划来的资金核对一致后,办理入库手续。经核对不一致的,及时与税务机关、银联沟通联系。
  7.国库办理入库手续后,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8.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二)转账缴税和现金缴税基本流程
  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逐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2.纳税人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办理缴款手续。
  3.国库经收处经对税收通用缴款书要素审核无误后,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办理资金收纳手续,并于收纳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划缴国库。
  4.国库收到缴款书和资金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向税务机关返回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
  5.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款入库报表和缴款书回执,在税务征管系统做税款入库销号。
  三、关于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问题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工作,抓紧撤并原车购税专用账户。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每个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或县可保留一个车购税专用账户,用于现金税款的收纳和缴库,其余车购税专用账户自2009年7月1日起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期满须即时办理销户手续。
  (二)2010年4月1日起,所有车购税专用账户一律撤销。对于纳税人采用现金缴纳税款的,原则上由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自行办理就地缴库,特殊情况可由税务机关收纳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到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
  四、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车购税专用账户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专用账户延期的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督促税务机关及时办理撤户手续。
  (二)税务机关在车购税专用账户尚未撤销前,仍按现行规定在每月的5日、10日、15日、20日、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车购税专用账户中的到账税款全额缴入国库。
  (三)在车购税专用账户撤销时,税务机关要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务必保证税务与银行、账与证、账与账、账与表数字一致、准确无误;账户清空后,要做好结账、封账和销户工作。
  (四)各地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确定POS机刷卡缴税方式,以确保纳税人顺利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税务机关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做好POS机具布设、调试工作。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对POS机刷卡缴税方式进行宣传引导。车购税征缴方式进行调整前,税务机关要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实行至少一个月的公告期,同时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尤其要注意对汽车销售点的宣传,以便让纳税人预知。
  (六)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经收处、银联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税务机关、国库、布设POS机具的国库经收处(或银联)要认真做好对账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跟踪处理,确保税款及时安全入库。
  (八)商业银行、银联子公司办理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的相关费用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研究解决。
  (九)各地税务、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银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车购税征缴管理工作,并制定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政治任务”应置于法律之下

(湖北 武汉 王培荫)

据报纸披露,江西省丰城市为了建设所谓的“形象工程”-------新城区而非法征地,并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出通知,强迫全市的各单位及全体市民融资1亿元。通知特别要求各单位“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
与上述行为类似的更不胜枚举:以“政治任务”的名义去公款追星,修建大而无用的广场,强迫干部群众买房、购物、捐献、集资,强行拆迁……
由特地强调的“政治任务”的话,可以推测,各地的官员将非法征地以及强迫干部群众融资等行为要么真的当作了“政治任务”;要么想当然的以为任何非法的勾当披上了“政治任务”的外衣就显得非常神圣、非常正确、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足以对抗法律。
何谓“政治任务”?我们先分别来看“政治”和“任务”的含义。“政治”指政府、政党、集团或个人在国家事务方面的活动或治理国家施行的措施。“任务”指交派的工作。因此,“政治任务”,简单的讲,是政府、政党、集团或个人为了实现治理国家、实现政党、集团的路线、方针、政策而做的工作。
所以,非法征地以及强迫干部群众融资等上述非法行为不能认为是“政治行为”。各地的官员将“政治任务”当作一个箩筐或遮羞布,以“政治任务”的名义建设政绩工程,以“政治任务”的名义逾越、践踏法律,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退后一万步讲,即使实施上述行为是完成真正的“政治任务”,也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而为所欲为。
另外在实际生活当中,我们还经常看到把某一项特别是紧急性或临时性任务称为“政治任务”,比如“防治污染”、“保护文物”、“关心教育”、“房屋拆迁”、“抗洪”、“献血”、“防震抗灾”、“抗击禽流感”、“抗击非典”、“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准确地讲,以上都不是“政治任务”而是法律(此处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赋予政府或公民的职责。“防治污染”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保护文物”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心教育”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房屋拆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抗洪”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献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防震抗灾”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防治禽流感”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抗击非典”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不过或许是出于“政治任务”至上的考虑,地方或部门领导也可能的确是为实现一个合法、合理的目的,却首先不是考虑如何依法行政,而是运用所谓落实“政治任务”的方式,肆意采取违法的途径来开展工作。自以为目的正确或合法,手段和程序一定也是合法的,认为“政治任务”是抗拒法律的“护身符”。
然而,“政治任务”无论如何不意味着舍弃民主,不意味着可以不遵守法律,也不意味着可以不承担责任而肆意妄为!
民主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制订、落实“政治任务”理应发扬民主而不是压制、取消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因此,我们若要建设社会法治国家,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包括任何“政治行为”都毫无例外,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得凌驾于其之上,所有违法的行为包括违法的“政治行为”应一律依法予以追究,而不能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