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55:33   浏览:8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0)1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确保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以下简称“市本级”)以及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以下简称“原三区县”)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高淳县、溧水县暂按省《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条 市级统筹实行“市级预算、分级负责、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实缴拨、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暂按全市(不含高淳县、溧水县)上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低于省统一标准的逐步调整到位。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下限低于省统一标准60%的,逐步调整到位。

  第五条 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

  江宁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19%,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

  第六条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地税局共同负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审核、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清欠和稽核、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事务。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不得违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区县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和标准要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凡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有关区县要制定解决办法予以纠正。

  第八条 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或因病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由市和“原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第九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预算管理制度。市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及支出预、决算。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原三区县”根据市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职工收入水平,提出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预算,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编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原三区县”按月将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缴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市财政按月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原三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级统筹调剂金由市按规定统一上解。

  市级统筹前,“原三区县”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暂存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今后逐步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

  市级统筹后,“原三区县”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其计划内的收支缺口,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全部归缴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前,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按实弥补;不足弥补的,由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弥补。历年结余基金全部归缴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后,计划内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弥补。“原三区县”未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而形成的计划外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 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待遇支付、业务经办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统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操作规则和业务流程。建立统一的业务账、表、卡、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稽核监督等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目标考核,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奖惩机制。每年年初,由市政府统一下达各区县当年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等目标任务,明确各区县政府工作责任,并实行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应按照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市级统筹工作。继续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落实基金征管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级财政应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等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落实扩面征缴工作经费、宣传经费和信息系统运行等经费。各区县财政应确保原有经费标准不降低,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市级财政根据扩面征缴等工作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应参照本意见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办法。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并负责《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市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决策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全面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见,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五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或者部门提出。市政府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及起止时间;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示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应连同公示情况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市政府决策会议审议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情况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政府重大决策公示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评估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评估结果的通报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馆和水族馆等展演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0]36号)要求,我部对各地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整顿和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情况

  按照农渔发[2010]36号文件要求,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共有25个省(区、市)报送了84家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的自查评估报告,我部于2011年1月上旬组织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濒科委”)委员及有关专家组成15个核查组,分赴各地对展演场馆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11年1月17—19日在北京召开濒科委会议,对各场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设施及条件、技术能力、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档案记录、广告宣传、经营管理等进行了全面集中评估。

  二、评估结果

  84家场馆中,66家展演场馆通过评估(具体名单见附件1),可以按规定继续开展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展览、表演活动;11家展演场馆原则通过评估,需进行整改(具体名单和整改意见见附件2);7家场馆未通过评估。

  三、有关要求

  海洋馆、水族馆等展演场馆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环节,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海洋馆、水族馆等展演场馆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整顿,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展演场馆,要督促整改,整改期间可以进行适当驯养活动,但不得进行展演活动,整改时间截至2011年9月底,到期后要报送我部渔政指挥中心进行再核查评估,仍不能通过评估的,不得再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对没有通过评估的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件,不得再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活动。

  (二)将展演场馆纳入常态化管理。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原有特许利用证件管理基础上,加强对展演场馆的日常检查评估,将此项工作纳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日常工作重点。对已建场馆,要加强跟踪监管。对新建以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为主要功能的海洋馆、水族馆等场馆,要引进前置评估制度,展演场馆建设前,需提交建设方案和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可行性论证报告,由濒科委专家进行评估,凡未通过评估的,即使建成也不得开展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展演等特许利用活动。要逐步建立事前申请、专家评估、特许利用、日常检查的展演场馆监管工作机制。


附件:
.CEB
附件1:通过评估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名单.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104/P020110413346615399367.xls
附件2:未通过评估水生野生动物展演场馆名单.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104/P02011041334661539758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