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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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煤炭部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7月3日,煤炭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煤矿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煤炭部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煤炭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实现煤炭工业“九五”战略目标,保持矿区和队伍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劳动部等11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总结近年来各煤炭企业开展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研究制订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的意见
长期的计划经济和各种历史原因的影响,使煤炭企业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部分企业亏损严重,欠发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企业之间的竞争、就业岗位的竞争更加激烈,会出现少数企业倒闭、破产和一些富余职工下岗,这也将影响到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企业的伤、病、亡职工和“农转非”职工,因家属失业或其它原因也会出现生活困难问题。做好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保持矿区和社会的稳定,保障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必须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各企业这方面工作的经验,现就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各级扶贫解困工作责任制度。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省厅(局)、矿务局(公司)应由主要领导负责,组织财务、劳动、离退休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等部门和工会参加的企业扶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扶贫领导小组”),明确负责扶贫解困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企业的扶贫解困规划并组织实施,领导开展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办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劳动部门是企业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着力抓好困难职工生产自救、分流安置,解决职工工资和离退休金拖欠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扶贫解困工作制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会在继续开展“送温暖”
活动同时,抓好“职工互助基金”和“扶贫基金会”组织,做好困难职工及家庭的调查、统计管理工作,发动困难职工、职工家庭互助互济、解困脱贫。
二、明确扶贫解困范围、对象和重点。各省厅(局)、矿务局(公司)要从实际出发,把停产、半停产,衰老报废、资源条件很差矿井或长期超亏的困难企业列入扶贫解困工作范围。将所属企业中基本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列入保障对象,并根据困难程度进行分类,将其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定为保障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这一工作。困难职工和生活困难的离退休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困难职工是指因企业停产半停产、矿井衰老报废或长期超亏,在一定期限内实际领取的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岗职工和本人收入达不到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下岗职工。其中,家庭没有其它收入来源,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为特困职工;
2.停产半停产、衰老报废或长期超亏困难企业中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或基本生活费的离退休人员;
3.企业职工因病、伤长休以及家属“农转非”等原因,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没有其它收入来源的特困职工。
三、建立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各企业应按照困难职工分类标准,对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逐个进行登记,并对其资料加强管理。登记管理制度包括申报、核实、确认、建册、备案、变更或注销、发证等基本环节。
困难职工申报一般可由职工本人或企业工会提出,其所在企业进行登记并建立名册,扶贫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进行审查确认。有关部门应定期进行复核,对困难程度发生变化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时变更,并报扶贫领导小组。
四、建立统计、调查、报告制度。各省厅(局)要对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情况定期进行调查统计,内容主要是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人数,分类状况,停发、减发工资、生活费或养老金情况,以及组织生产自救和开展分流安置工作情况等,为切实做好保障工作提供定性、定量分析依据。统计分析结果特别是拖欠、停发、减发工资或离退休金情况,要每月定期上报。
各省厅(局)扶贫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情况和动态,出现紧急情况和特殊重大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部通报情况。
五、建立扶贫基金会。国有重点煤矿、直属直管企业可以结合实际,试行由工会负责组织建立企业扶贫基金会。拟定章程和有关规定,经同级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后,即可开展工作。企业扶贫领导小组负责协助筹集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可以是:(1)上级拨款;(2)企业拨款;(3)各级工会拨款;(4)职工捐助;(5)社会募捐;(6)其它可供利用的收入。扶贫基金主要用于:扶助困难职工及家属开展各种生产自救活动,对困难职工的生活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等。具体办法可由企业扶贫领导小组根据资金来源、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有条件的省,在总结企业扶贫基金会经验的基础上,由省煤矿工会负责组织成立全省扶贫基金会,经省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即可开展工作。省扶贫领导小组负责协助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和使用,同企业扶贫基金会。
六、建立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制度。各企业要按照困难职工分类标准,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生活救助措施。
对因停产半停产、矿井衰老报废或长期超亏,在一定期限内实际领取的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没有其它收入来源的在岗职工,可补助到最低工资水平,并应逐步补发所欠发的部分。收入在一定期限内达不到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且没有其它收入来源的下岗职工,可补助到基本生活费标准水平,并可适当补发所欠发的部分。
上述两类人员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先通过本企业工资预留户等自筹解决;工资预留户解决不了的,经当地政府核定,由地方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对于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职工,还可由困难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供一定期限的救济。
七、完善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行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对于无力上缴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缓缴,在批准的缓缴期内,由行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确有困难的,也应先发给基本生活费。
八、进一步健全生产自救制度。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改进、完善生产自救制度,引导困难职工和家属转变观念,立足于自身努力解困。各级扶贫领导小组,一是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扶持生产自救政策,并结合实际逐项制定实施办法,形成制度化规定;二是要总结本地开发生产自救活动的成功经验,将兴办多种经营、组织劳务协作、开展以工代赈、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等各项生产自救活动归纳分类,并相应确定其操作程序和方法,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三是要开创新的生产门路,并逐步改进完善,为生产自救制度化充实新的内容;四是要实行定点或包干扶持生产自救办法,即各级领导或效益好的企业,分别与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结成对子,逐户、逐人帮助其进行生产自救。困难职工或家属开展生产自救可以向扶贫基金会申请无息或低息贷款。具体办法由扶贫领导小组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制定。
九、建立困难职工分流安置制度。各企业要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切实抓好下岗困难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通过为其寻找新的工作岗位、创造新的效益来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政策,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研究制定困难职工分流安置规划,拟定分流安置的对象、规模、去向,并逐级逐户落实责任制;二是要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困难职工转岗、转业训练,为其分流安置到新的工作岗位做好准备;三是要疏通分流安置渠道,主要通过困难企业举办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实体、劳动服务企业,组织下岗困难职工和富余职工开展劳务输出,到联营企业或乡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继续做好困难职工在行业和企业间的调剂;组织困难职工通过以工务农、以工务牧等途径实行转岗、转业;鼓励下岗困难职工自谋职业等渠道,进行分流安置。同时逐一确定各渠道分流安置的步骤和措施,使之逐步制度化。四是抓好有关分流安置的政策落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资金、场地、设施、能源等方面按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十、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各级扶贫领导小组要统筹规划,安排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困难企业及其职工进行走访慰问。工会要把送温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要把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长病、长伤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负担重的特困职工,作为走访慰问的重点。要在元旦、春节及时给特困户送去慰问款、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对其平时生活也应尽力做好安排。
十一、建立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各级扶贫领导小组和企业有关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政府和劳动、工商、民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汇报煤炭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和扶贫解困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积极争取减免税费、民政拨款救助、低息贷款等优惠扶持政策;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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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2005年7月18日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州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财经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我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财政管理事项进行的检查和处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五条 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办理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应当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检查单位有权要求回避。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财政监督工作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进行:
  (一)上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下级财政部门和单位 实施监督检查,也可以依法将其监督检查事项委托给下级财政 监督检查机构办理;
  (二)下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接受上级财政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提取代征代扣税收手续费和政府基金手续费以及税收退库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款情况;
  (五)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六)专项资金、政府外债、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七)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八)国有资产收益;
  (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十)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财政监督应当结合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工作进行,也可采取专项检查与其他方式相结合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实施财政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通知或检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在财政检查组检查结束1 0日内,应当向财政机关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  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向财政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前,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报告和征求意见书,送被监督检查单位签署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
  第十三条 财政机关在收到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交的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及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后,应组织专人成立审理小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着“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审理。并出具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建立检查档案。
  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原则,其他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职责需要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实施财政监督时,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有关文件资料,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有权核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有权对被监督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多开账户或未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应当责令其纠正。也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 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就财政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检查组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机关请示汇报,不得隐瞒或擅自答复。
  第十九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关在实施财政检查时,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违反财政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同级财政部门有权暂停拨付与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或追回。
  第二十条 财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对被查单位或个人作出暂停经营业务或执行业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以《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被查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机关应组织听证。最终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对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财政机关认为应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违反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隐瞒以及截留、挪用、退还预算收入等预算收入规定的,财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虚报冒领、骗取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财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缴回,逾期不缴的,可以抵扣相应的财政拨款,并按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拖延,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文件、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财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不执行财政检查的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机关可以提请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 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 对应缴款项依法加收滞纳金或处以罚款;
  (三) 通知有关部门停拨、扣抵有关财政资金;
  (四) 向公安、检察、监察机关提出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建议;
  (五) 向税务部门送达被检查单位有关税收的财政检查决定书;
  (六) 向下级财政部门发出下级有关单位检查决定书和扣抵财政拨款通知书;
  (七) 向有关部门提出收回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聘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建议;
  (八) 向有关部门发出其他财政监督检查文书。
  本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财政监督检查机关。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 自己主动查处并及时纠正的;
  (二) 经财政监督机构查处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 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据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关于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的法律规定

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第一节 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法律规定

一、发动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禁毒工作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职能部门的努力,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禁毒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在禁毒活动中的义务,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
禁毒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各种途径让人们了解和认识造成毒品问题的基本因素和有关知识,揭示毒品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提高全民尤其是青少年认知毒品、拒绝毒品的能力,从而构筑全社会防范毒品侵袭的有效体系。禁毒的关键在于唤起民众。提高全民禁毒意识是一项治本之策和战略任务,在全体国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没有单一的模式及方案,也不能只单靠一个部门去推动。禁毒宣传教育是必须要持续的、有远见的、与时并进的,也有如春风化雨般地教育年轻一代选择健康生活,珍惜自己的生命。禁毒宣传教育不一定像打了预防针般于短期内发生作用,或许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见到效果,但我们要肩负着禁毒宣传教育的使命感,把预防信念及行动深入民心,让更多人“关注”毒品问题,参与到打击毒品的行动中来。

二、关于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规定

(一) 有关单位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划分

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斗争的职责,充分发挥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禁毒工作,国家禁毒委员于2000年10月下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明确规定了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其中涉及到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有:
1.公安部: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对策;组织、指导、监督禁毒宣传教育。
2.中央宣传部: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禁毒委员会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参与制定禁毒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3.卫生部: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4.外交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对外宣传工作。
5.教育部:制定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防毒、禁毒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6.民政部: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政策的落实;加强对禁毒社团的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7.司法部: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
8.文化部:发挥文艺团体及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部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宣传文艺活动的组织工作。
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导各电台、电视台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宣传报道禁毒工作;支持、鼓励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11.国家林业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禁毒宣传工作。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戒毒医疗机构,开展药物滥用社区防治和预防教育工作。
13.解放军总参谋部: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军队内部的禁毒工作;支持、协助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14.全国总工会:组织协调直属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群众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15.共青团中央: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16.全国妇联: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妇女远离毒品;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实行目标管理,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禁毒工作;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努力做好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 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具体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没专门规定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关于禁毒宣传教育的规定散见于
国务院各部委的一些决定、通知和地方条例中。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工作的通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禁毒条例》等。
1998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全国禁毒展览》,可谓是我国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一个里程碑。随后,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问题便提了出来,在全国掀起了热潮: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下发通知,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正式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教学大纲,要求在大中小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全国妇联、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共青团组织和一些宗教团体等也积极参与禁毒教育。

1.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对象和任务
 2005年1月为大力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国家禁毒委制定了《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实施意见》,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能力,这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公安、教育、民政、司法、文化、广播影视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以及各级禁毒办事机构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中担负十分重要的职责,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履行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切实抓好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各项措施的落实,真正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
  (1)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遵循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和“面向全民、突出重点、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禁毒教育工作与毒品形势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坚持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坚持禁毒教育与国民素质教育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以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为核心,不断增强禁毒教育的科学性、广泛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形成全民抵制毒品、参与禁毒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需求和危害。
(2)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2005年实行的《云南省禁毒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将禁毒宣传纳入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各大众传播媒体有义务进行禁毒宣传。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这是关于大众传播媒介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禁毒宣传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是为了从宣传教育入手,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禁毒宣传和禁毒教育,使人们真正了解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不仅包括各级禁毒领导机构、公安、宣传、广播电影电视、教育、卫生、民政、司法等部门,还包括新闻媒体、学校及其他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不仅包括乡镇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还包括禁毒志愿者及广大人民群众等。广播、电视、电台、报刊、网站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阵地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宣传报道典型事例,主动开展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文化、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动员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禁毒斗争,广泛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3)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对象:禁毒教育面向全体公民。重点对象是:青少年;有高危行为的人群;有吸毒行为的人员;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居民和流动人口;公职人员。
(4)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任务: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介绍毒品形势,普及禁毒知识,传播禁毒观念,宣传禁毒法规,动员全民禁毒;其核心是增强全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对毒品及其危害的认知能力和抵御能力。对一般人群以普及知识为主,对高危人群以结合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为主。
  
2.建立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
(1)建立分级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领导体系。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级禁毒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部署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规划,提出禁毒教育年度工作安排,组织、指导和推动禁毒教育工作和重大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领导机构内均设立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协调指导组,承办具体工作。各地、市、州、盟禁毒领导机构内设立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指导中心,负责落实上级禁毒领导机构的规划和部署,安排和组织实施本地的禁毒教育工作。各级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协调指导组和指导中心由禁毒领导机构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参加协调指导组和指导中心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本地禁毒领导机构的部署,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2)建立全民禁毒宣传教育专家组和宣传教育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