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赣府厅发〔2008 发文日期:5号2008年1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中小企业局制订的《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省中小企业局
为推动全省工业园区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全面提升全省工业园区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全省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对全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按标准实行三类动态管理。
一、分类标准
(一)一类园区
1经济规模。当年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完成8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30亿元以上。
2开放水平。当年园区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20亿元以上,其中境外资金8000万美元以上,园区当年实现出口交货值5亿元以上。
3效益贡献。当年园区上交税金4亿元以上,园区就业总人数在2万人以上。
4投资强度。园区每平方公里投资强度在15亿元(即平均每亩100万元)以上。
5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突出,产业基本配套,每个主导产业要有1个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6发展后劲。园区当年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重大项目中,累计投资规模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10个以上,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2个以上,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1个以上。
7土地利用。园区用地范围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范围,区内无闲置土地,土地利用程度达到90%以上,建筑密度在40%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0。
8环境保护。园区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污水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园区企业环保措施得到落实。
(二)二类园区
1经济规模。当年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完成4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15亿元以上。
2开放水平。当年园区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其中境外资金4000万美元以上,园区当年实现出口交货值2亿元以上。
3效益贡献。当年园区上交税金2亿元以上,园区就业总人数在1万人以上。
4投资强度。园区每平方公里投资强度在12亿元(即平均每亩80万元)以上。
5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较突出,产业链条基本完善,每个主导产业要有1个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主营业务收入的40%以上。
6发展后劲。园区当年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重大项目中,累计投资规模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6个以上,其中,3亿元以上项目2个以上,5亿元以上项目1个以上。
7土地利用。园区用地范围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范围,区内土地利用程度达到80%以上,建筑密度在35%以上,容积率不低于08。
8环境保护。园区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污水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园区企业环保措施基本得到落实。
没有达到一类、二类园区标准的园区为三类园区。
二、分类依据
1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工业园区年报统计数为数据的主要来源,同时参考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工业园区相关数据。
2参照全省工业园区近几年发展现状及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趋势。
3综合国家有关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具体工作对工业园区的评价意见。
4依据园区发展潜力情况。对连续两年园区六项经济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上交税金、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出口交货值、安置就业人员数)增长幅度都达到50%以上,各项指标与一类、二类园区标准相差不大且发展潜力大、后劲足的园区,可以上靠一档,即:按标准属于三类园区的晋升为二类园区,属于二类园区的晋升为一类园区。
三、政策扶持
按照“鼓励扶持一类园区、培育壮大二类园区、促进推动三类园区”的原则,对一类、二类园区实行“五个优先”。
1项目优先审批。对一类、二类园区需要省里审批的重点项目,直接列入省政府重点项目进行调度,优先审批。
2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安排一类、二类园区的用地指标,对一类园区的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用地协商会,按项目规模用地定额予以安排,在省级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中解决。
3产业优先扶持。对一类、二类园区产业发展进行重点扶持,一类园区的优势产业直接列入省级重大产业项目实行重点扶持。
4资金优先支持。省直有关部门涉及园区发展的有关资金优先安排给一类、二类园区,对一类园区符合要求的项目直接推荐申请国家项目资金扶持。
5融资优先推荐。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将一类、二类园区作为优先扶持对象,在融资贷款、担保服务上给予支持。对一类园区可直接列入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的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对园区内的企业优先列入打捆贷款服务范围。
四、申报认定程序
1园区申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照分类标准,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各设区市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对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的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批准。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设区市的申报情况,组织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贸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省合作办等部门对园区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工业园区,报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3公布命名。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以省政府名义命名,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动态管理。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业园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各类园区的分类标准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每年对一类、二类园区进行抽查考核评估,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园区进行重新分类;对需要晋级的园区,及时组织申报审核。同时,把一类、二类、三类园区的分类情况作为每年园区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范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掘新闻资源,通过新闻媒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职能和作风的转变,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推进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进行新闻发布活动(以下统称新闻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新闻发布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正确的舆论导向;
㈡维护团结和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㈢突出全市中心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㈣内容全面、准确、主动、及时;
㈤按权限发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㈡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及其进展情况;
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㈣就市内外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阐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张;
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等;
㈥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解决情况;
㈦针对外界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
㈧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新闻发布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㈠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㈡未经核实的新闻;
㈢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㈤影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报道。
第七条 新闻发布采取下列方式:
㈠新闻发布会;
㈡背景吹风会;
㈢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
㈣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
㈤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
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刊物)和市重点新闻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和新闻等。
第八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重大新闻,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发布。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该部门负责人担任。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新闻发言人人员名单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㈡熟悉情况,精通业务;
㈢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沟通能力和严谨的表达能力;
㈣严守纪律,应对机敏,知识面广,敢于负责。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㈠组织拟定新闻发布计划、发布内容、发布材料,提出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㈡在新闻发布会上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
㈢根据工作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谈话;
㈣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或部门领导发布新闻。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
㈠新闻发布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有重大事项经批准随时进行;
㈡遇重大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内容审批程序:
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市人民政府各位副市长根据阶段性工作提出需要发布的内容,报市长批准;
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提出发布内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按照前款第㈡项规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新闻的,承办单位应填写审核表,并形成新闻发布稿,提前3天向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新闻。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涉事单位安排。
第十四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除特殊安排外,向所有具有采访资格的中外新闻媒体记者开放,包括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记者证件、具备采访资格的港澳台地区新闻机构记者,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来访的境外新闻机构记者。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记者,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安排和邀请。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会程序包括:
㈠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开始,介绍新闻发言人及相关人员;
㈡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㈢新闻发言人及相关人员答记者问(记者需提问时,应举手示意,由主持人确定;记者提问前,应首先说明自己的身份);
㈣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结束。
第十七条 使用后的新闻发布稿件(含电子文档资料),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立卷保管,并定期向档案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八条 市直新闻单位根据新闻发布会发出有关新闻,必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对该新闻的主题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批准范围发布新闻的;
㈡未经授权以单位名义或以个人身份发布新闻的;
㈢进行各种形式有偿新闻活动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