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海外回款管理与分析/阚凤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8:51:41   浏览:8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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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回款管理与分析

阚凤军


  一、海外客户资信、背景及交易真实性了解与分析,强化过程管理
  1、企业需要了解海外客户的资信及基本背景:某些大客户,比如像沃尔玛、通用等大客户,其背景及资信比较好,可信度比较好,但也不能完全因为对方的整体实力而完全相信之。其他一些比较小的客户或初步建立商业关系的客户,中国企业需要从多角度考察与了解该客户的有关情况。当然,很多企业缺乏了解境外客户的手段与渠道,但必须建立起“了解对方”的意识,这是中国企业风险管理的基本起点和要求。
  2、企业需要了解海外客户的交易的真实性。某些国际大公司打着总公司的旗号,但实际签约主体并非总公司,而是其某一个国家子公司,甚至是空壳公司。有关公司与中国企业签约之前告知其是采购商和使用方,但实际的情况是其仅仅是重点代理公司或某集团海外采购避税的导管公司,该公司没有实际资产,只是跨国公司进行海外税务安排的工具。某些BVI公司甚至成为欺诈中国公司,骗取货物的工具。
  3、企业内部需要关注重点客户资信的变化情况。我们需要清醒认识到,即使是美国的通用,其某些子公司也是有倒闭的危险。因此,需要时刻关注每一个重点客户的资信变化情况,世界某知名的电信企业在海外应收款管理中就积极关注每一个国家重点客户财务及运营情况,并根据相关结论调整营销策略等,降低坏账几率。
  4、非经常性客户或初步建立业务联系的客户,需要了解该客户的基础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有关了解渠道与手段。中国企业绝不能因为境外公司的采购金额大、愿景美好等轻信境外企业,仍然需要按照的流程,了解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企业需要提升整体风险防范意识与手段,并贯彻信用风险制度,全面改善海外应收账款风险的前端管理。

  二、强化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回款动态
  1、中国应该建立起合同跟踪体系,即有专人跟进合同的执行情况,并进行预警分析。比如,某一期合同款项尚未到账,需要分析原因,并进行核实确认相关原因;
  2、加强与海外客户的沟通。有些时候,客户可能并没有故意拖延付款,而是因为客户本身管理不是很到位,没有及时安排付款事宜,导致付款延误。另外,中国企业应该提高沟通与谈判技巧,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有效沟通,必要时到客户所在地进行拜访。
  3、提高沟通的能力与效果。海外营销人员不仅熟练掌握客户国家的语言,还应该了解和理解该国家的文化、风俗习惯、商业惯例等。一旦你了解该国的办事习惯与风格,你可以运用上述信息进行沟通,传递压力,提高回款催收的效果。

  三、回款措施分级管理,有序施压
  1、中国企业回款催收主体基本都是由业务员主导的,在催款过程中,基本上是由跟单业务员通过邮件的方式与海外客户的采购人员联系。这种催收方式的效果非常有限,特别是对于那些想拖延付款、甚至赖账的客户而言,他人基本都不会认真对待中国企业的邮件信息;
  2、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催收主体的变化,比如业务员、部门经理、事业部经理、公司总经理等层级,传递企业的重视态度及问题的严重性;
  3、中国企业在必要时,可以提升事态的等级,即可以策略性地向对方高级管理人员传递信息,反馈中国企业的态度,推进对方反馈信息的有效性。

  四、加强应收账款账龄管理
  1、一些企业缺乏应收账款的管理经验。某些国外客户应收账款延长6个月,甚至到一年之久,国内客户仍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回款工作进展非常慢;
  2、根据国外信用管理机构的分数据,在美国,当账款逾期6个月的时候,企业成功收回的可能性仅为50%左右,而在中国,即使账龄达到1年甚至以上,企业收回账款的可能性也并不低于50%。因此,企业必须对海外应收账款的帐龄保持高度敏感性。、
  3、企业建立应收帐款管理机制。根据客户的资信评估、应收账款的金额、客户所在国家整体经济情况、应收账款的延迟期限、对方关于应收账款问题解决的态度等,分类管理,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五、及时借助外部专业资源与力量
  1、聘请本国及境外律师对应收账款进行法律上的定性与定量分析;
  2、通过境外律师进行催收;
  3、启动海外诉讼程序。中国公司需要认识,诉讼在很多时候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策略或手段。事实上,很多国外的客户,如果中国公司一旦通过专业力量进行追讨或起诉,基本上都会认真应对,加速回款成功回收的可能性。


阚凤军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020-28337942/1392407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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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为加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在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来源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通过财政、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市财政从2004年起,每年拨款100万元用于人才资源的开发。

第三条 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根据《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包括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科研开发启动资金等);

(二)根据《金昌市“5218”创新人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用于市内高层次及适用性紧缺人才定向培养的重点资助;

(三)对市内的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出国进修及出版学术著作予以资助;

(四)对市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予以资助;

(五)对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获得金昌市科技功臣奖的专业人才予以奖励;

(六)在岗的国家级学术带头人、省级优秀专家、省市级“555”创新人才、市级拔尖人才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正高级职称人员的岗位补贴;

(七)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使用条件者,由单位或个人提出资助申请,填写《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应材料和证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人事局初审;

(二)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的资助事项进行评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获得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的个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金昌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受资助者1年内未实施资助项目的,取消资助计划;对项目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视具体情况,停止资助并追回已资助的经费。

(三)市审计局定期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事局和金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案情】

  2010年5月4日、8月20日、10月1日,武某为郭某出具借条各一张,借款金额分别为116万元、30万元、40万元,共计186万元。之后,武某成立了一家独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位于受诉法院所属辖区某县。郭某提供的证据不仅包括武某为其出具的三张借条原件,还包括加盖武某成立的某独资有限公司公章的三张借条复印件。郭某将某独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经庭前调解未果后,又申请追加武某及其妻子聂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某县法院将追加被告申请送达武某及聂某后,武某及聂某在15日内向某县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性质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其住所地某市法院管辖。某县法院尚未通知武某、聂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武某、聂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应否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武某、聂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当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理由是,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究其性质而言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范畴,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武某、聂某的住所地及借款合同履行地均为某市,故该案应由某市法院管辖,某县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武某、聂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某县法院应当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裁定驳回。理由是,该案的案由应确定为“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是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当事人可以单独就保证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某独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保证合同履行地均为某县,故该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某县法院应对武某、聂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裁定驳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是,保证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该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也可以约定保证人对保证合同有独立的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当事人还可以单独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就本案而言,原告郭某是以加盖某独资有限公司公章的三张借条复印件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其提起诉讼的被告为某独资有限公司而非武某,也非某独资有限公司与武某。因某独资有限公司的公章加盖于三张借条复印件的左侧,并未加盖在三张借条复印件右下角的借款人武某处,虽然三张借条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异,但仍然不能认定某独资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应该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因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由某独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郭某可以单独将某独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2.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者应为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主要为被告。本案中,原告郭某虽然在立案后申请追加武某及其妻子聂某为被告参加诉讼,某县法院也将追加被告申请送达于武某及聂某,但是该院既未作出驳回追加被告申请的裁定,也未书面通知被追加的武某、聂某参加诉讼,故武某与聂某仍然为没有参加进诉讼的案外人,而非本案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既依法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又依法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首先应当依法解决管辖权异议问题,然后才能决定是否追加案件当事人。只有依法确定了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后,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是否追加当事人。具体到本案,在案件的管辖权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某县法院是无权作出是否追加武某、聂某为本案被告的决定,武某与聂某自然也不能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进诉讼来,因此二者没有资格和权利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某县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当然不能支持。

  进言之,假使某县法院依法通知了武某、聂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武某、聂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某县法院也应当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予以裁定驳回。因为,本案的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由保证合同的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郭某将武某与某独资有限公司或者将武某、聂某与某独资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时,武某或武某、聂某主张的管辖权异议才能成立,某县法院才会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因为,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从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确定案由,而不应以从合同即保证合同确定案由;案件的案由被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后,依法应当由借款合同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裁定,以此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管辖权异议。本案被告某独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丧失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笔者认为,虽然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除斥期间,但这并不意味答辩期届满后当事人就不能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对于当事人逾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不做答复,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发现管辖权问题的线索之一,人民法院仍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具体到本案,被告某独资有限公司虽然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其在答辩期届满后仍然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只不过某县法院对其逾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审查和答复的义务,但仍可通过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发现该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并依职权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法院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自然人成立的独资公司与自然人在诉讼活动中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混为一谈。对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自然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由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对独资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独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由独资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保证合同纠纷”,原告郭某可以将某独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因某县法院尚未依法通知武某、聂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武某与聂某仍然是诉争案件的案外人,没有资格和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某县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某独资有限公司虽然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其在答辩期届满后仍然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只不过某县法院对其逾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审查和答复的义务,仍可以通过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这一线索,发现该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并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