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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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平顶山市困难者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抒。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金管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归侨的积极性,发挥侨界在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
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落实党的侨务方针、政策,体现“适当照顾”的原则,以保障困难归侨生活为出发点,争取侨心,凝聚侨力,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市广大归侨、侨眷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事业的积极性,确保侨界稳定,为我市“实施二次创业,打造经济强市”的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条件,准确、合理、适当地确定补助对象和划分补助标准,突出补助重点,基本解决困难老归侨生活方面的后顾之忧。
第四条 本补助金发放对象原则上为年龄在55周岁以上或 1969年12月31之前回国定居、人均月收人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的老归侨及其配偶。
第五条 困难归侨补助申请人每年9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补助申请,并填写《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申请表》,由补助申情人所在单位提供本人收人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单和相关资料);无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办事处或乡(镇)负责提供有关困难情况证明材料,报当地外事侨务办公室核定。
第六条 市外事侨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办法》确认申请人的身份;根据规定的标准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补助申请人发放《平顶山币困难老
归侨生活补助领取证》。
第七条 困难老归侨及配偶人均月收人不足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的,由当地财政补足。
第八条 本补助金采取现金发放形式,每月发放一次,由补助对象或委托人凭《平顶山市困难老归侨生活补助领取证》到当地外事侨务办公室领取。
第九条 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补助费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各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变化和补助对象人数的变化。补助标准和经费支出要适时调整,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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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0〕21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军人宣誓

第三章军人职责

第一节士兵职责

第二节军官职责

第三节首长职责

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内部关系

第一节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官兵关系

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节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五章礼节

第一节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

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军人着装

第一节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礼服

第三节常服

第四节作训防护服

第七章军容风纪

第一节仪容

第二节举止

第三节军容风纪检查

第八章与军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章作息

第一节时间分配

第二节连队一日生活

第三节机关一日生活

第十章日常制度

第一节行政会议

第二节请示报告

第三节内务设置

第四节登记统计

第五节请假销假

第六节查铺查哨

第七节留营住宿

第八节点验

第九节交接

第十节接待

第十一节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节保密

第十一章值班

第一节值班制度

第二节值班人员基本职责

第三节交接班和换班

第十二章警卫

第十三章零散人员管理

第十四章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日常战备

第二节紧急集合

第十五章后勤日常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二节伙食管理

第三节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四节卫生管理

第五节军事交通运输管理

第六节房地产管理

第十六章装备日常管理

第十七章营区管理

第十八章野营管理

第十九章常见事故防范

第一节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二节工程作业事故防范

第三节误击误炸事故防范

第四节火灾事故防范

第五节淹亡事故防范

第六节触电事故防范

第七节中毒事故防范

第八节飞行事故防范

第九节舰艇事故防范

第十节装备事故防范

第十一节爆炸事故防范

第十二节医疗事故防范

第十三节其他事故防范

第十四节自然灾害防范

第二十章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

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

奏唱

第二节军旗的使用

第三节军徽的使用

第四节军歌的奏唱

第二十一章附则

附 录

附录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

附录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

附录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附录四报告词示例

附录五着装序号

附录六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

饰的佩带

附录七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

附录八连队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录九连队要事日记式样

附录十外出证式样

附录十一军人发型示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是,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强军事斗争准备,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人民军队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和官兵全面发展,保证军队内部和军政军民团结和谐。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胜利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和规范军人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建立正规秩序,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完善安全管理机制,预防各类事故,突出防范重大安全问题,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一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军人宣誓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第十四条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日;

(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三)军人宣誓前,部(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机关存档。

第十五条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六条部(分)队组织战前动员、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程序和誓词内容,由团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第十七条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军人职责

第一节士兵职责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基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并爱护武器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士官除履行士兵基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二十条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一条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军官职责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三节首长职责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分)队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负完全责任,其基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提高其军事素质;

(四)领导部属的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领导后勤工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

(六)领导装备工作,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七)领导部(分)队的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九)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旅(团)长职责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旅(团)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副旅(团)长职责

副旅(团)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协助旅(团)长工作;在旅(团)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旅(团)长的指定代行旅(团)长职责。

第三十条旅(团)副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副政治委员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三十一条旅(团)参谋长职责

旅(团)参谋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旅(团)副参谋长职责

旅(团)副参谋长隶属于旅(团)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旅(团)政治部(处)主任职责

旅(团)政治部(处)主任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政治部(处)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旅(团)政治部(处)副主任职责

旅(团)政治部(处)副主任隶属于旅(团)政治部(处)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五条旅(团)后勤部(处)部(处)长职责

旅(团)后勤部(处)部(处)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后勤部(处)的直接首长,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旅(团)参谋长的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旅(团)首长的作战决心和旅(团)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旅(团)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四)督促检查全旅(团)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旅(团)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

(六)领导全旅(团)的房地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旅(团)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旅(团)的军事交通运输工作;

(九)领导全旅(团)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十)领导后勤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

(十一)领导后勤部(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二)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旅(团)后勤部(处)副部(处)长职责

旅(团)后勤部(处)副部(处)长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部(处)长,协助部(处)长工作;在部(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部(处)长的指定代行部(处)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旅(团)装备部(处)部(处)长职责

旅(团)装备部(处)部(处)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装备部(处)的直接首长,在组织装备保障工作时,受旅(团)参谋长的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的装备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装备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旅(团)首长的作战决心和旅(团)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装备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装备保障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组织炮场和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等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炮场、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部(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旅(团)装备部(处)副部(处)长职责

旅(团)装备部(处)副部(处)长隶属于旅(团)装备部(处)部(处)长,协助部(处)长工作;在部(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部(处)长的指定代行部(处)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职责

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长,是医院(卫生队)的直接首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旅(团)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指导落实军事训练健康保护措施;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员的救治、护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旅(团)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长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医院(卫生队)以及全旅(团)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组织全旅(团)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组织指导全旅(团)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保健;

(八)指导全旅(团)的心理卫生工作,定期进行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

(九)领导医院(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十)协助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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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试行)

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域名争议解决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试行)
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二)投诉人:指对相关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的商标权人。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四)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的机构,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
(五)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经CNNIC授权,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六)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CNNIC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的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八)专家组: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而确定的,具体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九)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 文件的制作与送达
第三条 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8000字;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四)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
(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依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指示为之;
(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一)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的;以及
(二)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域名对应于一个网站时,按照该网站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以及
(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的。
第五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当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
(二)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传送,邮资预付并索要收据;
(三)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并保存传送记录。
第六条 除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另有约定外,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依照本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或专家组提交的投诉书或答辩书及其他可以提交或应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可以下述方式提交并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应规定:
(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并经确认;或
(二)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电子邮件地址传送(即domain@cietac.org.cn);或
(三)如双方同意,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案件档案管理系统传送。
第七条 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传送的所有文件均应以中文作成。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第八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确认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二)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传送的,以邮寄收据或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通过网络传送的,在有关的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
第九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根据本规则计算的文件传送开始的日期应当是依前条规定推定的传送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第十条 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与情况,供可能受该文件影响的当事方查阅,并用于制作各种报告或报道。

第三章 域名争议的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文件应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使用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文件。其中有形书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内应一式三份(1人专家组)或一式五份(3人专家组),合并审理的案件,文件分数应根据当事人的多少予以相应增加。格式文件可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ww.cietac.org.cn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解决办法和本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媒体方式(邮政通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及联络地址;
(四)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1人还是3人组成专家组。选择3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应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3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投诉人的投诉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六)清楚地写明被争议的域名;
(七)被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八)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附带能够表明权利状况的所有资料(据以使用或将据以使用商标的商品及服务);
(九)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4.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5.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为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受到损害。
凡投诉人据以投诉的商标经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出示有效证据的前提下,前述第5项投诉理由无需再行举证。
(十)依据解决办法第十六条所寻求的救济方式;
(十一)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而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此类程序是否已经完结,均应加以说明,并提交与该程序相关,且投诉人能够获得的所有资料;
(十二)已经向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和有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的声明;
(十三)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十四)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多个域名提出投诉,并可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决定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文件后,根据各项规定对投诉文件作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经审查认定其符合受理要求的,应于收到投诉人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则的规定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经审查认为投诉文件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文件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其投诉被视为撤回。
第十五条 投诉人的投诉一经受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负责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案件经办人应向专家组提供行政协助,但无权就与域名争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更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本程序规则完成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第十七条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将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章 域名争议的答辩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于程序开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文件。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的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使用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统一制作的格式文件。其中有形书面文件包括正本在内应一式三份(1人专家组)或一式五份(3人专家组)。合并审理的案件,文件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多少予以相应增加。格式文件可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ww.cietac.org.cn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答辩人的答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和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被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媒体方式(邮政通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及联络地址;
(四)选择由1人独任还是3人合议专家组裁决纠纷。如果选择3人专家组,应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3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五)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引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六)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
(七)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文域名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八)作为附件,提交能够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文件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

第五章 专家组的指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1名或者3名专家组成。除非当事人均明示选定3人专家组,域名争议应由1人专家组审理。其指定方式包括:
(一)如果案件由1人专家组审理,专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
(二)如果案件由3人专家组审理,除当事人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中分别指定1名专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指定专家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顺序。如果未能在收到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候选专家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其惯常条件从当事人一方候选人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位专家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专家是首席专家。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以下远方式指定专家组:
(1)如果投诉人选择1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2)如果投诉人选择3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从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三条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组成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及时将案件材料送交专家组所有成员,并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由专家组确定的案件裁决日程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组成员应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予以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指定替代专家。
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专家是否回避,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任决定。
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的联系均应通过案件经办人进行。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与专家组成员联系。

第六章 域名争议的裁决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解决办法及本程序规则,依据当事人在其提交的投诉书与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及证据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
第二十八条 除必须提交的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说明与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 正常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认为有必要举行的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请求专家组举行当庭听证。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的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从此类情况中推理以得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个工作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第三十三条 专家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第三十四条 在案件由3名专家组成合议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按多数人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
第三十五条 裁决书应以有形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作成,且应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写明裁决作出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
第三十六条 正常情况下,裁决书的字数不应超过8000字。任何不同意见均应随附于裁决之中。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亦应加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 如果在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程序进行期间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应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第三十八条 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可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
(二)专家组认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第七章 裁决的送达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在收到专家组传送的裁决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全文传送给各方当事人以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将裁决的全部内容在其www.cietac.org.cn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费用
第四十一条 投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规定数额的费用。除非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另有决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收费标准:
-----------------------------
专家组构成 争议域名数量 收费总额(元)
-----------------------------
1人独任专家组 1 3000
2至5 5000
6至10 7000
10个以上 8000
3人合议专家组 1 6000
2至5 9000
6至10 11000
10个以上 13000
-----------------------------
(二)费用的缴纳与退还:
1.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后10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应当依据其自己选择的专家组成员数量及其提出投诉的域名的数量,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缴纳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需的费用。在此期限内未依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视为撤回投诉。
2.如果投诉人选择3人专家组并交纳了相应费用,被投诉人选择1人专家组,案件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多缴的费用应予退回。
3.域名争议的投诉被视为撤回的,以及在专家组成立之前,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因投诉文件不符合要求而应予驳回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退还投诉人已经缴纳的费用中属于“专家费”的部分;属于“管理费”的部分不予退还。
4.根据本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在结束之前终止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退还当事人已经缴纳的部分专家费。具体退还数额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案件进行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费用的缴纳方法: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费用可以现金、支票、汇款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缴纳。
缴纳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6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户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亮马河大厦分理处
帐号:06757908101001
第四十二条 在特殊情形下,如应当事人的请求,专家组决定举行当庭听证,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除故意行为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成员均不就本规则下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程序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经CNNIC书面认可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有权修改本规则,并于公布30日后生效。依据CNNIC《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提交本中心解决的域名争议适用提交投诉时有效的程序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