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0]967号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我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群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切实加大对城市群发展的指导和支持,认真落实城市群发展的各项任务,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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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
城市是重要的要素集聚区和经济辐射源泉,城市群是促进
城市合理分工和拓展功能的有效形式,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
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中部地区是我国人
口和城镇比较密集的区域,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武汉城市
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带、环鄱阳湖城市
群和太原城市圈六大城市群为主的发展格局,在中部地区经济
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中也
面临着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不强、资源要素整合有限、产业
集聚度不高、创新能力较弱、城市间分工协作程度较低等突出
问题。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城市群加快发展,有利于加速人口
和产业集聚,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培育壮大经济
增长极,提升中部地区整体竞争力、激发市场潜力;有利于充
分发挥城市群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对全国经济发展的支撑能
力;有利于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为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健康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 号)精神
和国务院批复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要求,提出如下意
见:
一、促进城市群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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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创新体制机制,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增强资源环境承载能
力,加快一体化发展;着力加强自主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
升产业发展水平;着力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口集聚,有序推
进城镇化;着力加强合作联动,构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特
色突出、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新格局,推动形成“两纵两横”
经济带。通过努力,不断壮大城市群经济实力,增强产业集聚
能力,提高城镇化水平,把城市群建成支撑中部地区崛起的核
心经济增长极和促进东中西部良性互动、带动全国又好又快发
展的重要区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编制提升城市群发展规划,明
确发展方向和目标,统筹协调产业布局、生态环保、公共服务
和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城市群发展空间。
——市场导向,政府推动。遵循市场经济和一体化发展规
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
持,把国家支持和自主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 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着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破解发展瓶颈,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开放水平,有序承接国内
外产业转移,不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功能互补,协调发展。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不断拓展
优化城市功能,实现合理分工、优势整合,加快一体化发展。
深化城市群间协调互动,促进共同发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着力解决当前制约城市群发
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谋划城市群长远发展,注重文化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激发城市群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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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引导
(一)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发挥规划在勾
勒城市群发展蓝图、布局产业项目、优化资源配置、明确政策
取向、提升城市功能、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等方面作用。
按照《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明确的定位和要求,科学编制
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城市群发展规划,规划要明确各城市群
发展的目标、发展重点、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态环境、重
大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等重大问题,全面提
升城市群功能和综合竞争力。
(二)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城市群规划必须符合经国务
院批准的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加强与国家
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及流域水资源综合
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的衔接,推动城市群国土空间格局优化。加
强对各类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的分类指导,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
划进行建设。
(三)保障规划顺利实施。城市群规划由各省组织编制,
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经省级政府批准实施。要采取切实有
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政策支持,加强指导协调,落实
保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划作用的发挥和规划任务的
实现。
三、进一步优化城市群空间布局
(一)促进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发挥区域中心城
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同发展的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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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特大城市和有条件的大城市要进一步增强高端要素
集聚、科技创新、文化引领和综合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规模效
应和带动作用。其他大中城市要立足于既有条件,完善城市功
能,增强经济实力,加强协作对接,实现联动发展、互补发展、
特色发展和集约发展。加大对小城市、县城和重点小城镇的支
持力度,制定和实施县城规划,调整优化乡镇布局,统筹规划
工业园区、商贸园区、居民社区和中小学校,增强特色产业和
人口集聚能力,提高县域发展水平。
(二)推动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优化城市群开发空间格
局,促进产业向城镇集聚、人口向城镇集中,促进产业与城市
融合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协调推进。支持开发区提升支撑能
力,按照各自定位,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用配套设施,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速产业和人口集聚,提升吸纳就业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逐步向综合发展区域和城市新区转型。加
强开发区与城镇基础设施共建设共享,扩大城市服务功能辐射
范围,有序推动城镇化进程。
四、推动城市群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促进产业特色化发展。整合城市群产业资源,加强
城市群之间产业分工协作,按照已有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调
整优化产业结构,科学谋划产业布局,从营造产业集聚环境、
完善配套服务体系等多方面入手,延长产业链,提升竞争力,
着力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体系。
(二)强化区域产业分工。强化城市群内部产业分工协作,
注重产业配套与产业链延伸,促进产业互补发展和错位发展,
实现合作共赢。区域中心城市要依托区位、人才、资源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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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实基础,在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发展方面
率先突破,壮大支柱产业,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传统产
业向周边城市和小城镇转移和集聚,在周边城市和小城镇推动
形成与区域中心城市主导产业配套的加工、生产和制造基地。
(三)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促进产学
研结合,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增强城市群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强化城市创新中心功
能,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鼓励和支持城市群企业加快推进
兼并重组,增强核心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
团。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
经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发展活力。大力推进信
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
(四)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在城市群内选择国家级开发园
区和具备一定基础和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设立若干承接产业
转移示范区,完善合作机制,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
积极完善投资环境,按照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定位,明确产业承
接发展方向,推动上下游产业配套发展。发挥各级各类开发园
区的作用,加强产业配套设施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
现代流通,建立连接东西、贯穿南北、辐射全国的现代流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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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洛发〔2010〕4号)和《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新企业新园区新基地行动计划的意见》(洛发〔2009〕35号),全面实施我市知识产权战略,设立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计划组织及验收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具备项目实施所必要的资金、人才和物质保障。
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个人申请的专利属于社会急需的,或者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也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1. 发明专利申请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进行资助。其中每件专利申请后资助额不超过1000元,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专利再资助1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进行资助,但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不超过5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不超过300元。
用于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
主要是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核心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
用于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
(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
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专利数据库及分析系统建设、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提升。
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
(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1.提供专利申请、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诉讼及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发展。
2.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数据库、展示交易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3.知识产权创造、转化及保护等载体的建设。
用于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
(五)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认定一批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区域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给予资金扶持。
用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八。
(六)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
1.对市知识产权局单独或者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2.支持企业依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维权确有困难的当事方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为具有较大影响的维权诉讼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业知识辅导、法律法规咨询、诉讼委托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务。
用于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七)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1.宣传报道知识产权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作、典型事例,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引导全社会关注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2.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面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知识产权培训。
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
(八)知识产权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的主要对象包括:
1.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重大发明专利或取得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以及优秀专利发明人和设计者。
3.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用于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九)知识产权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金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项目属于专利申请的,应提供:
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还应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及复印件。
(二)项目属于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应提供:
1.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实施单位有效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实施单位知识产权状况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经营状况相关证明。
4.其他所需材料。
(三)项目属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应提供项目计划,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的对象名单。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初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意见,并负责对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复审合规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 凡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必要手段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洛阳市专利申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洛政文〔2006〕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