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对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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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对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


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对任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2000年1月25日鹤岗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促进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需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人员,都必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成绩达六十分以上者方可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任职问题。对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补考成绩再不及格,建议提请机关撤回其任职提请,并一年内不能提请同一职务。

第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以《宪法》、《地方组织法》等主要法律为必考内容,对本人拟任职务相关的专业法律以抽题签的方式确定考试内容。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一律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可作出警告或清出考场的处理。被清出考场者不能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第五条 考试的组织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人事选举工作的副主任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考试复习提纲的编印及考试出题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专家学者参与。

第七条 主考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担任,监考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人员担任。

第八条 考试题在开考前由监考人员当众拆封,考试结束,由监考人员收集、清点试卷,并装袋加封。

第九条 试卷评分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必要时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专家学者参与,严格按照正规考试评卷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公正。

第十条 为使参加考试人员能有必要的复习时间,提请机关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十五日以前,将提请任职人员的全部材料报送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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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6〕18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12日



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及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要求,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人才观念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抓好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实现合肥在中部地区的奋力崛起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考核对象

  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

  三、考核内容

  1、加强对人才工作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将人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人才工作机构,配备人才工作人员,建立人才工作制度;一年至少两次研究人才工作,议题明确,围绕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形成指导性的意见和决议;人才工作形成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格局,全年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有实效。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结合实际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类人才的特点,研究制定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方式和途径;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建立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要求的各类人才队伍和后备人才队伍;加强紧缺实用人才的培养力度,统筹规划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探索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的引才机制,积极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实用人才;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华的选人、用人机制,针对各类人才的特点,在体现群众认可、市场认可、业内认可上有切实的办法和举措;直接管理一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高层次人才,掌握、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人才情况,建立了人才信息库。

  3、改善人才环境。制定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为各类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平台,构建人才成长、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探索公平、合理、科学的分配制度,采取切实措施激励优秀人才;不断加大对人才工作投入,建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做好对人才的公共服务工作,努力维护人才的合法权益;开展人才工作调研,宣传人才工作和各类人才的先进事迹,营造人才工作良好氛围。

  4、创新人才工作。结合实际,不断创新人才工作,人才工作的新思路、新做法取得显著成效,积累可贵经验并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推广。

  四、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在3月底前完成。

  考核工作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问卷调查、实地察看等方法进行。根据考核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具体办法和标准。考核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考核组考核情况和初步意见,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报市委、市政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对领导干部调整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考核结果定为“较差”等次的,年度工作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考核要求

  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是我市推动“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做好人才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考核。考核时要既肯定成绩,又指出不足,并认真反馈考核情况,帮助考核对象分析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人才工作的建议。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0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为落实中央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管,促进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自上而下组织开展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摸清资金底数,查明资金流向,坚决纠正和查处挪用、套取、贪污和截留、滞发、抵扣等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还利于民;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措施,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和征用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对“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加强涉农收费监管,查处各种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二)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全面清理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及时修订公布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和基金,各地一律不得继续收取,或者另立名目变相收取;纠正和查处面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须按规定严格审批并向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纠正和查处面向企业的垄断服务、强制收费等违规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完善涉企收费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建立加强企业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坚决纠正庆典、论坛活动过多过滥问题。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论坛活动,坚决撤销铺张浪费、牵强附会、华而不实的庆典、论坛;政府机关举办庆典、论坛活动,所需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向企业和个人摊派费用或拉赞助,以及利用举办庆典、论坛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等问题。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参与和赞助举办庆典、论坛、商业演出等活动,要严格管理和规范。对企业或社会上举办的庆典、论坛,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确需参加的,要按程序报批。巩固和深化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成果,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公布项目开展活动,严格控制审批新增项目。

  (四)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乱收费等影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问题。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资金监管,坚决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资金问题,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乱加价等问题,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继续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和医德医风考评制度。

  (五)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规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认真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制定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解决教辅材料散滥问题;全面开展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坚决纠正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牟取利益问题;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六)继续深化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推动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公布监测结果;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和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方式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行为;完善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七)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严格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落实鲜活农产品(14.11,-0.12,-0.84%)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以规范治超站(点)为重点,加大源头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等突出问题;严格规范公路设站检查行为,严禁没有权限的部门在公路上设站或者上路检查车辆,加强各类已设立公路检查(收费)站的管理。

  (八)继续深化治理“四项资金”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九)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着力纠正部门和行业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和奢靡享乐等不正之风。中央国家机关在作风建设上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对系统行风建设的检查指导,每年集中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以窗口单位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开展“服务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价格欺诈、乱收费等损害群众消费权益问题。

  (十)继续推进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民主评议工作。要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等单位作为重要评议对象,接受群众监督,督促整改落实,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创新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更加贴近基层、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不断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

  此外,要认真解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企业重组改制、劳动争议、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以及各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背后存在的干部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提供“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纠风专项治理责任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各行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落实对本部门、本系统的监管责任。各派驻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抓好驻在部门的纠风工作。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案件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按时办结、认真反馈。要突出重点,严肃查处以权以业谋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顶风违纪、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以及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案件,严肃追究造成损害群众利益事故事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案件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加强教育和震慑,坚决遏制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

  (三)坚持求真务实,夯实纠风工作基础。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监督检查,努力在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力求人民群众满意的实际效果。坚持纠风工作重心下移,拓宽诉求渠道,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充分依靠群众力量开展纠风工作。加强基层纠风工作队伍建设,健全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以省(区、市)为主导,以县(市、区)为重点,加强对纠风办主任的培训,不断提高纠风工作能力。

  (四)注重制度建设,加强源头防治。坚持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推动纠风工作法制化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把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遏制在萌芽状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逐步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