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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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决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决定
(1997年7月3I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议案及修改《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荆沙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的基础上,根据当时本市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实际情况,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时间对城市总体规划有关市域部分作了相应修改,工作是有成效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指导思想明确,规划期内城区的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城市形态、基础设施、古城保护和空间功能布局等都比较合理,内容全面,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地方特色,是一个有深度、有水平、有新意、质量较高的规划,比较符合荆州的实际情况。
会议决定:同意这个规划(草案),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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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人事局、教育局: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管理工作,进一步方便学校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积极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营造宽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75号),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基层相关业务部门和部分学校师生意见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户籍管理,保护院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院校安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户口管理,坚持有序管理和便捷高效原则,努力为院校学生提供便利。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对象是:

(一)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高职)生(含全日制的电大普通专科班、成人院校普通专科班)和非在职研究生;

(二)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

二、学校录取新生户口管理

第四条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本省生源的学生,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

第五条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学生,或外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我省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条 省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我省生源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 对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由学校指定专人统一造册,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如学生本人确需使用《暂住证》的,凭学校出具的证明,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八条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省外新生入学报到后,需办理落户手续的,集中统一落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

专科(高职)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凭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以及《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凭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经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以及《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在校生退学、转学户口管理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转学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在省内院校间转学,其户口已在学校的,由管理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其学籍管理审批表上签章,公安派出所凭学籍管理审批表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跨省、市、自治区院校间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双方院校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签章,公安派出所凭《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退学,需将其在校的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学校批准文件为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学校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四、学校集体户和暂住户口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院校领导为户籍管理负责人,一名行政人员为户籍协管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集体户口、暂住户口的管理工作,对本校户籍资料实行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因院校撤、并、转等需移交户籍资料的,由户籍管理负责人负责移交。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集体户,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户口实行分开造册,区别管理。

第十三条 户口落在院校集体户内的在校学生,因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需向社会出示本人集体户口时,院校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及时提供方便。

五、在校生所生婴儿户口管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已婚学生双方均为在校就读学生,且双方户口均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

已婚学生一方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将在学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未婚生育,其户口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随外祖父母落户。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为其婴儿申报出生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凭在校生提供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六、学校毕业生户口管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应将其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

毕业生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到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要求将户口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材料予以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第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以下称待就业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毕业生应自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之日起半年内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省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福建生源的毕业生,短期内无法落实单位的,其户口应迁回生源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地落户,待落实单位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本省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超过3年,在本省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就业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后,再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自愿到我省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原户口所在地、家庭所在地、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

其户口不在学校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或将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或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

上述毕业生因再次择业到其他地区工作,本人申请户口迁入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上述毕业生凭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被人才派遣单位派遣就业的,其户口可落在人才派遣单位的集体户内。但人才派遣单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1、人才派遣单位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从事毕业生就业手续代理业务;

2、人才派遣单位所在地属于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

3、人才派遣单位必须是属于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系统所属的机构;

4、人才派遣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营业执照;

5、人才派遣单位配备专职协管人员负责集体户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才派遣单位形成派遣权利和义务关系后,凭相应政府人事部门签注意见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和与人才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注明人数的《派遣协议书》等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或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重新派遣的,若《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予以办理落户,并核验《就业报到证》有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的签章。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按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在就业地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或有直系亲属可投靠的;

(二)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

(三)在就业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

(四)在就业地有亲友投靠的;

(五)在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设立集体户的。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不论是否落实就业单位,均应及时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应届毕业生所持有《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原则上回户口迁出地派出所重新核发户口迁移证。

七、学校毕业生服现役户口迁移、注销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被解放军和武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应注销其户口,但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报到前其户口一律先迁回原户籍或父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其《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入伍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同时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的,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入伍通知书》,及时登记户口相关信息,同时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 被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持现役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后,回户口注销地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八、其他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福建生源毕业生,回福建省就业需落户的,参照本办法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福建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海外华侨学生和在大陆就读的台湾省学生,毕业后在福建省内就业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十条 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冻结其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的户口,直至其将户口迁往生源原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长期持有《户口迁移证》未及时落户,当办理落户时发现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应更改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毕业生的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十二条 对购买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落户后,又持补办或伪造、变造的《户口迁移证》再次办理落户,造成重人的,经核实,公安机关应注销其第二次落户的户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经常跟踪人才派遣单位集体户口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发现有虚假用人单位的,或在集体户内有虚假派遣人员的,责令其清理整顿,并停止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 2007年以前(含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仍使用原《福建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教函〔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于2004年12月22日—24日,在江西南昌组织召开了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部署了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的工作。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纪要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纪要

  为顺利实施《乡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等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于2004年12月22日—24日,在江西南昌组织召开了全国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民族医)药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代表共41人参加了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洪净副司长、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武东处长、教育处赵明处长、徐金香调研员,江西省卫生厅曹麒副厅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湖南、四川、黑龙江、江西、河南等省就本省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分别作了大会交流。

  洪净副司长在会上介绍了全国农村中医药队伍的基本情况和《乡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以及《农村基层优秀中医成才规律与临床经验总结及推广》3个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的背景、管理方案等情况。并就落实好这3个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各地要分别制定本省的项目实施方案;二是要尽快摸清本省乡、村两级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基础数据;三是各省要提出项目实施的2006年工作计划;四是学历教育培养对象条件要严格审查,乡村医生资格证明要备案;五是不能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实施项目的省,要提出原因报告,项目经费不能挪作它用。

  会议认为,此次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会议的及时召开,体现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农村中医工作,并从解决农民就医难的实际问题,抓到了工作重点。农村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已迫在眉睫,确定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有政策,有方案,有经费,有力度,可充分调动广大中医(民族医)药管理人员和农村在岗中医药人员参加培训提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会交流的几个省在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中,有计划、有管理、工作到位,各有特色,很有启发和借鉴效果。与会代表一致表示: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努力抓出成效、抓出典型。

  同时也希望要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一些原则性问题尽可能在高层次协调解决;要加大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的宣传力度;建议编印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简报;以及组织召开实施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工作现场会等。

  会议强调,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工作非常重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民族医)药管理人员要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村中医药教育工作搭建平台,为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提供人才保证。

  会议经过讨论,对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达成以下共识:

  1、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的领导,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三个项目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好。

  2、各地必须制定《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工作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工作计划、组织与管理、实施与考核、经费管理等),并于2005年3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

  3、《农村基层优秀中医成才规律与临床经验总结及推广项目》各地要认真组织,按计划实施。

  4、开展农村中医药人员情况调查,摸清本地乡、村两级农村中医药人员基本数据,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农村中医药人员情况汇总情况(见:附表1-4)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另:调查表可参考2002年六省农村中医药人员现状与教育需求调查表,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tcm.gov.cn)

  5、《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和《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培训》两个项目的2006年工作计划,于2005年6月30日前报科教司。

  6、学历教育要充分利用各地的中医药教育资源,引入竞争机制,保证教学质量,学历教育培训对象资格要严格审查并备案。

  7、农村中医药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制定《乡村医生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