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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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4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于学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重庆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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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2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业(贸易)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国家储备食糖的财务管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内贸易部联合制定了《国家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储备食糖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3号《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食糖的财务行为。地方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办法由各地财政、商业(贸易)厅(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备案。
第三条 国家储备食糖是国家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国务院。动用(不含轮库更新)时需由国内贸易部、财政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第四条 国家储备食糖由国内贸易部组织实施,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负责具体操作,并及时、保质、保量地落实国内贸易部下达的进口、收购、调运和储备计划。
第五条 实行政策性储备与正常经营周转库存严格分开。国家储备食糖必须专人专库保管,单独存放,建章立帐,单独核算。具体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参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储备糖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损益的核算,并单独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条 国家储备食糖按实际进价成本进行核算。国产糖用于储备,其购进价格由国内贸易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食糖产销及市场价格情况共同确定;进口糖用于储备,其入库价格由到岸价、进口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口岸定额费(散装进口散装调出为60元/吨,散装进口袋装调出为150元/吨)、外贸手续费等组成。具体执行情况由国内贸易部按月通报财政部。要加强国家储备食糖的成本管理,正确地反映国家储备食糖的成本,不得随意增、减成本。
第七条 国家储备食糖所需的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给予贷款,国产储备糖实行优惠利率,进口储备糖实行现行正常贷款利率。储备资金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统一贷款、统一付息。国内贸易部应加强国家储备食糖的资金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储备资金。
第八条 国家储备食糖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由财政部负责审核、拨付。中央财政在预算中列专项资金予以垫付,待储备食糖销售后归还,并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方法。银行贷款利息按实际储备数量所占用的资金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国家储备食糖储备费用包括仓租保管费和商品损耗等,储备费用实行定额管理,仓租保管费按每吨每月4.5元(其中:管理费0.3元)计算;商品损耗按照运输途耗3‰,保管库耗7‰,合计10‰计算;代储企业发生的上述仓租保管费、商品损耗等由国内贸易部按季度核拨,并将核拨情况通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建立国家储备食糖的推陈储新机制。在保证存量的基础上,国内贸易部根据食糖产销、价格和市场形势,适时进行国家储备食糖的推陈储新和品种调剂。为防止国家储备食糖陈次变质,保证储备食糖的质量标准,库存国产储备糖原则上必须在3—5年(进口原糖在5—8年)的期限内轮换更新一次。国家储备食糖的轮换更新由国内贸易部组织实施,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出入库价格由国内贸易部与财政部共同确定,具体执行情况由国内贸易部按月通报财政部,轮库更新中发生的费用和价差采取以收抵支的办法,收大于支的部分交中央财政,补充副食品风险基金
;收不抵支差额部分由中央财政以副食品风险基金拨补。轮库更新后国内贸易部要适时组织货源补充库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轮换更新国家储备食糖。
第十条 建立国家储备食糖定点加工制度。为了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内贸易部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组织适当的储备食糖(原糖)加工成白砂糖,加工的数量、品种和出入库价格由国内贸易部和财政部商定。具体执行情况由内贸部按月通报财政部。国家储备食糖(原糖)出库加工按照就近原则,实行定点加工。任何单位不得擅息进行国家储备食糖的加工。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储备食糖的吞吐调节机制。为有效地支持生产、调节供求,在食糖生产旺季和国际市场糖价较低时,要积极组织收购和进口,并按国家下达的(或调整)计划组织储备;在食糖生产淡季,要组织国家储备食糖投放市场,以平抑市价。国家储备食糖向市场投放由国内贸易部和财政部提出具体数量、品种和价格,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投放国家储备食糖时,既可以通过国有糖酒公司公开挂牌销售,也可以通过食糖批发市场抛售。
经批准销售的国家储备食糖,发生的价差收入首先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垫付的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其余部分,20%留国内贸易部,用于发展食糖业务,80%上交中央财政,补充副食品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支出20%由国内贸易部负担,80%由中央财政以副食品风险基金弥补。
第十二条 为保证国家储备食糖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必须有计划地实施集中储备。国家储备食糖重点存放在主销区和主产区,同时可向信誉好、管理水平高的大型库和交通便利的库集中。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国家储备食糖的会计、统计报表制度。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要在月、季后二十天内将国家储备食糖进、销、存的数量和价格以及更新轮库统计报表和单独的季度会计报表上报国内贸易部审核,并于月、季后三十天内报财政部。要做到报送及时、全面准确,保证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四条 国内贸易部要对国家储备食糖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财政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储备食糖的管理和财务情况,以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实行奖惩制度。年终国内贸易部会同财政部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代储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代储企业,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暂行一年。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吉林省营业性台球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文化厅


吉林省营业性台球管理规定

吉府法字〔1989〕26号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台球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台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文化厅是全省营业性台球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营业性台球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台球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
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台球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安全标准和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二)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
(三)台球室面积在30-50平方米以上,球台间距不小于1、5米。
(四)球台、球杆及台球要符合标准;
(五)配备和指定维持秩序的管理人员,负责室内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开办营业性台球须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营业:
(一)向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营业许可证》;
(二)经县以上公安安全检查,领取《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三)经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检查,领取《卫生许可证》;
(四)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宾馆、饭店及其它公共设施开办的台球室,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第六条办理有关证照。
第八条 营业性台球经营者的职责:
(一)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维护室内秩序,保持室内清洁;
(二)每日开业前后,对室内各项设施及道路进行检查,确保人身安全;
(三)对在台球室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时,经营者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 台球室营业时间,夏季不得超过23时,冬季不得超过22时,节假日可延长1至2小时。
第十条 参加台球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遵守和维护室内秩序,严禁吵闹、赌博或打架斗殴;
(二)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品进入室内;
(三)遵守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室内秩序,爱护室内设施,保护室内清洁。
第十一条 营业性台球室票价的管理,由县(不含市辖区)以上物价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台球室收取适当的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物价部门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制定。
收取的管理费,必须用于营业性台球的各项管理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前未经审批的营业性台球室须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继续营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辖范围,由当地县以上文化、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500元以下罚款、吊销各类证照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在限期内又不补办手续的;
(二)管理人员因失职造成事故的;
(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和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在台球管理工作中,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对台球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时,须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凡模范执行本规定,同时在经营活动中,优质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我省境内的各类营业性电子游艺场所及保龄球室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