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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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7〕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    

开封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督察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防止和纠正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工作。市城市管理局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机构履行对全市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活动中的督察职责。
各县、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督察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机构的指导,负责本级城市管理机构督察工作,对市城市管理督察机构和本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市、县、区城市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管理机构的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各级城市管理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五)部署全市统一的专项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六)组织、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错案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八)履行本办法和市城市管理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县、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级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工作;
(二)负责对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三)制定本地区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四)组织、实施对本级执法督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办理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机构和本级行政领导交办的督察事项;
(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必须保障督察工作所必需的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设备。
第九条 各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之前,应征求市城市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执法督察人员,是指持有《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及其督察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在本级辖区内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重要城管执法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城市管理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队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五)使用城市管理执法车辆及执法标志情况;
(六)处置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事项的情况;
(七)行政处罚是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八)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执法效率和过错追究情况;
(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根据督察内容,可以采取随同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等不同的督察方式。
  第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明查或者暗访的形式。
督察人员在明查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暗访时,需要当场纠正城管执法人员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对在督察中不出示证件的,被督察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 现场督察时,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
第十五条 被督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督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十六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意见。社会评议的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的投诉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
经督察机构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对于不属于督察机构督察范围的,督察机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第四章 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十八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不服从管理的,可以暂扣其执法证件或者通知其单位将其带离现场:
(一)不按规定佩戴执法标志或着装不规范的;
(二)队容不整的;
(三)工作期间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失城管执法形象的;
(四)工作日期间中午饮酒的;
(五)其他违反队容风纪的行为。
第十九条 督察机构发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不当,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对超越城管执法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市督察机构发现各县、区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可以责令其督察机构停止执行,予以撤销并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现场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除第十七条所列应当当场纠正的外,应统一使用《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处理决定通知书》;提请有关单位处理的,应使用《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建议书》。通知书和建议书,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督察机构作出的督察决定或提出的督察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督察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分别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奖金、停止上岗执法、不准升职升级、给予行政处分、注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单位等: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四)对举报行政执法中的违法问题,或者对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注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单位的,在5日内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情况紧急、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督察机构在督察中发现违规使用或者伪造使用城市管理执法车辆标志或其他设备的,应责令停止使用。
督察机构在督察中或接到举报发现伪造、冒用城市管理执法文书从事执法活动,应责令停止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澄清、消除负面影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察机构在督察中发现伪造、冒用城市管理执法证件或城市管理执法督察证件从事违法活动,予以当场没收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拒绝执行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监督决定,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人事工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督察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督察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督察决定的督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该督察机构应在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
申请、申诉期间督察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经复核认为原督察决定确属不当或错误的,作出督察决定的机构应当立即变更或撤消,并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二十七 督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在督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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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事部、教育部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2001-09-06

人发[2001]97号


  自1998年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以来,全国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深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团结奋斗,锐意改革,积极进取,为推进素质教育,推动教育的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

  为了表彰模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对教育事业做出的突出贡献,弘扬他们的高尚师德和先进思想,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人事部、教育部决定授予陶澍等710名同志“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授予刘彭芝等79名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保持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推进新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做出新的贡献。

  受到表彰的模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是全国教育系统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杰出代表。在他们中间,有师德高尚,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在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模范教师;有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埋头苦干,开拓进取,在学校管理、服务和教育行政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教育工作者。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人事部、教育部号召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学习,学习他们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爱生爱校,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们任劳任怨,团结协作,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学习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精神风范,以他们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教育工作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担负起发展中国先进文化的重任,牢固树立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三个代表”的积极宣传者和实践者,为推动新世纪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出更大贡献。

2001年全国模范教师名单

  北京市  陶澍 北京大学  徐元辉 清华大学  黄嘉树 中国人民大学  王昆杨 北京师范大学  沈光地 北京工业大学  邹法瑜 北京二十二中学  任炜东 朝阳区日坛中学  李遗萍(女) 丰台区东铁匠营一小  于淑云(女) 门头沟区大峪一小  高玉军(女) 房山区良乡中学  祁京生 通州区潞河中学  郭志江 顺义区牛栏山第一中学  陈长泉 密云县教研中心  薛营顺 平谷中学  李文义 北京市化工学校  芦德芹(女) 朝阳区劲松第一幼儿园

  天津市  张国雄 天津大学  沈德立 天津师范大学  袁滨渤(女) 天津市第四十二中学  王春易(女) 天津市第五十七中学  徐青 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 马丽莉(女) 和平区第十一幼儿园  朱兆林(女) 天津市新华中学  张良 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  罗宗强 南开大学

  河北省  郑青梅(女) 涞源县第二中学  肖荣学 雄县中学  刘玉梅(女) 保定市第三中学分校  张洪池 高碑店市第一中学  邓大翠(女) 任丘市实验小学 刘玉敏(女) 黄骅市第二中学  于贵勤(女,满族) 承德县三家乡孤山小学  杨德文 武安市贺进小学  孟进 邯郸市第一中学  袁庆禄 邯郸师范专科学校  王和义 永年县第二中学  靳义恒 枣强县第二中学  梁国顺 冀州中学  张艳丽(女) 衡水师范专科学校  齐书亭 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北响口小学  李泽学 霸州市第一中学  边得满 昌黎县第一中学  李延瑞(女) 石家庄外国语师范学校  王嘉励(女) 石家庄市特殊教育学校  郭景茹(女) 元氏县第一中学  徐淑娟(女) 玉田县第一幼儿园  孙兆平(女) 唐海县第一中学  王敬丽(女) 遵化市第二实验小学  宁成 迁安市第一高级中学  崔静(女) 邢台市聋哑学校  王培生 邢台市第一中学  蔡建民 蔚县西合营中学  张海英(女) 沽源县实验小学  何海琴(女) 宣化县第二中学  王文魁 燕山大学  贺国庆(白族) 河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杨绍普 石家庄铁道学院

  山西省  盛爱玲(女) 太原市第五中学  侯国英(女) 太原市第三十七中学  王玉荣(女) 大同市实验小学  史广淑(女) 阳泉市第二中学  秦宛钟 潞城市第一中学  成华英(女) 武乡县城关小学  王文凤(女) 陵川县实验小学  温平 山阴县第一中学   郭彦君(女) 忻州市七一路小学  贾文军 宁武县高级中学  张凤年 孝义市中学  李文娥(女) 吕梁聋哑学校  张桂香(女) 晋中市榆次二中  岳丽华(女) 介休市实验小学  卢金荣 临汾市三中  周春棠(女) 襄汾县城关二小  武彩霞(女) 运城市幼儿师范学校  张生万 山西大学  邓延满 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  于若昕(女) 山西省实验中学

  内蒙古自治区  王秀瑛(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  陈光临(女) 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  马桂梅(女,回族) 包头市回民中学  郭彩霞(女) 乌海市海勃湾区第五小学  于振洋(蒙古族) 喀喇沁旗锦山第三中学  袁志 赤峰市松山区职教中心  孙明俊 呼盟扎赉诺尔煤业公司第七中学  迎春(女,蒙古族) 扎赉特旗巴达尔胡中心校  纪凤国 库伦旗六家子镇中心校  曲秀杰(女) 通辽市科尔沁区南门小学  黄嘉祥 锡盟职业教育中心  吴林太 察右前旗第一中学  张月霞(女) 东胜市第二中学  刘瑜英(女) 巴彦淖尔盟中学  万发金 阿拉善左旗第四中学  李忠秀(女) 内蒙古一机(集团)教育处第二中学  丛艾宁(女)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幼儿园  罗辽复 内蒙古大学  高炳德 内蒙古农业大学

  辽宁省  荆铁军 沈阳市第三十中学  丛立芝(女) 沈阳市第七十二中学   叶晶晶(女) 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幼儿园  刘广纯 沈阳大学  徐爱慧(女) 大连市第六十五中学  董大方(女) 大连市第四十六中学  王素兰(女) 鞍山市立山区深南小学  李素芹(女) 鞍山市华育学校  张宝兰(女) 抚顺市第十三中学  车顺梅(女,满族) 桓仁县实验小学  卢盛莽(满族) 凤城市第一中学  邵树宽 丹东市第一中学  李献吾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肖志一(回族) 锦州市第二高级中学  张凤艳(女) 阜新市实验中学  张敬泽 彰武县高级中学  栗荣华(女) 辽阳市白塔区实验小学  李晓红(女) 辽阳市辽化第一中学   赵仕君(女) 昌图县实验小学  李玉英(女) 开原市城效乡瓜台村小学  王海斌 盘锦市高级中学  池军华 盘锦市第二完全中学  邢文哲 北票市龙潭乡初级中学  刘学廷 凌源市第二中学  王继山 葫芦岛市第一高级中学  朱志田 葫芦岛市建昌县药王庙镇初级中学  钟万勰 大连理工大学  吴剑华 沈阳化工学院  陆钟武 东北大学

  吉林省  李国荣(女) 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  隋影(女) 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  徐敏(女) 长春市计算机学校  林占春 永吉县黄榆乡中心小学  陈晓梅(女) 吉林市第一实验小学  高淑贤(女) 四平市第十七中学  荆绍武 四平市第一中学  孙成 辽源市第五中学  丁晓凤(女) 通化市第五中学  刘俊兰(女) 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西热小学  马再跃(女) 白山市实验小学  陈世海 镇赉县第一中学  于中保 大安市第一中学  尹惠玉(女,朝鲜族) 龙井市第五中学  张世发 敦化市黄泥河林业局子弟第二小学  王云普 松原市第一高级中学  颜凡平(女) 长岭县东六号乡中心小学  杨兆升 吉林大学  刘益春 东北师范大学  梁柱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陈伟 吉林省实验中学

  黑龙江省  雷清泉 哈尔滨理工大学  杜善义 哈尔滨工业大学  傅松滨 哈尔滨医科大学  高德峰 黑龙江省艺术学校  姜英丽(女) 哈尔滨市第十四中学  曹永鸣(女) 哈尔滨市花园小学  张景花(女) 哈尔滨市146中学  周慧清(女) 尚志市一曼中学  王丽萍(女) 哈尔滨市第三中学  王宝杰(女) 克东县宝泉镇永平村小学  沈杰(女) 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  马常礼 宁安市江南乡福兴小学  余宏(女) 佳木斯市第一中学  吕一平(女) 大兴安岭林业局育才中学  张文岚(女) 海伦市实验小学  郭颖(女) 绥化市北林区第四中学  张雪菲(女) 肇东市三友小学  苏广田 北安市赵光镇北乐学校  曲安钧 大庆铁人中学  刘本新(女) 虎林市东方红镇先锋小学  张友梅(女) 勃利县第一中学  崔国胜 海林林业局第一中学  张百合(女) 双鸭山市第一中学  赵伟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职工大学  朱莉(女)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安分局高级中学  刘力华(女) 伊春市第一中学  郭明生 鹤岗市第三中学

  上海市  姜波克 复旦大学  沈祖炎 同济大学  金利通 华东师范大学  房鼎业 华东理工大学  何友声 上海交通大学  俞丽拿(女) 上海音乐学院  华泽钊 上海理工大学  谢慧萍(女) 黄浦区第一中心小学  张主方 卢湾区教师进修学院  奚天敬 南洋中学  胡芝娟(女) 育才中学  周逢(女) 宜川中学  秦若于(女) 虹口区三中心幼儿园  章国蓓(女) 青浦高级中学

  江苏省  欧阳平凯 南京工业大学  吴梧桐 中国药科大学  俞启香 中国矿业大学  吕志涛 东南大学  吴康宁 南京师范大学  闵乃本 南京大学  程淮中 淮阴财经学校  王生(女) 苏州市城建技工学校  顾维平(女) 南京市游府西街小学  周伟忠 溧水县第二中学  薛法根 吴江市第二实验小学  王海赳 苏州市木渎高级中学  夏炎 苏州中学   陆云泉 无锡市第一中学  王菊娣(女) 无锡市梅村高级中学  周敏泽 常州高级中学  彭伟平 溧阳市光华中学  李玉荣 句容市第二中学  张淳 通州高级中学  肖荣圣 海安高级中学  马蔚 如东高级中学  许桂华(女) 扬州大学附属中学  韩吉民 江都市第一中学  沈凤生 兴化县合陈镇初级中学  田〖HT5,5”SS〗马来 姜堰市溱潼中学  程广海 铜山县郑集中学  许西林(女) 徐州矿务集团中心小学  徐继田 沛县张寨中学  李增祥 新沂市第一中学  刘树田 灌南县中学  及秀琴(女)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臧殿高 大丰高级中学  蔡廷林 建湖高级中学  杨军 阜宁中学  马乃清 淮阴县中学  黄艳梅(女) 淮安市人民小学  张涛涛 泗洪县第二中学  袁龙 宿迁市实验小学

  浙江省  任继长 杭州市学军中学  计翔 杭州师范学院  刘永宽 宁海县城关镇城中小学  周国民 镇海中学  何静波(女) 鄞县古林职业中学  白莉莉(女) 温州市广场路小学  余自强 温州市教委教研室  潘守理 上虞市春晖中学  王嗣振 嘉兴市第一中学  吴烈强 安吉高级中学  徐锦生 兰溪实验小学  吕光峻 永康第一中学  姜荣根 衢州师范附属小学  谷慎之 天台中学  徐月新 缙云中学  张敦国 舟山市定海区盐仓中心小学  胡萃 浙江大学  王绍民 浙江大学  瞿佳 温州医学院

  安徽省  朱家芳(女) 合肥市第三十八中学  陈岩(女) 合肥市第十七中学  李勇 濉溪县任集初中  张家营 亳州市第二中学  唐军捷 蒙城县第二中学  刘心海 宿州市(土甬)桥区浍南初级中学  袁会林(女) 萧县实验小学   李良文 固镇县实验初级中学  张灿明 阜阳市临泉二中  姜法周 颖上小张庄中学  解玉嘉 淮南市第六中学  罗新 滁州中学  韩承赐 全椒县慈济中学  安福全 六安市第二中学  汪迅 霍山中学  辛珠远(女) 马鞍山十七冶中学  陈珑(女) 芜湖县第一中学  李胜江 广德中学  叶雪祥 铜陵县第一中学  吴玲(女) 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小学  陶红佩(女) 宿松中学  洪正树 祁门县第二中学  景保红(女) 天长市釜山小学  程周 安徽省轻工业学校   付玉兰(女) 安徽农业大学  马忠贤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李涛 淮南师范学院  陈明华 皖西学院  金家恒 黄山高等专科学校  徐善驾 中国科技大学

  福建省  吴辉煌 厦门大学  李必成 福州第一中学  魏丽真(女) 福州第三中学  曾国寿 厦门第一中学  陈碧珠(女) 云霄县元光中学  颜古城 安溪县俊民中学   陈宜聪 莆田第一中学  严业安 三明第一中学  王维建 武夷山第一中学  张金磷  龙岩第一中学  陈泽龙 福安第一中学  林裕嵩 华安县马坑学区中心学校  李惠珍(女) 泉州市晋光小学  杨琼英(女) 仙游县度尾学区下洲小学  郑洛政 顺昌县实验小学  李奕银 上杭县实验小学  吕必强 福鼎市教师进修学校  赖承栋 宁化师范附小  郑琼(女) 福州蓓蕾幼儿园

  江西省  叶柯 南昌铁路一中  刘王利 王利(女) 南昌市西湖区上河街小学  钱茶花(女) 九江市星子县隘口小学  沈建豪 贵溪市第一中学  李玉珍(女) 新余市渝水区纱笼小学  胡扬朋 赣州市龙南中学  钟子金 于都县实验小学  康坚(女) 遂川荧屏小学  左仲华 永新县任弼时中学  周鸿生 江西省余干中学  边慧英(女) 玉山县第一中学  郑玉珍(女) 上饶市六中  张幼秋(女) 丰城市泉港镇中心小学  华小明 抚州市临川第二中学  曹端荣 江西省樟树农业学校  杨柏云 南昌大学  陈宗煊 江西师范大学  蔡建秀(女) 景德镇市教研所  胡千香(女) 奉新县冯川镇一小  薛方森 江西农业大学  黄佩英(女) 九江市浔阳区柴桑小学  陈祥生 南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  朱地 济南第三中学  张怡明 山东省实验中学  任尚玲(女) 平阴县实验小学  杨冠夏 青岛市第二中学  杨屹(女) 青岛市实验小学  吕宗瑞 莱西市第一中学  于会祥 淄博市第十八中学  赵仁里 高青市第一中学  侯同运 滕州市第一中学  胡秀峰 枣庄市第十八中学  燕兰奎 广饶县第一中学  于兰河 利津县第一中学  沈渭明 烟台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俞守能(女) 烟台农业学校  王书臻 莱州市实验中学  刘振华 安丘市第四中学  李进芳 诸城市繁华中学  王敏(女) 潍坊市机关幼儿园  申霞(女) 济宁市霍家街小学  狄振山 兖州市第一中学  相龙虎 邹城市第三中学  秦祥军 泰安市第一中学  张相平 新泰市第一中学  于星华 乳山市第二中学  杨彦 威海市第二中学  辛本卫 日照市实验高级中学  郑培军 五莲县第二中学  王敦语 莱芜市第一中学  周奎齐 博兴县实验中学  杨树海 邹平县第一中学  丁志辉 禹城第一中学  宋兆海 武城县第二中学  岳纪平 莘县第一中学  李秀莲(女) 聊城第三中学  张则桥 郯城县第一中学  李兆美(女) 莒南县第一实验小学  姜开营 费县第一中学  崔玉宝 沂南县沂汶乡初级中学  李传宇 菏泽市牡丹区教研室  祝宗义 单县第一中学  葛昕(女) 胜利油田第一中学  高培基 山东大学  孙孚 青岛海洋大学  周雪松 青岛大学  刘立山 曲阜师范大学

  河南省  乔健(女) 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第二小学  赵玉珍(女) 荥阳市峡窝镇中学  孟繁玲(女) 郑州市盲聋哑学校  乔国颖 开封市高级中学  任志聪(女) 开封市马市街小学  卢建超 偃师高中  马素芳(女) 孟津县县直中学  王立社 宜阳县第一高中  初红云(女) 洛阳市第三中学  刘中惠(女) 平顶山市第一中学  靳永军 汤阴县第一实验小学  翟春城 鹤壁市高中  牛荫泰 新乡市育才小学  王桂芝(女) 孟州市实验中学   尹丽春(女) 濮阳市第一中学  乔丽萍(女) 三门峡市第一中学  杨翠英(女) 永城市实验中学  刘彬 虞城县高级中学  陈书安 许昌实验小学  张付英(女) 长葛市第一小学  吕俊梅(女) 漯河市第九中学  郭会民 商水县第一高级中学  戎法堂 扶沟县白潭高中  王永奎 西华县第一高级中学  王书言 项城市第一高级中学  柏成刚 新蔡县第一高级中学  张志 泌阳县花园乡第一初级中学  戴新(女) 驻马店高级中学  酒明衍 南阳市第一中学  金世坤 南阳市第八中学  冀保生 邓州市城区第一小学  陈涛 社旗县第一高中  谭素莲(女) 潢川高级中学  陈华锋 固始县高级中学  黄晓东 信阳市第二职业高中  李梦如 郑州大学   徐盛桓 河南大学  崔光照 郑州轻工业学院  王广国 郑州工程学院  谭金芳 河南农业大学  陈广文 河南师范大学  茹振钢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王爱民 安阳师范学院  陈建国 南阳师范学院  李可亭 商丘师范学院

  湖北省  易帆 武汉大学  熊有伦 华中科技大学  刘尊明 湖北大学  薛进(女) 湖北省科技商贸学校  龚庆树 仙桃中学  刘行功 天门中学  杨建明 郧县第一中学  田爱华(女) 宜昌市第一中学  朱智慧(女) 宜昌县实验小学  许明秀(女) 钟祥市张集镇初级中学  田代祥 荆门市龙泉中学  彭树德 潜江中学  何文浩 武汉外国语学校   徐丽萍(女) 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小学  戚文正 武汉市第一职业教育中心  詹薇(女) 武汉市实验学校幼儿园  陈昌林 浠水县闻一多中学  曾祥友 麻城市第一中学  邢新山 黄冈中学  熊幼芳 孝感高级中学  吴祖华 汉川市实验中学  卢万云 安陆市第一高级中学  张大英 咸宁市咸安区青龙山高中  徐鸿钧 荆州中学  胡成权 沙市中学  冉红(女) 江陵县郝穴中学  汪文超 襄樊市第五中学  王桂荣(女) 谷城县第一中学  陶仕富 襄樊市第四中学  童以刚 随州市第二中学  朱圣明 广水市第三高级中学  谭斌 恩施自治州高级中学  冉崇高(土族) 利川市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王月娥(女) 阳新县王英希望小学  王桃(女) 葛洲坝外国语学校

  湖南省  何继善 中南大学  梅炽 中南大学  朱翔 湖南师范大学  官春云(蒙古族) 湖南农业大学  潘留仙 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王文明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高建军 长沙市第一中学  唐晓云(女) 长沙市明德中学  袁正一 长沙市岳麓区教师进修学校  成珊(女) 长沙市麓山国际实验学校  戴弼贤 宁乡县第一中学  焦功成 浏阳市第一中学  庞碧良(女) 韶山市韶山学校  潘淑云(女) 湘乡市泉塘镇学区新泉中学  王建军(女) 醴陵市教育局教研室  张群明 炎陵县第一中学  阳冬玉(女) 常宁市蒲竹瑶族乡松塔小学  万和森 衡阳市第一中学  贺传贤 祁东县职业中专学校  林炜 武冈市第二中学  游庆福 岳阳市第一中学  龚雄飞 汨罗市第一中学  刘金龙(土家族) 石门县壶瓶山镇夹马小学  胡卫民 安乡县城关镇城北中学  邹金浓(女,土家族) 慈利县江垭镇中学  喻次如 安化县职业中专学校  王兆虹(女) 沅江市第一中学  李友云(女) 涟源市第一中学  杨劭良(女) 新化县第十四中学  王治政 江永县源口瑶族乡学校  唐小平(女,侗族) 怀化市舞水小学  翟祖福 辰溪县黄溪口镇双龙村小学  段长生 资兴县团结瑶族乡中心完小  张导成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张进修 中山大学  杨培增 中山医科大学  庞雄飞 华南农业大学  黄玉山(女) 华南师范大学  陈新 广东工业大学  潘蜀健 广州大学  张宪民 汕头大学  施铁如 广东教育学院  李子松 广州市广雅中学  游彩云(女)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小学  朱广亮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中学  芮利文(女) 深圳中学  杨玉莲(女) 斗门县第一中学  王永青 汕头市华侨中学  郑绍昌 汕头市林百欣中学  丘志明 韶关市北江中学  陈守仁 乐昌市第一中学  廖其焕 龙川县第一中学  黄永辉 紫金中学  陈昭亮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小学  黄奇贤 兴宁市田家炳中学  郭瑞民 博罗县龙溪中学  刘智昂 中山市实验小学  梁卫东 新会市第一中学  全疆发 佛山市第一中学  郑荣彪 阳江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刘滨章 湛江第一中学  黄钜光 高州市新垌一中  彭美娣(女) 四会市四会中学  陈育红(女) 清远市第一中学  罗少锋 阳山县黎埠中心小学  陈宗焕 阳春市第一中学  黄立治 丰顺中学  盘日伟 顺德市李兆基中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曾爱群(女) 南宁市第八中学  刘春妮(女) 南宁市第十四中学  丁钢 柳州高级中学  吴任辉 灌阳县黄关镇猫儿石两田凹小学  李和平 全州县全州高级中学  陈凤燕(女) 梧州市蝶山区教育局教研室  杨肇华 合浦县闸口中学  吴永生 防城港市防城实验高级中学  刘成惠(女) 博白县博白镇第一小学  谭树泉 陆川县中学  侯琼凤(女) 桂平市桂平镇中心小学  许家雄 贵港市江南中学  李小薇(女) 钦州市合浦师范学校  农秀华(女) 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中心小学  韦成荣(壮族) 马山中学  黄祖应(壮族) 柳州地区民族高级中学  韦韧(壮族) 百色高级中学  刘清新(女) 南丹县中学  吴言明 河池地区巴马民族师范学校  王双飞 广西大学  唐凌 广西师范大学  罗星凯 广西师范大学  唐安洲 广西医科大学  廖安平 广西民族学院  崔林凤(女) 柳州铁路一中

   海南省  吴素秋(女) 海口市第九小学  龚玮丹(女) 三亚市第五中学  黄广源 琼山市琼山中学  陈国华 海南中学  林强 海南大学

  重庆市  陈苇(女) 西南政法大学  庞友贤(女) 黔江区联合镇第一小学   曾艳(女) 重庆市巴蜀幼儿园  刘芳平 云阳县双江镇东风村校  何遗昌 南岸区教师进修学校  张大均 西南师范大学  罗祖才 铜梁中学  毛克宽 长寿中学  张文琼(女) 江津中学  何光勇 重庆市第一师范学校  钱小苹(女) 重庆市第七中学  张素华(女)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龙宗元 梁平中学  李兴兰(女) 涪陵实验中学  樊向蓉(女) 万州第三中学  冉建蓉(女) 武隆县巷口小学

  四川省  林蕃昆 彭山县第一中学  王削凌 仁寿县文宫中学  周秀华(女,羌族) 汶川县威州中学  文正才(藏族) 金川县东方红小学  龚定文 广汉中学  何文杰 什邡市云西中学  胡博 华蓥中学  冯春梅(女) 邻水县九龙中学  刘映剑 广元市剑阁中学  李发武 苍溪中学  陈平 乐山第一中学  娄万强 峨眉第二中学  阎践中 资中县第二中学  尹团结 内江市第六中学  林登富 仪陇县大风乡小学校  何正柱 南充市阆中中学  黎永生 攀枝花市第三高级中学  李晓瑜 蓬溪中学  刘先万 射洪中学  黄鹂(女) 雅安中学  竹艳芳(女) 雅安市芦山县幼儿园  张林(女) 南溪县第一中学  陈开地 宜宾县第一中学  周步俊 安岳中学  贺光辉 简阳中学  张维雄 自贡市蜀光中学  祝秀娟(女) 荣县正紫镇学校  陈川平(女,瑶族) 康定县第三中学  王充翁(女,藏族) 康定中学  赵晓林 泸州市第六中学  胡学刚 泸州教育学院  拉马日尔(彝族) 普格县东山乡中心校  冯泽辉 绵阳中学  周扬文 绵阳市南山中学  张超 达州市高级中学  陈曰忠 大竹中学  刘兆嘉 巴中中学  杨廷茂 巴中市平昌中学  刘娟(女) 成都市天涯石小学  雷家端(女) 成都市第七中学  魏诗国 成都市礼仪职业中学  张新全 四川农业大学  彭启琮 电子科技大学  王家素 西南交通大学  欧阳钦 四川大学

  贵州省  赵逵 遵义医学院  文方 贵州工业大学  唐好 贵州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盛元明(女) 贵阳市第六中学  舒盛刚(彝族) 息烽县河坎小学  潘用敏(女) 遵义师专实验学校  张祖顺 绥阳县坪乐乡解放小学  李升科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第一中学  张永林 关岭县永宁中学  魏顺勇 松桃第三中学  黎明 毕节市第二中学  史洪仙(女,白族) 黔西县雨朵雨化小学  潘安华(苗族) 凯里市第一中学  徐明琼(女,侗族) 剑河县南明小学  唐汉林(苗族) 惠水摆榜小学  杨来雄(回族) 福泉第一中学  钟远达 安龙县第一中学

  云南省  李正芳(女,壮族) 广南县八宝中心校  罗刚 勐海县职业高级中学  杨宝华(回族) 开远市第十一中学  侯丙生 龙陵县象达中学  陶建生(藏族) 中甸县第七中学   陈正垠(彝族) 临沧师范学校  李明辉 怒江州民族中学  法兆云(彝族) 玉溪第一中学   许新书(女) 陇川县第二中学  杨淑珍(女,彝族) 楚雄州幼儿园  陆鸿魁 巧家县第一中学  亚非(女) 昆明市第八中学  刘国杰 昆明市第十二中  李舜荣 富源县第一中学  朱有勇 云南农业大学  林文勋 云南大学

  西藏自治区  郑维列 西藏农牧学院  周畅根 拉萨北京中学  扎巴(珞巴族) 米林县丹娘乡鲁霞小学

  陕西省  舒德干 西北大学  杨银堂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冯博琴 西安交通大学   高立荣 榆林农业学校  路玮(女) 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小学  高雅锦(女) 西安市西航公司第二中学  金姝婷(女,朝鲜族) 长安县第三中学  边团结 陕西师大附属中学  程弘(女) 西安小学  贾秀梅(女) 岐山县城关小学  曹有凡(女) 彬县实验小学  杨军政 武功县普集高中  李荣强 礼泉县第一中学  姜信周 渭南市瑞泉中学  李小金 澄城县城关第一小学  吉锡民 韩城市象山中学  王斌 铜川市第一中学  房建波 勉县第一中学  向志舫 安康师范附属小学  杨守国 商州师范学校  赵忠民 延安中学  李艳芳(女) 清涧县逸夫小学  王守文 绥德中学  李智锋 杨陵中学  李振东 西安中学

  甘肃省  张文(女) 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小学  李美喜(女) 天水市第五中学  曹德中 白银市实验中学  闫艳(女) 嘉峪关市逸夫学校  马武元 金塔县中学  刘世俭 山丹县第二中学  韩文俊 武威第一中学  张怀德 通渭县第一中学  芦顺明 成县红川小学  文涛 庄浪县第一中学  杨小明 平凉地区师范学校  张学成 镇原县李园子小学  张守权 临夏中学  尕藏加措(藏族) 卓尼县藏族中学  李唯 甘肃农业大学  周祥椿 兰州农业学校

  青海省  何波 青海师范大学  吴登文 平安县平安中学  高青(女) 格尔木市实验小学  阎文华 湟源畜牧学校  贺延珠 门源县二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  杨建菊(女) 固原地区幼儿园  高苗(女) 陶乐县县城小学  段梅英(女,回族) 银川市郊区燕鸽小学  徐文祥 石嘴山市第三中学  田宁江 彭阳县第二中学  沈岚(女) 银川市第九中学  贺答汉 宁夏农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谢玉华(女) 乌鲁木齐市第十三中学  吐尔逊•肉孜(维吾尔族) 乌鲁木齐市第十四中学  刘晋扬 克拉玛依第十中学  汪海峰 库车县第二中学  高兰(女) 阿合奇县团结小学  阿不都热合曼•扎力(塔吉克族) 塔什库尔干县瓦恰乡小学  阿不都克由木•赛买提(维吾尔族) 疏勒县第二中学  买提玉苏甫•买提沙迪克(维吾尔族) 于田县阿羌乡小学  潘玉梅(女) 和田市第一小学  朱马热提•阿合来提(哈萨克族) 新源县哈拉布拉乡一中  雪克来提(维吾尔族) 伊宁市第五中学  巴亭•乌哈斯(女,哈萨克族) 吉木乃县吉木乃镇别拉尔克中学  陆苏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新湖农场第一中学  雷晓红(女) 石河子市第二中学  熊黑钢 新疆大学  王雪薇(女) 新疆农业大学

  解放军  金小娟(女) 总参谋部兵种部机关第三幼儿园  王芳芝(女) 解放军62201部队幼儿园  罗德茂 解放军63600部队东风中学  陈正辉(女) 解放军92910部队幼儿园  焦天平 空军工程大学工程学院子女学校  杨依军(女) 第二炮兵工程学院附属中学

2001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北京市  刘彭芝(女)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天津市  廖群 天津市机电高级技术学校

  河北省  宁家一(满族) 承德市教育委员会  徐英杰 石家庄市教育委员会  张宝富 三河市教育局  赵智敏(女) 沧州卫生学校

  山西省  陈昌乐 芮城县教育局  宁雪清(女) 临汾市教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  萧圣赞 赤峰市第二中学  安如林 内蒙古轻工业学校

  辽宁省  刘贵元 庄河市实验小学  李洪吉 鞍山市教师进修学院  张桂芬(女) 盖州市榜式堡镇学校

  吉林省  刘树杰 吉林市教育委员会  朱彤顺 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

  黑龙江省  赵翠娟(女) 哈尔滨市南马路小学  刘云川 牡丹江市第二中学  辛超 齐齐哈尔市职教中心

  上海市  冯容士 风华中学

  江苏省  董正(王景) 南京外国语学校  金乐荪 南通市芦泾中学  宋浩熙 徐州市教育委员会  方洛 盐城市教育局

  浙江省  柯梧野 温岭师范学校  徐松泉 富阳中学  陈志超 苍南县教育委员会

  安徽省  方奇生 池州市教育局  施一飞 黟县渔亭初级中学

  福建省  陈景松 福州师范学校附属第二小学

  江西省  袁祥林 高安市灰埠中学  龙小萍(女) 萍乡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全苍怀 南城县第二中学  徐国荣 江西财经大学

  山东省  于肇庆 青岛市第五十八中学  张文南 寿光市教育委员会  于崇津 济宁市第一中学  刘新春 临沂市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  程万治 偃师市教育委员会  史广群 新乡市教育委员会  谢世山 濮阳市子路小学  魏桂云(女) 驻马店市第二中学  郭正让 郑州大学

  湖北省  王莉娅(女) 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  谭家政 秭归县教育局  李汉发 武汉市砺志中学  庞代文 武汉大学

  湖南省  曾祥富 祁阳县第一中学  何昌亮 桂阳县教育局  尹活生 吉首市教育局   李振民 邵东县第三中学

  广东省  林惠生 汕尾市教育局教研室  陈育庭 江门市教育局教研室  成江华 潮州市金山中学  吴谋超 揭西县棉湖中学  黎明达 云浮市邓发纪念中学  谭润光 广东省机械学校  周润标 东莞市望牛墩中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田景章 河池地区教育局  李尚平 广西大学

  海南省  王恩周 琼海师范学校

  重庆市  傅唯泉 巴蜀中学

  四川省  刘盛华 西昌市第一中学  侯源发 宜宾市第一中学  陈三元 绵阳市游仙区教育文化体育委员会  洪涛 郫县教育委员会  朱齐庄 成都市列五中学

  贵州省  秦楠(女) 遵义市文化小学  龙从芬(女,青族) 毕节地区盲聋哑学校

  云南省  和克政(纳西族) 丽江地区教育委员会  李映春(女,白族) 大理州教育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  珠杰(藏族) 错那县教育局

  陕西省  余光雅 宝鸡市教育委员会  李大廷 西乡县文教体育局

  甘肃省  王生云 永登县教育局  夏永盛 酒泉卫生学校

  青海省  田才旦(藏族) 贵南县教育科技文化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不都外力•买买提(维吾尔族) 麦盖提县第一小学  段咸钧 塔城地区师范学校

  解放军  狄晓莉(女) 武警青海省总队幼儿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份额继承中的若干问题

高奔

一、问题的产生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自然人股东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份额继承也相应增多,我公证处曾办理过几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份额继承的公证,由于我国《公司法》、《继承法》对上述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办理过程中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我的思考。本文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份额继承中的若干问题作一粗浅地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可以继承
我国《公司法》第24条所规定的出资形式有5种,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这些出资方式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劳务、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持否定态度,所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属于财产的范畴。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显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出资而取得的出资份额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遗产范围,是可以继承的,这在我国法学界已达成共识。
三、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继承了股权即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股东身份
(一)、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三种观点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可以继承,没有多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继承了股权即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股东身份。对于上述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一、除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禁止外,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的身份;1 二、股东身份可以继承,除非获得其他股东同意,否则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中相应的财产权益—自益权,不能享有共益权。2 三、股权继承的性质乃是股东出资的转让,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未对继承人股东身份的取得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可以比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处理。3 笔者认为以上三点观点都有不足不处,鉴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和目前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况,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份额可以继承,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未对继承人股东身份的取得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可以参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处理,即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应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其必须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份额,如果不购买股东的出资份额,则视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股东。笔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试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述笔者观点的可行性。
(二)、股权的性质和继承的客体
1、股权的性质
关于股权的性质在国内外法学界历来争议颇多,至今未有定论,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大概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所有权债权化说”、“社员权说”、“共有权说”,“股东地位说”、“权利义务集合体说”、“独立的新型权利说”、“股权—股东权说”、“经济发展权说”等学说。由于篇幅关系,笔者只对目前在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两学说“社员权说”、“独立的新型权利说”进行单独论述,其他学说不再逐一展开。
社员权,又称成员权,是指构成社团法人的社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自德国学者瑞纳德(Renaud)自1875年首倡股东权为一种独特的社员权以来,该说已为德国之通说。在日本,松本丞治于1916年出版的《会社法讲义》中,一方面采纳德国学者瑞格斯博格(Regelsberger)的见解,将社员的权利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另一方面采纳瑞纳德的观点,将社员所享有的权利视为一个权利,即社员权。自此,社员权说亦为日本之通说。4 股权为社员权之一种,同样为我国法学界之通说,我国法学家谢怀?颉⒘夯坌且渤稚鲜龉鄣恪?
社员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性与非财产性。前者称之谓共益权指以完成法人所担当的社会作用为目的,而参于其事业的权利,后者称之谓自益权指专为社员个人的利益所有之权。6 从社员权的内容可以看到,基于社员的资格而享有共益权,故具有身份权的属性,但社员又基于自益权享有财产权益,故具有财产权的属性,由此可见社员权兼有身份权与财产权双重性质。法学家郑玉波认为“社员权既非单纯之财产权,又非单纯之非财产权,实乃一种特殊性权利。”7
“独立的新型权利说”在国内已有取代“社员权说”成为通说之势,为现在法学界之有力说。该说认为从股权的内容、特征上看,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股权实质上是与所有权和债权并列的一种权利,股权只能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的新型权利类型。其特征有学者总结为:股权内容具有综合性,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股权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股权的客体既不是公司,也不是公司财产,而是特定行为(股东只能依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定方式行使其权利,如在股东会上行使建议权、表决数,使自己的意志间接作用于公司财产),故股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8
以上两种学说起码有一个共同点,都认为股权的内容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都认同股权兼具非财产权与财产权双重性质。
2、继承的客体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的继承;狭义的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的继承。近现代法律中的继承是狭义的继承,即单纯的财产继承。9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可见,继承的客体是财产。
何为财产呢?原则上,一个人的财产是由这个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体构成的。只有权利属于财产,所有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才属于财产;它们是权利,但这此权利在正常的关系下可以以金钱价值来出让或转变为金钱。10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份额是财产,可股权是吗?股权有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财产权,具有金钱价值,但共益权是非财产权,在正常的关系下难以以金钱价值来出让或转变为金钱。从整体上来看,股权显然不能全部继承,若继承,也只能继承股权中相应的财产权益。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两合性
人资两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最为主要的特征,人合性是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的最大障碍。在资合和人合两个要素上,人合应占有更大的比重。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资合是基础,但人合起到决定性作用,最为简单的道理,在社会上有一定资金的人比比皆是,可值得信赖的人是少之又少。在《公司法》(修改草案)第24条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低至人民币5万元,这更突出了人合的重要性。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公司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的关健。我国台湾学者林咏荣将有限责任公司定位于印间形态而较接近于人合公司,学者王仁宏更是认为,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同为人合公司。11
继承人要取得股东身份必须符合人资两合的要求。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达到了成为股东的资合要求,是否也达到了人合要求呢?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有基于相互之间的亲情、友情,有基于相互之间长期的交往和了解,有基于对相互之间各自才能的认可,有基于性格和处事作风相互之间的互补,有基于为对方的人格魅力所折服,所有的人身具有的特点或才能都不属于财产的范畴,12 不能继承。要达到人合的要求,只有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作为股东他们肯定不希望一个陌生的人加入到公司之中,防止在公司经营方针和利益分配上出现矛盾,影响公司的发展,影响到自己的利益。
当一个占绝大比重出资份额的股东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是一个年老体弱、目不识丁的人,或是一个游手好闲、嗜赌成性的人,或是一个贪婪自私、见利忘义的人,象这种无法得到其他股东认可的继承人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即可成为公司股东,不仅是对人合性的破坏,而且对公司来说只有是灾难。
有观点认为“出资继受人取得股东资格,应经其余股东全体同意,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法理上讲,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公司,外人取得股东资格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否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13
从法理上来看,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不能按此操作。因为,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对股东出资转让只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对出资继受人取得股东资格,应经其余股东全体同意,这样的规定过于苛刻和严厉,并使法律失去其统一性和严肃性,笔者认为还是参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较为适宜,即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应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其必须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份额,如果不购买股东的出资份额,则视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股东。
  还有观点认为“若其他股东有权限制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继承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进行协商的平等基础就不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这种限制谋取私利的事情就可能发生,而继承人对这种不公正的结果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设想一下,如果公司业绩上升,其他股东选择限制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用很低的价格获得被继承人的股权;如果公司业绩下滑,那么其他股东可能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继承人就要承担股权不断贬值的损失。”14
  对上述观点,笔者不能赞同。首先,当公司业绩上升,其他股东不愿意让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时,其他股东不能限制,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那么继承人与其他股东不合的种子在一开始时已种下,股东之间就可能不会精诚合作,公司业绩很有可能会下滑,最终公司也许会解散、破产。这样的话,继承人继承的出资份额的价值也许会贬值,甚至一无所得,还不如当初让其他股东购之。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也得到了损失。同时,公司解散、破产不仅会经济损失,还会造成社会失业人数增加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权衡利弊,不辩自明。
  其次,当双方对股权的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可以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会存在股东很低的价格获得被继承人的股权的情况。最后,当公司业绩下滑,其他股东可能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继承人就要承担股权不断贬值的损失,其实这种风险在公司业绩上升同样存生,在市场经济中谁也不能保证业绩好的公司会一路上升,业绩坏的公司不会东山再起。何况,最坏结果是公司破产,那时继承人承担的损失不会超出其所继承的财产的范围。
  (四)、国外的立法和国内的相关立法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份额的继承以及股东身份的继承问题在我国的《继承法》和《公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面对我国法律空白,我们可以在国外立法的规定以及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寻找答案。
  1、国外的立法
  笔者对国外立法的资料掌握甚少,只能将所能查阅到的资料一一罗列:
  (1)、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870条规定“公司(合伙)不因某一参股人(合伙人)死亡而解散,但得有死者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参与而继续存生,章程规定参与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得到参股人(合伙人)认可的情况除外。”15 《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间自由转让。但是,章程可规定,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只有在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成为股东。”16
  (2)、德国:《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中规定出资份额可以出让和继承。17
(3)、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第2469条规定“〔参股的转让〕除非设立文件另有规定,参股可以在生者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因死亡而继承。”18
总结:通过对国外立法的考察,可以看出,法国、意大利的立法中,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受章程的限制,而德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2、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1)、《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协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年2月24日 京高法发[2004]50号)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直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即公司的承认或认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同意该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直接继受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19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为继承、被强制执行等非因股东本人的意思发生变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受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不能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20 但在《征求意见稿2》中此条已删除。21
通过对国内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考察,可以看出,国内的立法均注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继承人不能不受限制而取得股东身份。
  (五)、对第一种观点的批判
  除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禁止外,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的身份。在上面所提及的法国、意大利立法也采用上述规定。让股东事先在章程和股东协议中对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身份、取得股东身份所需程序等作出约定,这样避免在继承时产生纠纷,并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也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造成破坏。这种立法模式,在理论没有问题,可按照我国目前公司的现况,按此操作不行。问题在于我国《公司法》当初没有以上规定,《公司法》已执行了十几年,在这十几年中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计其数,在大部分的公司章程中对此没有约定。
  为了这个问题笔者询问了许多公司的股东,查阅了一些公司章程,在笔者所查阅到的公司章程中,对此问题均没有约定。通过对公司股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的查询,解到我县在申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向申请者提供公司章程样本,22 绝大多数的股东只不过在样本上填上股东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其他部分不作任何改动。笔者还在互联网上查阅许多网站提供的公司章程样本,在网上查阅到的公司章程样本中也没有此项条款。在《公司法》中没有规定,工商部门提供的章程样本亦没有相应条款,单凭股东的法律意识在章程中写进此项条款,可能性甚微。由此可以想象得到全国的情况也应大致如此。
  在这种现实情况下,要按第一种观点操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肯定会造成破坏,其他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演变成广大股东去承担《公司法》立法者的失误所产生的后果,显然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