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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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22日 证监基金字[2002]3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便于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善安排发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准备工作,现就申请发行设立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公司报送申请材料的条件和时间要求:
  (一)2001年12月以后批准筹建的公司,可在申请开业的同时报送发行设立基金的申报材料;
  (二)2001年已发行开放式基金的公司,在其开放式基金开放运行六个月以上,其基金投资运作符合基金契约规定的,届时可以报送发行设立第二只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
  (三)2001年12月以前已成立的公司,开放式基金准备工作已经我会组织专家检查,并且其选定的代销合作单位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按照我会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报送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
  (四)其他尚未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公司,其选定的代销合作单位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自2002年2月20日起,可申请由我会组织专家检查,检查活动分别于4月30日之前和9月30日之前各安排一次。检查结束后相关公司按照我会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报送发行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报材料;
  (五)各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基金治理结构创新、基金产品创新、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创新的要求,设计新的封闭式基金发行设立方案,方案内容应当符合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封闭式基金发行与交易的相关规定。2001年12月以前已成立的公司,其申报材料可在其开放式基金申报材料取得我会书面审核结论后报送。
  (六)为清理规范原有投资基金而提交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及扩募发行申报材料,按照我会2001年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我会因审核工作需要确定受理各公司申报材料的先后顺序时,原则上根据各公司规范运作状况和已管理基金运作水平等因素,按照鼓励竞争、扶优限劣的原则确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就具体排序标准和排序结果进行讨论并表决。

  二、受理申报材料后审核工作的具体安排,按我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三、报送开放式基金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一制作;报送封闭式基金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二制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附件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附件一: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字样;
  2.拟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当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13-1-2、14-2-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报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另行提交1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发行简要情况,如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发行费率、认购、申购及赎回安排,拟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

  (二)基金契约(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充分体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诚意。

  (三)托管协议(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招募说明书(草稿)
  应当清晰地说明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方便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五)代销协议(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销售和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关系。

  (六)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开放式基金发行申请的决议、对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核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七)发行方案
  1.基金产品方案准备情况说明
  (1)关于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的说明材料;
  (2)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投资理念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
  (3)关于基金投资组合、选股标准、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
  (4)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与拟发行基金的模拟效果分析或实证分析;
  (5)评估基金投资风险的工具及防范措施;
  (6)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国际比较、市场需求、基金推出后对市场及个股影响的数据分析等。
  2.开放式基金技术保障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3.开放式基金危机处理计划(BCP)准备情况说明
  4.募集方案及发行公告
  包括基金发行销售活动的组织安排,发行公告草稿、有关宣传材料等
  5.与管理新基金有关的投资、交易及清算技术准备情况
  6.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7.拟发行基金与公司目前所管理基金在品种设计上的特点比较分析

  (八)基金管理人财务报告

  (九)代销机构情况说明
  1.代销机构资格条件说明;
  2.代理销售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3.内部监察和控制制度。
  (本段说明内容可参照证监发[2001]150号文件和证监函[2001]277号文附件)

  (十)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A)相关情况说明

  (十一)法律意见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资格以及基金发行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三、附加参考材料

  (一)关于公司规范运作
  1.最近一年内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设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度的情况,着重说明如何防范内幕信息泄漏与利益输送等严重违反证券法规、损害公司信誉的行为;
  3.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4.员工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和公司执行纪律程序情况;
  5.关于公司及所管理基金最近1年内被媒体集中披露或关注的事项的说明。

  (二)关于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首次申请的公司省略此段)
  应当简要说明以下情况:
  1.基金业绩表现及市场对基金运作的评价情况;
  2.基金投资的调研、决策及操作情况;
  3.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所采用的投资方法及评价方法;
  4.基金履行所披露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的情况。

  (三)至本公司申请前,最近其他公司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发行典型方案的分析报告,分析的案例不少于三个,内容至少包括对案例涉及的基金契约要点、招募说明书要点和基金发行活动组织方案的比较,以及基金类型与风格的比较等。对案例分析的对象可以进行匿名化处理,如甲公司、B基金、乙公司、C基金等。

  (四)境外专业机构对本次基金产品设计和发行方案的评价意见 (此项为非必备材料,公司酌情自愿提供,有境外股东的可免报)。


附件二: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页码和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字样;
  2.拟发行的封闭式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报材料的页码应当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13-1-2、14-2-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报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报的原件留存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另行提交1份申报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设立简要情况,如基金的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发行费率、存续期限、上市与交易安排,基金发起人和承销商,拟任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分祈;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

  (二)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
  1.拟发行基金的名称、类型、规模、发行方式和存续期问等;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并具体说明基金发行规模未达到批准规模时各发起人的责任、义务;
  3.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单位数量;
  4.拟聘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5.其他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
  6.其他事项。

  (三)基金契约(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充分体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诚意。

  (四)托管协议(草稿)
  应当清晰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招募说明书(草稿)
  应当清晰说明基金发行、上市与交易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方便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六)承销协议

  (七)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封闭式基金发行申请的决议、对基金发起人和承销商的资格、基金发行方案以及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查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八)发行方案
  1.基金产品方案准备情况说明
  (1)关于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的说明材料;
  (2)关于基金目标客户的说明材料。根据基金的投资理念说明基金所面对的目标客户及其风险、收益偏好;
  (3)关于基金投资组合、选股标准、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的说明材料。说明基金以什么原则、方法及评价指标来保证投资组合计划的贯彻和实施;
  (4)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及拟发行基金的模拟效果分析或实证分析;
  (5)评估基金投资风险的工具及防范措施;
  (6)可行性分析材料。包括国际比较、市场需求、基金推出后对市场及个股影响的数据分析等。
  2.基金发行准备情况说明
  (1)与管理新基金有关的投资、交易及清算技术准备情况;
  (2)拟发行基金的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3)拟发行基金与公司目前所管理基金在品种设计上的特点比较分析;
  (4)发行方案中有关于封闭式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的条款的,应当提交有关的实施方案。

  (九)发起人情况
  1.发起人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主要出资人等;
  2.法人资格与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

  (十)发起人财务报告
  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发起人的实收资本验资证明。

  (十一)法律意见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基金发起人、主承销商、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资格以及基金发行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十二)募集方案

  (十三)发行公告

  三、附加参考材料

  (一)关于公司规范运作
  1.最近一年内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设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度的情况,着重说明如何防范内幕信息泄漏与利益输送等严重违反证券法规、损害公司信誉的行为;
  3.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4.员工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和公司执行纪律程序情况;
  5.关于公司及所管理基金最近1年内被媒体集中披露或关注的事项的说明。

  (二)关于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封闭式基金(新成立的公司省略此段)
  应当简要说明以下情况:
  1.基金业绩表现及市场对基金运作的评价情况;
  2.基金投资的调研、决策及操作情况;
  3.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所采用的投资方法及评价方法;
  4.基金履行所披露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的情况。

  (三)至本公司申请前,最近其他公司发行的封闭式基金发行典型方案的分析报告,分析的案例不少于三个,内容至少包括对案例涉及的基金契约要点、招募说明书要点和基金发行活动组织方案的比较,以及基金类型与风格的比较等。对案例分析的对象可以进行匿名化处理,如甲公司、B基金、乙公司、C基金等。

  (四)境外专业机构对本次基金产品设计和首次发行方案的评价意见(此项为非必备材料,公司酌情自愿提供,有境外股东的公司可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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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设系统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在建设系统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通知



建法[2003]2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任务,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法律援助难的问题,司法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央电视台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发起“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关注支持法律援助事业。为了配合这一大型公益活动的有效开展,我部决定在建设系统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同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开展,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筑业和物业服务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业人数中农民工所占比例较大,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稳定从业队伍、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性,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突出问题,为法律援助事业奉献一份爱心,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司法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央电视台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发起的“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旨在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特别是通过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增强法律援助制度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重要性,动员和鼓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要本着自愿原则,动员广大干部职工义领“牡丹法律援助认同卡”、向法律援助基金会捐款,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支持,使更多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服务,能够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各单位捐款可直接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系。

  联 系 人:王勤 阳凌

  联系电话:010-67119267 67104390 6710439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户  名: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组委会

  银行帐号:02000495390000008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3号



《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活动。

永胜、宁蒗、华坪三县的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用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牌(屏)、灯箱、橱窗、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 丽江市建设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机关,负责行政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丽江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的专业规划。

丽江市建设局授权委托丽江市城市客运汽车管理处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站牌站点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古城区市政局和玉龙县建设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文化、交通、环保、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取得使用权的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

公共阵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由户外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和产权所有人依法签订协议后,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三)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及消防设施、通道上空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四)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五)设置者负责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广告牌若出现破损、陈旧、脱色及灯光显示不完整、广告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情况,应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六)建筑物屋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形态风格和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能遮挡坡瓦屋面、檐口、吊柱、悬鱼等民居建筑特征;

(七)门店标志牌按一店一牌设置,规模较大的不超过一店两牌;

(八)户外广告的下角应当标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区内公路两边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制定的公路广告专业规划设置。

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大型单臂广告牌。

第十一条 在街区道路、交叉路口范围内设置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标线;每个交叉路口设置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二条 围墙上方设置广告,其广告牌下沿须紧贴围墙顶部,结构不得外漏,其面向道路方向的长度不得超出两侧建筑外墙的墙面。

第十三条 灯杆广告的设置,应遵循以下技术标准:

(一)灯杆广告只能设置于路灯杆上,每根路灯杆上最多可设置两个双向灯箱或彩旗广告;

(二)同一路灯的灯杆广告必须做到内容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三)灯杆广告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4.5米,厚度不得少于0.3米,单个灯箱或彩旗广告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

第十四条 垂直于现代风格建筑物墙面的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首层高度,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民居和仿民居建筑物只能设置平附于墙面的广告。

第十五条 平附于墙面的广告牌突出建筑物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

第十六条 跨街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于路宽(包括人行道)不大于30米的道路,广告牌面积、尺度要与所处空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八条 各类招生、培训、行医等印刷品广告只能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管理由广告具体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利用户外广告阵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五)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者将申报材料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其对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还应当获得宣传部门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

(二)申请者向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经审查和现场勘察,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发放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批文;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丽江市区范围内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广告设置具体管理部门审批后每季度汇总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有的交通工具上作商业广告宣传。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车身内外广告,经登记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上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机关对下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做出的不适当审批决定,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