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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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612号

1996-10-29国家税务总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378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0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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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20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已经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关于对名牌产品实施奖励的办法

为了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湖南省质量振兴规划(2001-2010年)》(湘政发〔2000〕2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名牌兴业战略的意见》(岳政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对全市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实施奖励。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省、市《质量振兴规划》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名牌兴业战略的意见》,调动全市企业加强质量体系建设、争创名牌产品的积极性,提升全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全市产品上档次、质量上台阶、经济持续提高、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为实现“民本岳阳”打下坚实基础。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为加强对我市名牌产品企业实施奖励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质量监督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检验检疫局、市畜牧水产局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积极推进名牌战略,创造我市产品的“湘字号”、“国字号”品牌和名、优、特产品,抢占国内外市场。
(二)保护名优,打击假冒。要加大对名优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名牌产品激励机制,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使其发展壮大,成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同时,要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力度,保护名牌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兑现奖金,抓好落实。2005年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从2006年起,要将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获得名牌产品企业的奖金,要确保发放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克扣、挪用和截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关于流花地区违法人员处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流花地区违法人员处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流花地区的治安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和过往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强化市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指的流花地区是以广州火车站广场为中心,东起越秀山电视塔,西至环市西路103中学,南起流花路段,北至桂花岗天桥。
第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组织实施,交通、城管、工商、民政、卫生、外汇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从重处罚:
(一)倒卖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的;
(二)买卖工作证、通行证、证明的;
(三)买卖发票等各种票据的;
(四)买卖黄色书刑、淫秽物品的;
(五)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其它流氓行为的;
(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七)非法买卖、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械的;
(八)非法携带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九)偷窃、诈骗、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十)以拉客、照相、出租电话磁卡、强行搬运行李、招工等为名敲诈勒索的;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行为人对毁坏物品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
(一)故意损坏市政、公用、电力、环卫、邮电等公共设施的;
(二)故意损坏路名牌、护栏、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的;
(三)故意损坏花卉、树木、践踏绿地花坛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送劳动教养:
(一)伪造、变造或出售假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身份证、工作证等各种票证的;
(二)倒卖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数额较大或查处后重犯的;
(三)为倒卖票、证分子提供票源或窝点的;
(四)以拉客、照相、出租电话磁卡、强行搬运、招工等为名进行敲诈勒索,情节较重或查后重犯的;
(五)偷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情节较重或查处后重犯的;
(六)纠合、教唆他人向旅客强讨强要财物的;
(七)买卖黄色书刊、淫秽物品情节较重或查处后重犯的;
(八)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骨干分子;
(九)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十)阻碍、刁难、殴打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情节较重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按交通法规吊扣驾驶证外,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一)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上落客的;
(二)不按指定路线行驶的;
(三)非法营运载客的;
(四)强行拉客乘车的。
第八条 非法兑换买卖外币的,除没收买卖兑换款外,情节较重的,给予治安处罚。
第九条 无牌经营、违章占道经营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查处后重犯的,没收摆卖物品和经营工具。
第十条 违法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