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继续做好2004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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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继续做好2004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24号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继续做好2004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总结前一时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据统计,今年截止到4月底,只有10个省(区、市)报送了3月份评估工作完成情况,其余21个省(区、市)未报送评估工作完成情况。据报送评估工作完成情况统计,截止3月全国已评估的企业总数为25074家,占企业总数(30036家)的83%,其中已评估的生产企业20560家、储存企业4514家,分别占生产企业总数(24152家)、储存企业总数(5884)的85%、77%。但不少地区严重存在着A、B类企业比例过高,与其安全生产条件状况不符的现象。从上述情况来看,有些省(区、市)对评估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到位。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上述五类企业整改结束后,要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验收,经认定符合条件后才能恢复生产。对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50号)的要求,继续高度重视评估工作,2004年要完成9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评估条件和程序严格把关,保证评估质量。在前一时期的评估工作中,由于对评估等级掌握不严格,标准低,致使评估为C类(不合格)、D类(差)企业的情况与目前化工行业设备陈旧老化、技术落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得不到保证、隐患较多等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对此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要使评估结果能较好地反映实际情况。

  五、请安排专人继续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月报表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同时,要在6月份上报的月报表中加入评估等级为不合格(C类)和差(D类)的企业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的情况、一般(B类)的企业达到好的标准情况。

  六、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总结评估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及时为今后安全评估工作提出建议和设想。

  联系电话:010-64463239

  传 真:010-64463239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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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50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下

发的。《意见》作为行政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上的冒牌产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均需

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文件分工依法行使职权,不存在越权的问题。此外,按照一九八八年七月国家

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投机

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

,对生产、销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的违法行为,亦应予以查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河道管护,保障河道(塘)清洁、引排畅通,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水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市)域范围内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的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河道是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设施,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和生活环境美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
第四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制度,开展农村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编制农村河道管护名录,安排管护资金,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责任制和责任人员,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管护机制,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河道管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农村河道管护标准:
(一)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
(二)河坡整洁,无垃圾,无乱建乱堆乱挖,无乱种乱垦;
(三)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秆植物,无挡水圩堰、坝埂。
第八条 在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打井、挖坑、埋坟、放牧和损坏树木植被;
(二)倾倒垃圾、畜禽粪便、农药,倾抛秸秆,排放油污、酸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圈圩、筑坝、扒翻种植,以及设置影响行洪、排涝、引水的障碍物等;
(三)擅自取土、采砂、盖房、修建码头、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兴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从事其他影响农村河道清洁畅通的活动。
农村河道的具体管护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 农村河道管护所需经费,由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专项安排,还可以通过发包水面、堤坡经营权和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省对考核合格的县(市)实行“以奖代补”。
农村河道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县(市)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重点考核;省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一条 农村河道管护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管护制度、管护机构和人员落实、经费保障、管护效果、群众满意程度等。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制定。
第十二条 农村河道管护应当选用热爱管理工作、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人员担任。有关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护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管护范围、管护标准、管护要求、管护报酬、管护起迄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农村河道管护应当设立管护责任牌,明确河道名称、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责任人员、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河道管护宣传,倡导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弘扬传统美德,增强管护意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