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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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的通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城区改造开发步伐,推动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本市城区内按照统一规划,通过拆旧建新,成片改造开发的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二)改造开发旧厂房、旧厂院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改造本地段或选定的其它地段的旧平房,改造旧平房面积不低于旧厂院面积的50%,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三)被市政府列为重点改造街、路的单体建设项目,须拆迁周边建筑的,拆迁补偿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可享受全部优惠;拆迁补偿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的折半优惠。
(四)补偿拆迁后须留出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和拆迁有证房屋退出红线未能使用面积占实际使用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可全部享受优惠;不足三分之一的,按实际拆迁补偿额给予优惠。
上述开发建设项目,经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计委立项。项目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由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协助开发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收费项目
1、供热增容费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3、人防建设资金按每平方米7元收取
4、建安工程劳保调节费按05%收取
5、房屋评估费、土地评估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回迁户不予收取)均减半收取。
没有列入上述征收范围的收费项目一律不予征收。
三、土地按现行基准地价挂牌出让,出让金实行即征即返,报价超出基准地价部分不予返还。
四、对因拆迁成本高、新建商用房比例小、容积率低的改造开发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在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优惠办法,报市城管委审批
乌达区、海南区可在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优惠办法,报市城管委审批。
五、列入上述开发范围的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上,可以自行选择有资格的设计、施工企业,设计、施工企业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六、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采取即征即返的办法(不占当年税收基数),征收和返还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入市级库的由市财政返还,入区级库的由各区财政返还,回迁户不视为销售。
七、对确有经济实力,无开发资质的投资商 ,可与当地有资质的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也可按开发资质条件申办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八、开发企业在开发资金到位30%以上,工程建筑总量完成30%以上,有可靠抵押和担保,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按揭贷款。
九、在办理土地、规划、环保、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方面实行“同时收件、内部流转、交叉并行审查,牵头协调(由市规划局牵头),相关告知,限时办结”的办法,从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所有手续。
十、在改造开发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自建项目,建筑面积必须在3000平方米以上,纳入小区统一规划,承担小区配套设施费(以小区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并且和本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同时报建,同步施工,否则,不允许自行建设。
十一、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同时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完成其改造开发范围内的道路、环卫、消防、供水、排水、绿化、硬化、亮化、净化、美化、物业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督验收。对未达到相应建设要求和标准的,取消赋予的政策优惠。
十二、本优惠政策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乌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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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系统发射台、微波站值机员岗位规范(试行)

广电部


广播电视系统发射台、微波站值机员岗位规范(试行)

1991年2月2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广播发射机房值机员岗位规范
(一)岗位职责范围: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完成值班,检修任务,在技术上对班(组)长负责。
2、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各项技术安全法规,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3、在值班或检修工作中,必须遵照操作(检修)卡片、调度命令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了解本台、本专业设备的一般原理,掌握设备的实际走线,解决本岗位的技术维护问题。
5、在值班工作中发现设备的异态、隐患和故障,要及时处理,如自己不能处理,应及时发出信号,或呼叫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6、做好本岗位设备的运转和维护工作,贯彻设备技术等级标准。
7、参加调机、改机和一般的技术革新,协助领导做好本岗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8、完成正、副机房主任、主管工程师、值机班(组)长交给的各项技术工作。
(二)岗位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热爱广播电视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勤奋工作。
(4)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服从分配。
(5)团结互助,待人诚恳,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2、知识素质:
(1)掌握电工原理,电路及无线电广播的基础知识。
(2)了解天馈线及电波传播的基本知识。
(3)熟悉各种常用电子元器件的规格、作用、性能及一般工作原理。
(4)熟悉所在岗位上的广播及其附属设备的功能和一般原理,对设备的方框图和各部分的作用有较清楚的理解。
(5)了解发射机的任务指标的含义及等级划分界限。
3、能力素质:
(1)熟知机房安全、值班、检修制度,具备应急防救护、消灾排险的实际操作技能。
(2)能正确操作所在岗位上的设备。
(3)能发现设备异态,协助班(组)长处理一般常见故障,使设备正常运行。
(4)能正确使用一般测试仪器,对设备进行常规测试和一般调整。
(5)能熟练地更换中小型电子管、晶体管,在有人监护情况下更换大型电子管。
(6)能与班组同志共同完成设备的月检、季检、年检工作。
4、自然素质:
中等专业学校无线电专业毕业,在发射台见习期满,并经实际技能考核合格。
二、电视发射机房值机员岗位规范
(一)岗位职责范围: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完成值班、检修任务,在技术上对班(组)长负责。
2、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各项技术安全法规,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3、在值班和检修工作中,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了解本台、本专业设备的一般原理,掌握设备的实际走线,解决本岗位的技术维护问题。
5、在值班工作中发现设备的异态、隐患和故障,要及时处理,如自己不能处理,应及时发出信号,或呼叫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6、做好本岗位设备的运转和维护工作,贯彻设备技术等级标准。
7、参加调机、改机和一般的技术革新,协助领导做好本岗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8、完成正、副机房主任、主管工程师、值机班(组)长交给的各项技术工作。
(二)岗位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热爱广播电视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勤奋工作。
(4)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服从分配。
(5)团结互助,待人诚恳,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2、知识素质:
(1)掌握电工原理、电路及电视广播的基础知识。
(2)了解天馈线、双工器及电磁场辐射的一般概念。
(3)熟悉各种常用电子元器件的规格、作用、性能及一般工作原理。
(4)熟悉所在岗位上的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功能和一般原理,对设备的方框图和各部分的作用有较清楚的理解,了解逻辑控制图。
(5)掌握我国电视广播标准和电视广播发射频道的划分,熟悉本机房各频道图象及伴音载频频率,了解电视发射机主要技术指标及其含义。
3、能力素质:
(1)熟知机房安全、值班、检修制度,具备应急防救护、消灾排险的实际操作技能。
(2)能正确操作所在岗位上的设备。
(3)能发现设备异态,协助班(组)长处理一般常见故障,使设备正常运行。
(4)能正确使用一般测试仪器,对设备进行常规测试和一般调整。
(5)能熟练地更换中小型电子管、晶体管,在有人监护情况下更换大型电子管。
(6)能与班组同志共同完成设备的月检、季检、年检工作。
4、自然素质:
中等专业学校无线电专业毕业,在发射台见习期满,并经实际技能考核合格。
三、微波站(机房)值机员岗位规范
(一)岗位职责范围:
1、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完成值班、检修任务,在技术上对班(组)长负责。
2、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贯彻执行各项技术安全法规,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3、在值班或检修工作中,必须遵照操作(检修)卡片、调度命令工作,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4、了解本台、本专业设备的一般原理,掌握设备的实际走线,解决本岗位的技术维护问题。
5、在值班工作中发现设备的异态、隐患和故障,要及时处理,如自己不能处理,应及时发出信号,或呼叫有关人员共同处理。
6、做好本岗位设备的运转和维护工作,贯彻设备技术等级标准。
7、参加调机、改机和一般的技术革新,协助领导做好本岗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8、完成正、副机房主任、主管工程师、值机班(组)长交给的各项技术工作。
(二)岗位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
(1)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热爱广播电视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学习技术业务知识,勤奋工作。
(4)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服从分配。
(5)团结互助,待人诚恳,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2、知识素质:
(1)掌握电工原理、电路及无线电广播的基础知识。
(2)了解微波传输基础理论和微波天馈线系统、电波传播的基本知识。
(3)熟悉各种常用电子元器件的规格、作用、性能及一般工作原理。
(4)熟悉所在岗位上的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功能和一般原理,对设备的方框图和各部分的作用有较清楚的理解。
(5)了解微波设备运行指标的含义及等级划分界限。
3、能力素质:
(1)熟知机房安全、值班、检修制度,具备应急防救护、消灾排险的实际操作技能。
(2)能正确操作所在岗位的设备。
(3)熟知本机房播音时间和开始语(曲)、结束语(曲)。
(4)能发现设备异态,协助班(组)长处理一般常见故障,使设备正常运行。
(5)能正确使用一般测试仪器,对设备进行常规测试和一般调整。
(6)能独立完成检修工作,在班(组)长的指导下,更换一般元器件,并能判断和处理接收系统的简单故障。
(7)能与班组同志共同完成设备的月检、季检、年检工作。
4、自然素质:
中等专业学校无线电专业毕业,在微波台(机房)见习期满,并经实际技能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商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商务条约的决议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商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商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国王伊马姆·艾哈迈德·伊本·叶海亚·哈米德丁·纳赛尔·里迪尼拉陛下,
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友好条约第四条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关系,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各自特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
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国王伊马姆·艾哈迈德·伊本·叶海亚·哈米德丁·纳赛尔·里迪尼拉陛下特派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王太子、副首相兼外交大臣、国防大臣塞弗·伊斯兰·穆罕默德·巴德尔殿下。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了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保证采取可能的措施发展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从一方向另一方领土进口的商品,双方政府各给予对方以最惠国待遇;在有关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税方面、进出口的费用和手续方面、国内任何赋税方面和取得进出口许可证的手续方面,都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间的贸易在甲、乙两附表的基础上进行。
附表甲内列有从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附表乙内列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出口的商品。
此外,双方也可以根据将来协议的商品货单进行贸易。
第四条 第三条的规定并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依照当地有关的进出口法令规章就本条约第三条内没有包括的商品进行交易。
第五条 依照双方中任何一方的现行法令或宗教教规被禁止买卖的商品不得作为交易的对象。
第六条 缔约一方的船只和该船只所载的货物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内在一切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
第七条 缔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另一方的领土内应该严格遵守当地现行的法令规章,尊重宗教、风俗和习惯,并且不干涉所在国的内政。
第八条 本条约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
(甲)缔约一方为了便利进行贸易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某一邻国的权利和特权;
(乙)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某一阿拉伯国家的权利和特权。
第九条 双方各自努力使己方的出口额和从对方的进口额达到平衡。
第十条 双方根据本条约进行交易的商品以英镑或者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货币付款。
第十一条 本条约的有效期为五年。在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的愿望,本条约将继续有效五年,并依此法顺延,直到双方中的一方在有效的五年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期满后终止本条约的愿望为止。
第十二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且从在也门塔兹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条约于公元1958年1月12日、回历1377年6月20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释上有分歧的时候,以阿拉伯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塞弗·伊斯兰·穆罕默德·巴德尔
(签字) (签字)
附表甲: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
一、生咖啡
二、棉花
三、棉籽油
四、油籽
五、生皮
六、烟草
七、核桃
八、杏仁
九、扁豆
十、葡萄干
十一、芝麻
十二、佐料
十三、咸鱼
十四、骨、角
十五、矿物
十六、工业用盐
十七、银制品
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出口货单
一、钢材:钢板、元钢、扁钢、角钢。
二、机械:柴油机、汽油机、电焊机、电动机、各种压力机、各种工作母机、纺织机、针织机、缝纫机、印刷机、榨油机、造纸机、碾米机、水泵、建筑机械、各种工具。
三、车辆:公共汽车、载重汽车、三轮卡车、汽车轮胎。
四、建筑材料:水泥、建筑用钢筋、铁钉、铁丝、玻璃、磁砖、胶合板、卫生器材。
五、电讯器材:电话机、自动电话交换台、收音机、扩音机。
六、仪器:各种教学仪器、化学试验仪器、显微镜、电影放映机。
七、化工原料:纯碱、烧碱、硫化碱、666杀虫粉、滴滴涕、漂白粉、染料、油漆。
八、日用百货:纸张、胶鞋、热水瓶、自行车、文化用品、搪瓷器具、纸烟、家庭用电器、其他日用百货。
九、纺织品:绸缎、呢绒、棉布、针织品。
十、农、畜产品:冻牛羊肉、蛋品、各种罐头、地毯、茶叶、烟叶、桂皮、薄荷油、瓷器、手工艺品等。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58年3月20日批准,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国王于1958年5月1日批准。条约自1958年5月15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