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43:17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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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2002.10.7)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全社会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巢湖投资,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但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引荐除外。
  第三条 引荐人应和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共同到市招商办登记,以确定引荐人的身份。引荐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也不得是我市项目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负责人。登记时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和我市合作单位应出具证实文件。
  第四条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并经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资;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4.其它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第五条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按外来投资者出资额,并结合产业政策及项目的规模确定。
  1.引进资金规模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其中商贸、旅游、一般性工业项目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按实际引进资金的0.5%奖励引荐人;
  2.引进资金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引进资金的0.8%奖励引荐人;
  3.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引进资金的1%奖励引荐人。
  第六条 上述奖励按外来投资项目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市招商办会同市计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兑现。各县区、市开发区财政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县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兑现办法。
  第八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出资到位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奖励)。引荐人领取奖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工作的登记备案、审核确认和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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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中国纺织总会:

  原纺织工业部报来《关于提高国营纺织工业企业一线运转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
函》(纺人〔1992〕33号)收悉。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
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
经研究,同意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一线运转岗位津贴的范围

  一线运转岗位津贴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岗位劳动测评的结果执行。执行中还需列
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其他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及时报批后
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会直属企业中一线运转岗位职工人数为3.3万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
司2.5433万人,仪征化纤公司0.762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1.1
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92.7万元(其中中纺机71.34万元,仪征化纤
公司21.37万元)。地方所属纺织企业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问题,由各
地区纺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根据劳薪字〔1992〕33
号文件精神具体核实审批,但要严格执行范围,控制增资额度,津贴标准的水平原
则上按每人每个工作日1元掌握。

  三、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的企业,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
钩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列入成本。无
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的盈亏指标和承
包上缴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你会直属企业的增资总额,由你会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
点的企业,应该把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
既可用于调整岗位津贴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
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
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新建立的一线运转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
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
动条件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建立津贴制度而忽
视此项工作。

  你会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中
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实习驾驶员准驾车辆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实习驾驶员准驾车辆问题的答复

(90)公交管第63号


福建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你们五月十九日来电话请示,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的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实习驾驶员不能单独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外,可以按公安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GN43-88)中5.4.7项的准驾规定驾驶车辆。即:

一、有大型客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大型货车、小型汽车、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二、有大型货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小型汽车、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三、有小型汽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方向盘式三轮车机动、大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和四轮农用运输车;

四、有大型拖拉机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小型拖拉机和四轮农用运输车;

五、有方向把式三轮摩托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六、有二轮摩托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轻便摩托车;

七、小型拖拉机准驾记录、手扶拖拉机准驾记录、三轮农用运输车准驾记录、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记录、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准驾记录、无轨电车准驾记录、有轨电车准驾记录和电瓶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只准驾驶本车型。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一九九O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