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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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
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
局,各人民团体:
1999年3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财评字〔1999〕119号),对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进行了部署。为确保这项工作按时完成,现就评估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政策问题作以下补充通知,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脱钩改制的总体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是评估行业的重大改革,事关评估机构的生存与发展。有关部门及单位、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按照既坚决彻底、又认真稳妥的原则进行。财政部财产评估司统一组织领导全国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各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属地原
则,负责本地区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并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对本地区评估机构改制方案的批复工作。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将取消该机构的评估资格。
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积极会同工商、税务、人事、社保等部门做好相应工作,确保脱钩改制工作按时完成。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参加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是指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营评估机构。兼营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的脱钩改制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
三、员工安置问题
在员工自愿选择去留的基础上,挂靠单位和评估机构应妥善做好员工安置工作。评估机构脱钩前由挂靠单位调派到评估机构的人员,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由挂靠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凡不符合离退休条件、不继续留在评估机构工作的人员,由挂靠单位安排;因挂靠单位机构调整等原因
造成评估机构国家正式在编人员下岗或自谋职业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除评估机构脱钩前已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外,原在编人员继续留在评估机构工作、且未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在脱钩时应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以上所需费用从评估机构提取的基金结余或净资产中解决。
评估机构终止或被撤销,其员工安置费用由挂靠单位解决或在评估机构财产清算中解决。
四、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及改制方式
评估机构改制应依法自主选择其财产组织形式,建立由注册评估师出资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评估机构,政府部门不得指令、限定或干预。但无论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均应符合财政部财评字〔1999〕119号文件规定的设立条件,并接受《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的
调整。
为保证改制机构的持续经营,降低改制成本,对脱钩后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应选择变更登记的形式,并承继原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评估机构的合并
改制过程中的评估机构合并属于市场行为,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但不得干预。经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符合设立条件的评估机构可实行吸收合并,被吸收的评估机构解散,合并后存续的评估机构承继原机构评估资格;也可由2个以上的评估机构按财政部财评字〔1
999〕119号文件规定的设立条件合并设立一个新的评估机构,合并各方解散。评估机构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评估机构或新设的评估机构承继,同时合并各方的业绩可连续累加计算。
六、合伙人及出资人的规定
(一)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不得作为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出资人,但可作为评估执业人员继续留在机构工作,其执业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二)担任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财政部财评字〔1999〕119号文件规定的“执业满3年”的条件;考虑到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现状,在此次脱钩改制中,对在评估机构工作满3年且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也可担任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出资人。
(三)在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对合伙人或出资人应当有以下限制性条款。在合伙人协议中:一是约定对超过职龄的合伙人作退伙处理;二是合伙人在职龄内死亡的,其财产可由符合合伙人法定条件的继承人继承,并成为合伙人;如继承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应退还其依法
继承的财产份额。在公司章程中:一是规定出资人股权只能在职龄内享有,超过职龄的出资人的股权必须在公司章程范围内转让,但受让方须符合出资人的法定条件;二是出资人在职龄内死亡的,其股权可由符合出资人法定条件的继承人继承,并成为出资人;如继承人不符合出资人法定条
件的,应将出资人股权按前款规定条件依法转让并将转让收入退还其继承人。
七、过渡期问题
为积极稳妥地推行等级管理制度,坚持先脱钩改制后推行等级管理、成熟一批核准一批的原则。
(一)对原具有证券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实行一年的过渡期,即从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原证券业评估机构可以继续执业;过渡期届满,原证券业评估资格自动失效。
(二)对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外的原地(市)、县(市)级评估机构,如果确有设立机构之需要,虽注册评估师人数达不到设立条件但有2名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在设立条件上实行一年的过渡期,即从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过渡期届满,仍达不到规
定设立条件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19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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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中央人民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九日的第一次会议中,通过《请政府明定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旧国庆日》的建议案,送请中央人民政府采择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这个建议是符合历史实际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采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兹宣告:自一九五零年起,即以每年的十月一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的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


关于暂停使用和销售含苯丙醇胺的药品制剂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暂停使用和销售含苯丙醇胺的药品制剂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

  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供的现有统计资料及有关资料显示,服用含苯丙醇胺
(简称PPA,下同)的药品制剂,如复方盐酸苯丙醇胺缓释胶囊(康泰克缓释胶囊)、复方氨酚
美沙芬片(康得、复方右美沙芬片、复方美沙芬片)、复方美沙芬胶囊、复方右美沙芬胶囊、
复方美沙芬溶液、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复方马来酸卡比沙明胶囊、复方盐酸苯丙醇胺
颗粒剂、复方盐酸苯丙醇胺糖浆、复方苯丙醇胺片、复方苯丙醇胺胶囊、盐酸苯丙醇胺片、
复方氯化铵糖浆、感冒灵胶囊、斯可服糖浆等易发生心律失常、高血压等严重不良反应;美
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近期也有服用含PPA的药品发生出血性中风或脑出血病例的报道。这表
明该药品制剂存在不安全问题。

  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我局研究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使用和销售所有含PPA
的药品制剂。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