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45:25   浏览:9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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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变更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变更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申请变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已取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程序

1、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5、领取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2、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 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增加注册资本的,新增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减资程序。

(二)程序

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与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同。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2、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原件);

4、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原件);

5、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6、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供增资合同,增资合同中应当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增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增资合同方生效;

(2)增资合同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

(3)增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如增资后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增资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变更申请经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称、新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公司申请减资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公司法》要求的公告材料的复印件;

8、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五);

9、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详细说明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拟任人员是否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三、申请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条件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拟参股的股东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拟参股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二)程序

1、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1)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5)领取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1)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公司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报告。

(2)股东不具备有关条件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公司纠正;具备有关条件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公司持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申请(或报告)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2、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请示或者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六);

3、股东会关于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决议(原件),决议中应当表明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期货经纪公司拟转让股权或者拟吸收新股东增资;

(2)拟参股股东的名称及变更后拟参股股东所占股权比例。

4、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提交拟参股股东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文件和拟参股股东的承诺书,承诺截至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之日,其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所有条件要求;

5、股权转让合同书(原件)。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应当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股权转让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股权转让合同方生效;

(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

(3)中国证监会核准股权转让前,拟参股股东不得实际控制公司,现有股东必须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至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

(4)股权转让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如股权转让后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股权转让合同还应当明确变更申请经核准或者报告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称、新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原件);

7、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8、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详细说明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拟任人员是否已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四、申请变更公司住所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公司申请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住所(以下简称同辖区迁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2)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2、公司申请在不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间(以下简称跨辖区迁址)变更住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2)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者因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3)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不存在重大财务等风险;

(4)公司已建立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

(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7)公司在拟迁入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内已设立营业部,且该营业部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8)公司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9)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10)公司在拟迁出地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二)程序

1、同辖区迁址的程序

(1)申请同辖区迁址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同辖区迁址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同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住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5)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同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6)在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得到妥善处理后,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8)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该公司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公司持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公司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跨辖区迁址的程序

(1)申请跨辖区迁址的,公司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及其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监会。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通知公司跨辖区迁址条件中第(1)项至第(4)项、第(6)项、第(10)项的规定出具专项意见,提交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4)中国证监会依据派出机构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跨辖区迁址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及其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跨辖区迁址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原住所、所有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公司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6)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跨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通知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7)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跨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终止拟迁入城市的营业部的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该营业部。

(8)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得到妥善处理后,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告知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0)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通知,并抄送公司原住所、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公司持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公司迁入地、原住所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2)公司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在收到公司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后,及时收缴公司迁入城市营业部的《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同辖区迁址的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阶段的文件及材料

①《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② 公司申请变更住所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七);

③ 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住所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④ 公司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方案。

(2)同辖区迁址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①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②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③ 公司对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情况的报告;

④ 新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

⑤ 新住所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2、跨辖区迁址的申请文件与同辖区迁址的相同,但在申请阶段,公司还需提供下列申请文件及材料:

(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变更住所申请的,还需提交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2)公司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协议(复印件并由公司加盖骑缝章)、公司自有资金和期货保证金银行账户说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包括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责任制);

(3)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

(4)公司最近两年的合规审查报告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8号)和《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二、《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三、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

四、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

五、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六、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请示或者

报告

七、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住所的请示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日期:

期货公司名称

(盖章)
 

领证人姓名和

身份证号码
 

领取许可证依据的文件文号
 

许可证类别(打“√”后填写公司或营业部名称)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公司或营业部

联系电话和传真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二:

编号:



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名 称

(盖章)

许可证号



申请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项 目
原核准事项
申请变更事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承诺
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申报材料一致,并承担与保证相应当的法律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须使用A4纸,填写内容必须打印,不得手写。

2、“原核准事项”中的每个栏目都必须按照原核准事项如实填写,“申请变更事项”栏目中只填写变更事项,不变更的填写“无”。

3、“股东单位投资金额及比例”中“原核准事项”应当依次填写股东单位、投资金额及比例;“申请变更事项”中若有变更事项的,填写发生变化的股东或者新增股东的投资金额及比例,投资金额和比例不变的股东填写“某某股东,不变”。



附件三: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由于……(原因),根据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我公司免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推选……为新法定代表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你局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请予核准。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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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现对国家局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备案程序”工作补充和调整如下:

一、将《通知》第二条第5项内容补充更正为“5.审查机构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进行审核,并在审查意见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取回或寄送审查机构签署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各2份。”

二、将《通知》第二条第6项内容补充更正为“6.建设单位向国家局提出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公函,并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和审查机构签署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各1份报送国家局备案。如果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发生分歧且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分别向国家局作出书面说明。”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4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的职责。3.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4.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省政府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发布工矿(指非煤矿山,下同)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三)依法行使全省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国家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五)协调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对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七)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八)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九)负责监督管理省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一)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十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督办、保密、档案、信访、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筹备组织、大事记撰写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保卫值班、事故举报、对外联络接待等行政事务方面的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系统法制建设;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负责机关安全生产重要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典型经验的调研、总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研、技术示范、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认定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协调处(吉林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协助国家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负责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协调事故结案有关手续和下达批复意见,并负责督查重大、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议;负责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五)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实施;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分析预测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研究起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和标准;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相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认证的审查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协调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对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

(七)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研究起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和标准;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相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分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负责组织相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重特大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培训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省级以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9名(另行下达),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6名(处级)。

五、其他事项

(一)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与或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或专项督查;开展安全生产调查研究;联系省管的工矿商贸企业,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二)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监督管理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负责省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三)关于交通、煤炭、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放射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煤炭、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工办、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五)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鉴于国家卫生部尚未正式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交此项职责,目前,我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暂时仍由省卫生厅承担,待国家卫生部正式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交后,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