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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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化工部《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和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两个文件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化工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认证与管理工作,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到部生产协调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工作,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确保化工生产实现长周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管道,必须遵守本办法。
1. 进口压力(表压)Pn≥0.1MPa;
2.公称通径DN≥50mm;
3. 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
1. 仪表管道;
2.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3. 输送非易燃、无毒或毒性程度为轻度危害的管道。
第四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级别划分按《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三条管道分级办理,即A、B、C、D级(附件一)。
第五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1. 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单位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专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2.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和建设协调司按归口范围进行批准、发证和管理。
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化学工业部进行批准、发证和管理;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在征得化学工业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发证和管理,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由省级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具有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只能为本单位且属丁级工程设计单位设计范围内的更新、改造项目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
第六条 凡取得高级别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相应低级别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第七条 压力管道设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负责。

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
第八条 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2. 有相应的设计机构和专职的设计人员;
3. 配备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工具;
4. 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 有与管道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6. 必须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作品。申请A、B级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要有10项设计作品,申请C、D级管道没计资格的单位要有6项设计作品;
7. 申请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应少于3人,但不超过设计人员的30%;申请C、 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审核人员至少1人。
申请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申请A、 B级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审核人员2人;申请C、D级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4人,其中审核人员1人。
第九条 具备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三类低压、中压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高压管道除外)、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三类高压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第十条 具备丙、丁级化工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甲、乙级化工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第十一条 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各类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
1. 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且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 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有能力指导管道的设计工作,能对关键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3. 熟悉化工生产工艺;
4.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设计审核人员
1. 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管道设计人员正常工作;
2. 熟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并了解相应的专业知识;
3. 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的经历;
4.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三、校核人员
1. 能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设计规程、标准、规定等技术规范;
2. 具有相应的化工工艺、化工机械及相关专业知识;
3. 具有2年压力管道设计经历,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标准、规范;
4. 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设计人员
1. 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 能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3. 能在设计审核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压力管道设计工作;
4. 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报告》(附件二)和已具备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或化工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凡属省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批准范围内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省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接到《压力管道设计申请报告》并经初审拟予受理的,必须报经化学工业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十四条 部级、省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纽中具有审核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五条 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查后,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 审查工作概况(审查日期、日程安排等);
2. 审查内容(必备条件、管理制度、技术资料、技术人员答辩及基本知识考核等);
3. 审查结论;
4. 整改意见和建议;
5. 审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第十六条 审查结论分二种:符合第三章条件的单位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对不合格者,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应及时颁发《化工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附件三),证书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编号按附件四办理。
第十八条 《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批准书》一式五份。设计单位持正本,副本分送省级、部级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接到《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后,应刻制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附件五)。并将压力管道资格印章的印模报送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设计批准书的更换
第二十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有效期为5年。设计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至6个月向设计资格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更换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申请报告》,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更换设计资格批准书的基本条件:
1. 必须符合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2. 未发生过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
3. 有效期内人员变动不超过60%;
4. 有效期内必须有相应级别的设计作品。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换证条件的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办理换证审批、备案手续,换发批准书。设计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资格印章,原印章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满不及时提交《更换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申请报告》者,原设计批准书自行废止。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单位,必须经原批准单位书面同意,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
1. 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标准、规范;
2. 设计单位应对压力管道设计质量负责;
3. 不得超范围设计;
4. 压力管道施工图应符合《化工设计工作基本程序》附件十五的文件签署规定,并在管道图纸目录上加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5. 逐步深入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
6. 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素质;
7. 建立压力管道设计档案;
8. 每年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设计总结。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设计资格归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通报批评、暂停设计直至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罚。
1. 超范围设计;
2. 压力管道设计总目录无资格印章、使用已作废的印章或是复印的印章;
3. 因设计违反现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导至压力管道发生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4. 将资格印章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它单位。
5. 利用设计资格谋取私利。
6.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不认真改正者。
第二十七条 新调入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及必备知识的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改变名称或单位技术负责人更换,必须在3个月内向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和备案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更换批准书、刻制资格印章、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扩大设计范围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如需扩大设计范围应按第五条规定,向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提出申请。
2. 扩大范围申请报告应包含的内容:
(1)要求扩大设计范围级别、理由及可行性论证的资料;
(2)承担设计任务人员及必要的装备;
(3)代表作品的设计图样;
(4)使用单位提供的使用情况技术报告。
第三十条 设计取证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受理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发证和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只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化工机械制造单位,原则上不予办理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
2、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
3、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燃点的管道属B级;
4、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
5、输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质、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6、原设计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7、同一介质按其特性(如闪点与爆炸下限)分列不同管道级别时,应以较高级为准;
8、混合介质,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为分级依据。
附件二: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报告(格式)(略)
附件三:压力管道设计证书(略)
附件四: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证书编号(略)
附件五: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模式)(略)



199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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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正值夏粮收购旺季,夏粮收购市场秩序总体呈现平稳有序态势。但部分地方夏粮收购价格上涨引发无证无照收购等违法现象比较突出,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为切实维护夏粮收购市场秩序,现就加强夏粮收购市场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夏粮收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事关农民的种粮收益,事关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当前复杂经济形势下夏粮收购面临的严峻局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把做好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切实维护夏粮收购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主体规范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粮食收购的市场主体,应在取得粮食部门收购资格许可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允许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要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加强农村粮食经纪人监管,严厉查处农村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农民、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夏粮收购市场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不断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当前夏粮收购市场动态,严厉查处市场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粮食收购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以省际边界毗邻地区为重点,加大夏粮收购市场巡查和检查力度,开展联合办案行动,促进粮食市场规范有序。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为促进粮食流通创造良好环境。

  四、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建设“三个过硬”队伍的要求,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工作纪律,强化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中,要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办案程序规范,不得非法干预正常的粮食经营活动,切实防止乱罚款现象,自觉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和工商部门执法权威。要进一步加大指导、督促基层扎实开展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力度,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防范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确保履职到位。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主动加强与粮食、发展改革委(物价)、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夏粮收购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等信息的互通和共享,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重大案件和有关建议,要及时向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八日


关于认真做好青海玉树抗震救灾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关于认真做好青海玉树抗震救灾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强烈地震后,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对抗震救灾工作迅速作出部署,实施了坚强有力的领导。4月17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全面部署了当前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工作,强调必须以更加顽强的精神、更加迅速的行动、更加科学的方法,克服一切艰难险阻,坚决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抗震救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要求上来,加强对中央关于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搞好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监管,确保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规范廉洁高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中央关于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维护中央政令畅通。要加强对抗震救灾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做好抢救伤员、安置受灾群众、抢修受损基础设施、救灾物资生产调度、交通运输等各方面工作,切实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处置得力。要督促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在抗震救灾中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严格遵守和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大团结的良好局面。要加强对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受灾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前,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大量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方面,社会高度关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筹集、采购、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目清楚,确保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要加强对受灾群众安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灾物资公平、公正、及时、有序发放,使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要加强对受灾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三孤”(孤儿、孤老、孤残)基本生活费和遇难人员抚慰金逐项足额落实到户、到人。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统计和公告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社会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汇缴和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尤其要加强对国外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工作。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计划安排、项目确定、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恢复重建项目成为优质工程、廉洁工程、民心工程。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青海省特别是受灾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抓紧建立健全省、市(州)、县、乡(镇)四级监督检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保证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能够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受灾地区要加强对捐赠资金物资接收、管理、汇缴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按规定将捐赠资金汇缴到位,全部用于救助受灾群众和灾区重建。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专项资金,强化财政监督,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灾区群众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组织和协调好救灾捐赠活动,依法规范募捐行为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生活保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坚持边审计、边督改、边规范、边提高,并适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制,从自身的职能出发,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要针对这次地震发生在高寒地区、交通不便的特殊性,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地方与部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整合监督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相关检查尽可能合并进行,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减轻灾区负担。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全过程,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向人民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有关单位的救灾紧急采购在其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结果应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非紧急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公平公正、公开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市(州)、县两级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适时向社会公布对救灾款物的监管情况。要加强对网上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澄清是非,为抗震救灾监督检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严格执行纪律。受灾地区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守岗位、恪尽职守、深入一线,带领广大群众全力以赴抗震救灾。对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敷衍塞责,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临危退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严肃追究责任。对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的,要按照《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肃查处。要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注意从社会热议和媒体关注的问题中发现案件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认真排查核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以优良的作风和扎实的工作保证监督检查顺利进行。

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201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