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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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4]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及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精神,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作职责,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国家经贸委有关推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包括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职能已划归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后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涉及的原国家经贸委和地方经贸委的工作职责均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承担。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及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要求,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和推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下达免税名单。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要求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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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


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广东省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使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行医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含县级,下同)技术监督(标准计量、下同)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对本部门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上的个体行医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按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内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按本办法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设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三)管理本单位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和保管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技术资料;
(四)办理本单位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订购、审查、验收、入册、报废手续;
(五)督促检查本部门按规定申请使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第五条 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确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应报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保养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和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电离辐射计量器具或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操作人员,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相应的计量测试操作证件,才能独立从事操作。
计量测试操作证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并收取工本费。
凡涉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操作人员,还需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方能从事操作。
第八条 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一)无检定合格印、证的;
(二)经检定不合格的;
(三)超过检定周期的;
(四)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已失去规定的精度和技术条件的;
(五)未经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六)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第九条 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超过检定有效周期的;
(二)经过维修的;
(三)解除封存的;
(四)量值有异常的。
第十条 使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卫生方面有关规定和要求,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体行医者,必须将其使用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定。
第十二条 经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省卫生行政部门可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开展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业务。
第十三条 尚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及个体行医者,应将使用的计量器具送有权开展检定业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机构应从收到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行医者送检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之日起20日内检定完毕。
第十五条 对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规程(含国家、部门、地方规程)或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无检定规程或计量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厂的产品说明、技术要求,定期自行比对或测试,同时报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计量工作经费从单位的业务费支出。计量检定和维修费用在设备维修项目中安排。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量器具检定、计量标准考核以及领取计量测试操作证件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体行医者,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当地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无检定合格印、证的,罚款300元;
(二)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罚款500元;
(三)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
(四)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已知其失去精度而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
罚款收入按规定全额上交当地财政。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从延期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免费检定;因超过检定期限而延误诊疗工作并造成损失的,检定单位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计量监督管理和计量检定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大别山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大别山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意见

建村[2012]159号

  

安徽、河南、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根据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联系单位工作职责,现就支持大别山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扶贫工作部署,立足大别山片区实际,发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势,尽力而为,真诚帮扶,开展政策和项目及智力支持,推动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大别山片区扶贫攻坚和区域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发挥片区优势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势。坚持雪中送炭,着力解决贫困群众和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坚持硬件软件兼顾,着力提高片区自我发展能力。坚持因地制宜,密切结合片区实际和需求。坚持群众路线,深入乡村和工作一线。

  (三)主要任务。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十二五”末完成片区70%的农村存量危房改造。支持和指导城乡规划建设,加快改善片区城乡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支持人力资源开发和建筑业等产业发展,加快提升片区自我发展能力。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支持力度。加大对安徽、河南、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支持力度,协调3省有关部门在任务安排上向片区各县倾斜,确保每年片区县均任务量高于全国的县均任务量、高于片区3省的县均任务量,“十二五”期间安排中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80万户以上。派遣专家组指导片区农房设计和建造,帮助提高农房建设管理能力。

  (二)支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加大对片区财政困难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力度,指导片区3省在任务安排上对片区各县给予倾斜。支持片区各县在乡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乡村教师、医疗卫生工作者、科技人员、乡镇公务员、扶贫志愿者等农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三)开展城乡规划试点。指导片区3省各1个县开展县域规划编制试点,支持试点县编制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规划、1个重点镇和1个中心村规划。根据地方需求,组织专家对未列入试点的县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参加城乡规划审查,帮助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水平。

  (四)支持县镇基础设施建设。选择并指导片区9个试点县编制或修订城镇给排水规划、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等专项规划。指导未编制上述专项规划的县编制规划,已编制上述专项规划的县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执行。及时转达县镇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申报文件及具体要求,指导各县建立项目库,组织相关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对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在片区3省各选择1个试点县,组织协调设计、科研单位对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及修编提供技术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将片区符合条件的16个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力争“十二五”期间安排管网任务量400公里、补贴2.9亿元左右。选择并支持6个县(镇)开展节约型、生态型园林绿化示范,组织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专家提供全过程指导服务。组织重点城市的供水企业、污水处理单位与各县市在水质检测、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结对帮扶和技术支持工作。协调北京市朝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深圳市宝安区老虎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杭州天子岭生活垃圾填埋场等运行管理较好的场区作为对口帮扶单位,组织大别山片区相关人员进行驻场交流实践。组织东部地区有关6省市住房城乡建设或园林绿化部门各对口帮扶1个县,以选派干部蹲点挂职的形式在园林绿化管理、技术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促进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利用。开展片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指导地方做好价值评估并提供技术服务。根据地方意愿建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申报预备名单,按照程序,对条件成熟的申报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对花亭湖、天柱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帮助纳入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组织黄山、九华山等发展较好的风景名胜区与花亭湖、天柱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结成帮扶对子,开展人员交流及管理、技术培训。

  (六)扶持片区县建筑业发展。加强建筑业发展政策咨询与指导,指导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升级、做大做强、做精做专等方面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组织中国建筑业协会支持河南固始县、新县、民权县,湖北团风县、罗田县、麻城市、红安县,安徽金寨县、岳西县等9个县建筑劳务发展。组织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重点扶持团风县钢结构产业发展,带动钢结构企业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协调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建筑业企业分别一对一重点帮扶安徽岳西县、河南民权县、湖北团风县和罗田县。

  (七)开展村镇建设示范。“十二五”期间帮助片区36个县各创建1个示范村,在村庄规划、人居环境整治、绿色照明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农房建设、传统文化和田园风貌保护、发展乡村旅游和农业生产、村庄管理等方面做出示范。支持符合条件的村落列入国家传统村落名录,指导和支持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指导创建国家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十二五”期间支持3省各1个基础条件较好的镇创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协调有关部门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镇污水管网、环境污染防治、商贸流通设施等建设项目上予以支持。在新一轮全国重点镇名单调整中支持片区新增10个以上全国重点镇。支持开展现代民居示范,结合农村危房改造予以推广,培育专业农村建筑工匠500人以上。

  (八)推动建筑节能与科技示范。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县级示范和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重点支持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及农村住房采用太阳能热水技术,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方式为教室等供暖。协调有关部门每年在片区县城及农村选择30万平方米的建筑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并给予补贴。加强对示范项目技术类型选择、工程设计、施工等环节的指导。支持和指导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友好技术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对评价标识等级达到二星级、三星级的新建绿色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九)开展人力资源支持。为片区举办村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城乡规划、城乡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城镇给排水、生活垃圾处理、城镇园林绿化等专题管理与技术培训班,提升县乡主要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选派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赴片区挂职,接收片区干部到部机关或直属单位挂职锻炼培养。

  三、组织协调

  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加强与安徽、河南、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沟通和协调,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落实各项支持措施,并积极与中央其他有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安徽、河南、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片区扶贫攻坚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主动与我部有关单位协调和对接,落实和细化各项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项目前期准备、组织实施以及具体协调等相关工作。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提出的有关支持措施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定点帮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