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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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4月7日 生效日期1995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中保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确信双方就两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有助于增进相互了解和密切两国之间的关系,为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外交部将在各个级别上就双边关系的发展、实施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双边协议的情况、寻求促进两国合作的新的途径及方式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双方每年磋商,轮流在两国举行。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及其他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国议会、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经济单位和地方之间的直接往来。

  第三条 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介绍本部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相互通报立场。

  第四条 两国驻第三国、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机构,以及两国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将保持联系、交流信息,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和协定,以及促进商谈和签署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双边文件。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商议派遣的代表团或代表所需的国际旅费和行李费由派出一方负担;在接受国境内停留期间的住宿、用膳及与访问有关的交通费由接待一方负担。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在索非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加利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匹林斯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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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环保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钨、锡、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下发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对钨、锡、锑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在保护资源、规范矿业秩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一些地方、企业片面追求局部利益,以及有些管理工作不到位,在钨、锡、锑行业发展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乱采滥挖现象屡禁不止,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二是生产经营秩序混乱,产品长期供大于求,造成资源大量流失,资源优势未能有效发挥;三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产品附加值低,出口仍以初级冶炼产品为主,部分高附加值产品尚需进口,产业结构亟待升级。为合理开发利用钨、锡、锑等优势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其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与指导,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规划调控作用,加强法规政策引导

  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是促进钨、锡、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依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制订我国钨、锡、锑工业发展规划,合理引导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同时,国土资源部和商务部要依据规划,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钨、锡、锑三种矿产年度开采总量和出口产品配额总量计划,下达到各有关矿山和企业执行,严禁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尽快起草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经营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开采、冶炼、加工及国内外贸易等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钨、锡、锑生产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改进工艺装备,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鼓励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二、加强行业准入和产品出口管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进一步完善钨、锡、锑行业准入制度,严格准入管理,对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其从事钨、锡、锑的勘查、开采、冶炼、加工、销售和出口等活动。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尽快制订钨、锡、锑勘查开采领域的准入条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钨、锡、锑生产经营领域的准入条件,提出资金、技术、装备、规模以及能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继续实行钨、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制度,商务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出口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严禁出口经营企业采购无出口供货资格企业的产品,严禁出口供货企业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企业的矿产品。要继续实行出口配额管理,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配额分配结构,严格控制初级产品的配额比例,提高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配额比例;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对钨、锡、锑及其制品的出口调控。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钨、锡、锑行业发展趋势、投资、市场供求、价格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分析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生产和市场供需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出调控矿山年度开采和出口总量的意见与建议;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防止低价竞销和恶性竞争。

  三、依法开展清理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立即组织对钨、锡、锑行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一是清理整顿钨、锡、锑矿山开采秩序。依法取缔无证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依法查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制止乱采滥挖。对已取得采矿权证,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设施不全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制度,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遏制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二是清理整顿钨、锡、锑生产经营秩序。对任何收购非法开采钨、锡、锑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取缔未经审批和无照经营的钨、锡、锑冶炼及钨加工产品(含硬质合金)生产、经营单位。对虽经审批和有营业执照,但污染严重、浪费资源等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的生产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是清理整顿钨、锡、锑在建项目。凡未履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程序建设的钨、锡、锑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暂停审批和新建钨、锡、锑采选、冶炼和初级加工产品生产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各地区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理整顿工作小组,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和开展清理整顿。经清理整顿被依法撤销或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清理整顿工作要于2005年11月底前结束,请各地区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调查和清理结果报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同时要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



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奖励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奖励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实施以来,工资晋升工作已步入规范化。为使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奖励晋升工资工作与正常晋升工
资工作协调进行,并考虑有关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现对在事业单位工作、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奖励晋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度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未奖励晋升工资的,均从1995年1月起奖励晋升一档工资。奖励晋升的工资,不影响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正常晋升工资。
二、1996年度及以后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批准后的本人第一个正常晋升工资年份,在正常晋升工资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晋升一档工资。
凡以前文件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企业工作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奖励晋升工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199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