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发出稳定食糖市场价格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1:44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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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发出稳定食糖市场价格的紧急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发出稳定食糖市场价格的紧急通知



  目前,我国食糖市场总需求与总供给大体平衡,食糖供应稳定,价格基本平稳。预计新榨季食糖增产较多,加上食糖进口的因素,明年食糖市场资源将十分充裕。新榨季开始后,糖价必呈下降之势。但近期,部分企业利用即将进入本榨季尾声的时机,采取囤积食糖、哄抬价格等不正当手段,人为制造市场紧张气氛,影响食糖市场的稳定。为此,国家计委近日发出稳定食糖市场价格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稳定价格,做好食糖供应工作。
  通知要求工商企业要认真分析食糖供求和价格形势,克服惜售心理,均衡售糖,不得囤积,不得哄抬糖价,购买储备糖的企业要抓紧提货,迅速投放市场。各企业购买的国储糖必须直接进入市场消费,不准再拿到食糖批发市场进行交易。食糖批发市场要加强管理。南宁、昆明食糖批发市场要建立健全交易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会员交易行为。不允许炒作,以保证市场和糖价的稳定。
  通知明确指出国家将根据国内市场糖价情况,利用储备和进口等手段,加强对市场的调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对购买储备糖逾期未提货,有哄抬价格、囤积嫌疑的企业,要立案调查,严厉查处。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国储糖出库及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广西、云南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糖批发市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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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按照2005年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和我司工作要点的要求,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间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全国工程造价监控系统,我们将组织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与各省级工程造价信息网的联网工作(以下简称联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ecn.gov.cn)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办的政府网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与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信息网的联网是加强政务沟通和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经过前期的准备工作,今年7月将启动联网工作。为了保证联网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为了加强工作联系,提高工作效率,请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附表的要求填写各项信息,于2005年7月底前上报我司。其中,“指定电邮”一项是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的统一电子邮件地址,后缀名为(@cecn.gov.cn),前缀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语拼音。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正式运行之后,将采用该电子邮件地址进行工作联系。

  二、请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网收费会员区的技术措施(如:进入网站各个收费会员区的用户名、密码,加密锁,专用软件等),通过填写附表上报我司。联网后不影响各地工程造价信息网的管理和运行。

  三、附表和指定邮件地址可通过http://mail.cecn.gov.cn获得。

  为加快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建设的步伐,我司拟定于2005年8月中旬邀请部分省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召开工程造价信息工作座谈会,会议将交流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的经验,并对工程造价信息的数据标准等议题进行研究讨论,会议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联网工作联系人: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造价处 赵毅明

  电话、传真 010-58933216

  建设部信息中心信息部 谈龙祖

  电话、传真 010-58933417

  电邮:biaodingsi@cecn.gov.cn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网站调查表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工程造价网站调查表

网站名称:  
网  址: http:// 开办时间:  
涵盖地区:
(地、市)  
主办单位:   指定电邮: @cecn.gov.cn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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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法院


复函
云南省景东县景福人民法庭:
周兴荣诉黄文英离婚一案,据你庭来函,黄文英在婚后被拐卖至安徽省固镇县何集公社何集大队一队与他人重婚,因此你庭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将该案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该院于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地址不详,查无此人,
将案件退回。经你庭查准黄文英地址后,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固镇县人民法院,并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和五月六日两次去函催办,未得到回复。为此,向本院反映这一情况。
我们认为,本院一九六四年十月二十三日(64)法研字第91号《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第三项指出:“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这一批复是根据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特殊情况作
出的。妇女外流重婚后,原夫往往难以查知下落,为使原夫能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以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对外流妇女原夫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仍按照上述批复,由原夫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为宜。因此,本案应由你庭受理。在审理中,需要
向黄文英进行调查的,可以要求固镇县人民法院给以协助。



198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