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文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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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5月20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出版、新闻和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和个人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以利于互相了解对方的技术。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这些学科的专家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八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和博物馆及国家档案馆之间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九条 为了保证本协定的实施,由缔约双方代表组成一个联合委员会,该联合委员会每两年轮流在北京和耶路撒冷会晤一次。
  联合委员会将:
  --决定文化合作的有关事宜;
  --就本协定执行过程中将会出现的问题或执行本协定而引发的问题进行讨论;
  --促进在未来两年内双边合作中具体项目的实施;
  --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费问题。

  第十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日,即五七五三年五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伯莱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果出现解释上的分歧,则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西蒙·佩雷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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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文〔2007〕16号




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基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和经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采购单位,即《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于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市政府公布的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确定。
  (二)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采购预算与计划

  (一)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单位应在采购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根据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办理采购计划批复手续。
  (二)采购单位应在市场询价基础上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预算价格。
  (三)单位采购具体项目,只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和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应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第九条 资金划拨与计划批复

  (一)市财政局根据采购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审核采购资金来源,开具“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书”,通知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划拨到市级政府采购专户。
  (二)市财政局根据采购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在确认资金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批复采购计划,并抄送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

  第十条 采购资金支付与结算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要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从政府采购专户中支付采购资金。

  第四章 主要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和采购方式

  (一)凡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二)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公开招标(控购小汽车除外)。由于技术指标等原因确有特殊要求的,且具备以下条件:(1)采购单位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2)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出具书面意见和适用采购方式建议并签字,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三)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也应实行政府采购。采购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其他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备案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三)采购文件需经采购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确认后送市财政局备案。采购文件备案结束后,方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四)市财政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文件,在三个工作日内责成报备人修改,重新上报。
  (五)对已发出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须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公告

  (一)经备案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竟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询价采购信息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更正事项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二)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应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其中非招标采购文件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

  (一)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维护与管理,监督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二)采购单位所在的监察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随机抽取专家。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三)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一天内进行。

  第十五条 评标与中标

  (一)采购文件未按规定备案、采购信息未按规定公告的,不得抽取评审专家,不得开标、评标。
  (二)一个单位的采购项目单独进行招标采购的,该单位应派有关人员参加全过程监督,并可按规定派单位代表参加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定期汇总后进行集中采购的零星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参加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单位应及时调整参加评标的??代表。
  (三)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应该负责地按标书约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参与评标。
  (四)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在评标会上可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不得误导干预其他评标人。否则,监标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当场中止其参加评标活动,并及时报告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依法派员或委托市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到场监标。
  (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开标后公布采购预算价格,如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预算价格,采购单位不予确认或不能支付资金的,应作为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七)除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评审专家、监标人员以及组织评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八)监标人员只负责采购项目评审的监督,不参与评标和发表倾向性意见。
  (九)采购单位必须尊重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事先授权评标委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确认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如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否决第一中标人,必须书面向市财政局说明合法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类推第二、第三中标人。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的变更

  (一)实行招标方式采购,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变更采购方式应提供下列材料:
  1.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对招标文件出具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书面意见,并分别签字;
  2.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3.采购单位出具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并盖章。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予开标,对符合条件并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其采购文件备案、信息公告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不需再办理采购文件备案和信息公告。

  (四)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给予废标,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及项目验收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项目验收均由采购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二)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签定采购合同,协议定点采购的采购合同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单位或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认真验收,对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合同有规定的除外)。验收应当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四)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的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法人和单位公章;如验收不合格,也应在验收书上写明原因。

  第五章 协议、定点及跟单采购

  第十八条 协议、定点采购

  (一)对需求频繁、数量较少、金额不大,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供应和服务的部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二)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和期限内,采购单位可自主选择协议、定点的供应商或商品的品牌和型号。
  (三)协议定点采购实行限额管理,不同项目的具体限额由市财政局在下发具体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
  (四)对已经过招标的项目,在二个月内,采购单位急需采购相同的货物(不多于原中标货物数量),在市场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批准跟单方式采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能,建立稳定、顺畅的沟通机制,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 进一步健全市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员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也不得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对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的考核,评审专家、档案管理以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具体操作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作为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宣传、解释和贯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ОО七年元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关于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8号)


                            第8号


  《佳木斯市关于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的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佳木斯市关于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的暂行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下发各市(县)平均土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黑土资发〔2000〕3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地中温室、大棚、看护房、菜窖及水井补偿标准制定如下:
  一、温室、大棚、看护房及菜窖补偿标准及价格
  (一)温室标准、温室价格。
  1.温室标准:温室是有地基、基础、墙体、骨架、覆盖物和加温设备等部分构成的。温室的取暖效果主要由墙体的厚度、取暖设备、屋面的坡度、覆盖物的质量、温室的走向等条件决定。跨度一般在6-10米左右,温室间应有一定间距,间距不少于温室高度的1.8倍,以不遮光为前提原则。
  2.温室价格。
  高效节能日光温室(钢架)。后墙体高3米,两侧是斜面,墙体厚50厘米,并加PS保温,前面打基础及混凝土梁,梁里下预埋件,棚架为16毫米钢筋焊制每1米一个,室内配有热网炉,屋面有防寒被、卷帘机,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270元。
  标准普通砖木结构温室。墙体50厘米,后墙体高1.5米以上,有后坡、木架、外盖塑料膜、有纸被或草帘、棉被均可,内有炉具烟道,墙体勾缝,内抹面,有水井,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90元。如钢架结构每平方米增加拆迁补偿费10元。
  简易温室。骨架为木架,骨架间距为1.5米以内,墙体为砖或混凝土,墙体厚度37厘米,后墙体高1.5米以上,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和草帘或棉被等。取暖设备主要是地火炉加地龙或暖气。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70元。如钢架结构每平方米增加拆迁补偿费10 元。
  (二)大棚标准、大棚价格。
  1.大棚标准:大棚是由立柱、拱杆和压线构成的,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压线为钢筋或铁丝,跨度一般在8-14米。大棚间应有1米以上的间距。
  2.大棚价格。
  玻璃钢架大棚的棚骨架为玻璃钢,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8元。
  钢架大棚的棚骨架为钢架,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0元。
  木架大棚的棚骨架为木架,有塑料膜,压线,棚宽与棚高成比例,符合大棚规格,用于生产。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2元。
大棚拱杆为木质或竹皮,内有简单立柱或没有立柱。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6元。
  不具备温室标准又不是大棚的,骨架为钢、木架结构,骨架间距为1.5米,墙体为砖结构,墙体厚度在24厘米,后墙高度高于1米,低于1.5米,覆盖物为塑料薄膜。农民2008年6月30日前所建的不符合标准的温室和大棚,由相关部门评估后予以适当补偿。“温室”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简易温室补偿标准的50%。“大棚”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相应结构大棚补偿标准的50%。
  (三)温室看护房价格。
  高标准看护房。毛石基础,37或37厘米以上墙,有塑钢窗、彩钢瓦,有保温板,有暖气,符合居住条件。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500元。
  标准看护房。毛石基础,37或37厘米以上墙,木制门窗,水泥瓦或石棉,外墙勾缝,内侧抹灰,屋面为木制人字屋架,挂粘土瓦,水泥地面,有火炕,火墙,炉灶,天棚钉灰条子,抹刀灰,天棚内有保温,内墙粉刷。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300元。
简易看护房。砖瓦结构,屋面为木制人字屋架,没有取暖设备,冬天不能居住,温室看护房面积限定为4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拆迁补偿费为150元。
  (四)菜窖价格。
  红砖砌筑,墙体24厘米厚,水泥墙面,深5米或5米以上,直径4-4.5米。每个菜窖拆迁补偿费为5000元。
红砖砌筑,墙体24厘米厚,深3米,直径2.5米。每个菜窖拆迁补偿费为2000元。
  二、井类补偿价格
  (一)陶瓷管饮用井。井管材料:陶瓷管,口径250毫米,井深8-13米,单井价格600元。
  (二)手压井。井管材料:钢管、塑料管,口径25-40毫米,井深15米,单井价格无泵1200元,有泵1500元。
  (三)灌溉井。井管材料:塑料管,口径50毫米,井深15米,单井价格1500元;口径80毫米,井深20-25米,单井价格3000元;口径100毫米,井深25-30米,单井价格4000元;口径150毫米,井深35米,单井价格6000元;口径200毫米,井深35米,单井价格7000元。口径300毫米,井深40米,单井价格8000元。同等口径的钢管井,补偿标准参照塑料管井执行。
  (四)村自来水深井和灌溉用大口径深水井,由有关部门评估作价。
农田灌溉井的密度标准(地块为单户连片的):手压井,300平方米地1眼;口径80毫米井,1亩地2眼;口径100毫米井,1亩地1眼;口径150毫米井,5亩地1眼;口径200毫米井,10亩地1眼;口径300毫米井,15亩地1眼;超出以上密度标准的井,不予补偿。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