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局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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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局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局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3年6月30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形成一个学科比较齐全、结构布局较为合理、面向全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重点学科群,以提高高层次的中医药专门人才培养质量,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及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已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列入《中医事业“八五”计划
及十年规划设想》,在高等中医药院校评选确定了一批局级重点学科。为加强局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强管理
1.明确目标
局级重点学科应承担教学与科研双重任务,到本世纪末能够自主地、持续地培养高质量的中医药博士、硕士;接受国内外学术骨干的进修深造;进行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解决本学科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与教学交流及合作,逐步建成先进的开放型教学、科研基
地。
2.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的振兴,必须依靠学术水平和队伍素质的提高。局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是关系到中医药学术与教育发展的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院校各级领导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把建设局级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到振兴中医药事业的战略高度加以认识。
重点学科建设要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局级重点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评估检查。重点学科点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及主管部门负责。
所在学校应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院一级专门管理组织,由院长牵头,分管院长主持,吸收有关职能部门和系、所负责人参加,并指定一个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要掌握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动态,深入实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学校要为学科建设工作
提供有效的支持措施。在人员编制、经常性费用上应采取倾斜政策。要保证重点学科的办公用房和实验室用房,并提供其他诸如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和后勤服务等支撑条件。同时要成立由年富力强、工作在第一线的学科带头人负责的学科工作班子,尽快建立起符合科学化、规范化要求的管
理制度及高效能的运行机制。
局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争取多渠道支持,共同扶植。建设资金以所在学校及主管部门为主,我局给予适当资助,并争取多渠道支持。建设资金不可挪作他用,由学科工作班子按建设规划掌握支配使用。
已确立为国家级的重点学科点,也要完成局级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与局级重点学科点同步进行评估检查,我局亦将按局级重点学科标准给予投入。
3.制定规划,定期检查
局级重点学科点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建设规划。规划要求既有总体目标,又有阶段目标;既有总项目的整体规划,又有分项目的具体计划;既有项目实施进度,又有完成项目的具体措施;既有经费投入总额,又有经费使用具体安排,以便检查落实。
局级重点学科建设以四年为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二年内进行阶段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作为局级重点学科给予支持,四年后进行评估。经常性检查由学校或主管部门负责。
二、落实工作重点,完成建设任务
1.把握研究方向,促进学科发展
局级重点学科点应在保持原有的科研、教学优势的基础上,将研究重点放在影响本学科教学和学术发展的关键问题上,形成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方向,并取得研究成果。特别要注意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研究,做到学科发展与专业课程建设有机结合。
2.加强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
局级重点学科点要在提高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质量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研究本学科教学中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共性问题,探索将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的途径;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3.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局级重点学科点必须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以优秀中青年教师为骨干力量的,学风端正、团结合作、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所在学校应在充实、调整学历、年龄结构的基础上,采取具体措施,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对教师要加强科研、教学两种能力的培养,特别要注意学科带头人后备
力量的培养提高。
4.改善工作条件,合理使用经费
局级重点学科点要积极改善科研、教学工作条件,建立和完善学校提供支撑条件的运行机制。建设资金除添置、更新必要的仪器设备外,要留有足够的活动经费用于软课题研究、人员培训、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软件”建设,特别要重视本学科计算机信息库的建立。
三、以点带面,发挥辐射作用
局级重点学科点除抓好自身建设外,要边建设边发挥辐射作用,以促进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1.局级重点学科点要承担培训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本学科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配合各院校培养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
2.局级重点学科点要积极组织本学科全国性的学术和教学交流活动,有条件的还应积极开展与国外的学术交流;并不断总结本学科教学改革经验,积极主动地向各院校介绍推广。
3.所在院校要不断总结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与体会,积极发挥示范作用。
4.局级重点学科点所建立的计算机信息库要为全国各高等中医药院校及其他方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定期编发学科发展动态,充分发挥信息库的社会功能。



199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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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你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专门适用于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税收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法律不仅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饥关制定、颁布和实施的税收法律制度.而且还包括通过立法机关授权由政府制定、颁布和实施的法规;狭义的税收法律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颁布和实施的税收法律制度。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各种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机制不同外,任何一种法你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就某一类法你来奢,由于受政治、经济和社会各种因家的影响,使其在社会的实现程度达不到一致,造成各种法律在社会上形成的地位也不同。由于我国的国悄和历史原因,社会对别事法律的认同度要高于其他法律。税收法律属于一种经济法规的范踌虽然在近几年法律体系逐步公全。但由于受政洽、经济、社会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影响,税收法律的地位还没有达到立法时的初衷,税收法律的社会认同度不高,要加强悦收管理工作,实现依法治税,就必须首先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
首先形响税收法律地位的因萦税收法律的不德定性,影响了社会对税收法律的信任度。法律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颁布和实施的,应具有相对的德定性.法律一经制定就不能径易地变动和修改。否则就会在社会形成一种无所适从的理念.久而久之,人们就会降低对法律的信任度。由于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税收法作具有相对的不德定性。这表现在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由政府制定、城布和实施的税收法规.经常发生一些帷订和变化。一方面,给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管造成不确定因索.为悦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给纳脱人形成一种误导,认为税法是朝令夕改。税务机关的征悦是随黛的,使纳悦人在履行纳悦义务时无所适从.本来非常明确的税收法津,在纳悦人中遗成了一种怀疑和模糊的溉念。在他们看来,依法纳税的法度没有标准严重时就会引发偷瀚税。怕特稿税收法律观念的陈旧,影响了社会对税收法律的认同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收法律也对纳税义务的履行规定了具体的行为准则。可是,人们的依法纳税观念,却滞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我国正经历着一场伟大的历史变革,人们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观念也在“更新、升级、换代”。长期以来国人生活在“人治”的社会氛围中,当社会经济需要逐步走上法治轨道时,人们虽然认识到“人治”是一种不良状态,但习惯定势一时难改。中国的法治精神先天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容易出现法治理念扭曲和真空状态,造成税收征纳双方价值选择的失范和迷惘。由于对税收的内在价值缺乏足够的认同。所以逃税、避税消极现象增多,依法治税步履维艰,税收法律的地位得不到应有的位置。
政府行为的不合理导向,使税收法律的地位得不到认可。依法治税,是政府积极倡导的税收精神。但是,在政府行为尚米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政府一方面依赖于税务机关依法收税,另一方面又自觉或不自觉地干涉影响税务机关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与纳税人的依法纳税发生矛盾时,由于政企不分观念的影响,政府把企业当作自己的保护对象,成为企业“慈祥的母亲”。充当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调解人”,把国家的税收利益权当成一政府囊中的一个祛码,在政府看来,企业是政府的企业,税务机关是为政府收税,无非是少收一些罢了。在这种错误思想指导下,税收法律出现了弹性,使税收法律的地位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权力本位意识和法律意识相背离,使税收法律的地位得不到维护。法治当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为起点,崇尚法律至高无上。但我国由于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法律始终在王权下发挥御用作用,缺乏自身的独立地位。这种王化意识日积月累沉淀为社会意识,助长了区域性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地方保护主义实质是诸候经济的延伸,地方当权者把自己的管辖区域的利益置于国家整体利益之,制定一些方针政策时,只考虑本地区的发展和利益,把国家给子的权力变为木区域利益服务的工具。随意向税劣机关发号施令,随意减征或加征国家税收,不切实际地增加、追补、调整税收计划,忽视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近几年来层出不穷,屡禁不,严重损害了税收法律的形象。税务机关内部执法机制的缺陷,使税收法律的地位不能很好地维护。税务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代表国家实现税收法律的意志。税收法律的制定和颁布仅是一种立法活动,税收法律和实施重在执法。因此,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关系着税收法律的尊严。由于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不规范性,本身对税收法律的神圣性和严肃性就是一种侵犯。
  一、表现在执法行为的随意性。执法是国家法律赋予某一机构的特定任务,这一特定任务是在国家法律的支持和约束下,为国家整体利益服务的。不可否认,由于特定任务的需要,执法者手中具有一定的权力。但权力是国家赋予的。如果把权力和国家法律分开来看,权力就成为畸形的、可以交易的、不可理喻的怪胎。但是由于几千年“人治”观念的影响,执法者手中的权力在特定环境下具有一定的不可约束性,权力就成为产生腐败的土壤。税务机关作为市场经济中国家税收的执法机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就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作为税收执法者本身的执法行为也受到人们或社会三方面的影响:一是由于传统观念形成的唯命是从观念的影响,二是由于局部现在和未来的影响,三是执法者本身生存和享受需要的影响,并由此产生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行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有悖于国家税收法律和利益的行为。二、表现在轻视纳税的人权利。长期以来纳税人对法上权力、法外权力的非法运作表现为一种宽容,对自身权利表现为一种模糊认识,不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税务人员在实践中只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忽视或说是轻视纳税人权利。这是政府部门和税务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的外在表现。这种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软化,直接造成了对税收法律地位的损害。
  其次维护和保障税收法律地位的对策建立严密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保证税收法律的一定稳定性,增强社会对税收法律的信念。根据我国立法体制,税收法律可以分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对于国家立法来说,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体系要健全,内容应科学,在制定税收法律时,立法的起点应高,尽量使税收法律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地方税收立法,是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的一定补充,制定的税收法律应以中央制定的税收法律为准,也应保持相对稳定,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增强社会对税收法律的信任度,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由政府或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要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后,慎重颁布实施。在此期间,尽力不作大的变动,也要保证法规的相对稳定。税收法律基本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特植稳定,公民对税收逐步熟悉、认识、理解之后社会对税收法律的信任度就会逐步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也就会被人们接受。逐步转变税收法律观念,提倡积极守法的精神。要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首先必须逐步树立税收法律的威严,转变社会对税收法律的意识和观念。在政治经济变革时期,人们的思想都在发生着变化,对税收法律的理解和认可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这就需要在社会创造出一种法律氛围,提倡积极守法精神。将法律作为社会运行合理性的唯一认同,政府部门,纳税人都能主动、积极地运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积极守法包括共同维护税法精神,纳税人权利主张精神和纳税义务自觉履行精神。由于税收法律是建立在国家公民共同需要的基础上,因此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就不仅是税务机关的职责,而应当成为社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义不容辞的责任。显然,征纳双方忽视纳税人的权利,同样与法治精神相悖。纳税人对权利的漠视,就是对权利主体价值的忽视。法治意识的提高便包括重视权利,主动伸张权利意识的提高。纳税义务自觉履行是建立在权利、义务平等一致的认识基础之上的。对纳税义务和维护税收法律责任的服从与承担,不再是外在强制的表现,而成为纳税人积极守法精神的重心。
  规范政府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税收法律的机制。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相对滞后,使政府的行为不能有效地得到法律的制约,政府的职能处在一种无限的氛围之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势必政府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税收法律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法规,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减少政府行为对税收法律的消极影响,就必须建立严密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和制度。从法律上把政府对税收的不合理行政干予排斥在外,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非税”行为的发生,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转变税收法律的执法观念,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税收法律的地位能否提高,执法是关键。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的执法主体,对税务机关而言,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转变法律的执法观念,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实行执法考评激励机制。目前考评税务人员工作业绩基本上没有可操作的客观标准,严格执法和严格依法办事没有纳入考评范围,评定税务人员工作业绩的标准缺乏公开性和实质效力。改善这一状况必须从设置公开、公正、以法律和制度为评价标准的激励机制出发,把执法成效作为考评税务人员业绩的重要内容。此外,要充分认识到税务人员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动因,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尽可能防止和克服税务人员的缺点,惩处税务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在对税务人员实施有效的、积极的激励和追究的同时,也必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察、审计和监督作用,保证税收法律的执行到位。
  最后提高税收法律的地位,需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税收法律的地位是由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税收法律地位的提高,必须创造出一种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法治是法律的初衷,法治是驾驭社会全部价值观的综合性概念,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是一种视为最高权威的概念和文化。这种观念、意识和文化尊严,以社会集体成员的意志为内容而形成规则体系。法治重视人在社会中的价值和尊严。但排斥个人在社会机制中的权威地位。法治是一种价值体现,它不但要求一个社会遵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而且还要求这种被普遍服从的法是良法。法治社会评判人们外在行为的标准是法律。可以这么讲,税收法治化进程,关系到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税收法治意识将构成社会文化的主流,市场经济越发达,这种文化也就越发达,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离不开全民的法治意识,只要全民具备了良好的税收法治意识,实现依法治税也就有了良好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政府部门,税务人员要正确处理法权关系,真正实现从权力至上到税法至上的转变。那么依法治税的现状将发生质的变化,税收法律将成为全社会普遍共同遵守的法律,税收法律的地位将得到保障和维护。

北安市人民法院 乔铁军

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业经银川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6日
         银川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周围环境间接或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宾馆、饭店、旅馆、餐厅、饮食(加工)摊点、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电子游戏厅、照相扩印社、理发店、洗染店、浴池、服装加工点、民用构件加工厂、机动车修理厂等营业场所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营业地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一)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新建居民住宅楼底层不得从事有污染的餐饮业。在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前已在住宅楼底层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凡污染超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不到治理标准的责令搬迁;
  (二)禁止在距离居民住宅小区、住宅楼、医院、疗养院、党政机关100米区域内,学校200米区域内兴办产生较大异味、恶臭或高噪声、高振动的加工厂(点)和娱乐场点。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炉灶必须使用液体燃料、气体燃料或型煤等清洁燃料,禁止原煤散烧。烟尘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饮食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和设施,并设置专门的排放烟囱。烟囱高度和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禁止在商业区行人街道、市区主要街道和居民门窗附近设置商业性空调散热装置;
  (五)污水排放城市排水管道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城市排水管网进水标准,严禁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六)将污水直接排放周围地表水体的,应当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许可后,方可排入;
  (七)固体废弃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清运,防止二次污染。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划行政部门批复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有关证照。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实行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向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凡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到市环保局审验《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交纳排污费。
  饮食娱乐服务业在营业中,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所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去向方式排放污染物。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按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


  第十一条 对污染超标且扰民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通知书,被限期整改、治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期完成整改、治理。


  第十二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治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申报和审验,并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逾期未缴纳或拒绝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缴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对阻碍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