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内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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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内部管理规程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内部管理规程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风险管理,明确我行对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代客外汇买卖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办法》(以下简称《代客外汇买卖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分行与客户进行外汇买卖柜台交易或接受客户外汇买卖委托后,一般只可与总行进行该项交易或平盘。除非总行另有授权,各分行不得直接与境外银行进行外汇买卖。

第二章 分行接受客户申请
第三条 客户申请外汇买卖业务,必须符合《代客外汇买卖办法》的对象与范围,并按第四条规定审查该项外汇买卖业务是否符合我国外汇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客户向分行递交即期、远期外汇买卖或外汇期权、货币掉期交易申请书后,分行必须按《代客外汇买卖办法》第五条核定其资信,客户需缴纳保证金的,由财会部门经办人员办理完转帐手续,在申请书右下方“信用及资金审核意见”栏内批注“保证金转存完毕”;我行贷款项
下的外汇交易,由信贷部门批注审核意见。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履约担保的,需审核担保机构的信用,并审查签章的真实性;减收或免收客户的保证金时,需经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客户外汇买卖申请书是我行进行该业务的重要依据。客户中止或修改委托外汇交易申请书,一般需有书面修改指令。分行经办人员接受修改或中止指令后,要在原申请书上予以批注。如该交易已委托给总行,分行资金管理员要迅速与总行联系,修改或中止该笔交易指令。如若
总行已执行了原委托的外汇交易,分行资金员应迅速通知客户,表示我行不能接受客户中止或修改指令。

第三章 总行接受分行交易指令
第六条 各分行应确定专职资金管理员负责与总行联系外汇买卖业务。分行委托总行进行外汇交易,一般应用电传发出书面指令,并载明委托有效时限。对于小笔柜台交易的平盘,分行资金管理员可先用电话与总行交易员议定成交价格,再由分行发电传确认。
第七条 分行要中止或修改对总行的交易委托,需用电话向总行交易员及时发出中止或修改指令,此后用电传书面确认,若总行在分行发出中止或修改指令之前已执行分行的原委托指令,总行应迅速通知分行,说明原委托指令已执行,不能接受分行的中止或修改指令。

第四章 汇价和手续费
第八条 5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以下的即期外汇买卖,分行可与客户进行柜台交易,即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套算汇率当时成交,并在当日交割资金。
第九条 5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以上的即期外汇买卖,分行在与总行成交后,按总行的成交汇率加上最高不超过1‰的价差或直接加收1‰的手续费与客户成交。
第十条 1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以下的小额外汇买卖,分行可与总行通过电话即时成交后用电传确认。由于总行承担了在国际市场不能及时平盘的汇率风险,因此需根据市场情况对分行加收一定价差,价差幅度一般在30基本点以内。总行因特殊情况接受的5万美元(或其他
等值外币)以下的委托外汇买卖,将加收50基本点以内的价差。
分行委托的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交易,总行将按期限长短加收风险承担费。远期交割日在一个月以内的交易加收2个基本点的价差,远期交割日在一个月以上的交易,加收5个基本点的价差。
外汇期权交易的起点金额为1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总行将根据每笔交易扣收200美元的风险承担费。

第五章 总分行交易平盘
第十一条 分行与客户进行柜台交易累计达到1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时,应与总行进行交易平盘。除非国际业务部领导同意,到每个营业日15点时,不论柜台交易的累计金额是否达到10万美元,分行都要与总行平盘。分行资金管理员不准持有外汇交易的隔夜敞口头寸。
第十二条 总行交易员对于分行1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以上的委托外汇买卖,必须在国际市场上成交后方可与分行确认成交汇率。营业终了时,总行交易员不准有2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以上(含20万美元)的敞口头寸。

第六章 交易记录与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分行与客户成交后,必须缮制三联成交通知。一联通知客户;一联附上客户的外汇买卖申请书作为记帐原始凭证;一联留存。分行资金管理员与总行成交后,缮制成交单,附上总行交易确认书,作为记帐原始凭证。分行资金管理员在每一笔交易成交后,均需立即登记交易台
帐;营业终了之前,应检查其是否有敞口头盘;若有,应立即与总行平盘。
第十四条 分行在与总行交易成交后未收到总行相应货币帐户的借贷记通知,应立即向总行查核。
第十五条 对于远期外汇买卖,卖出外汇期权、货币调期交易,分行与客户成交后,资金管理员应每天按前一天纽约市场收盘价核算客户交易头盘的盈亏。若亏损超过其保证金存款,应迅速通知客户增加保证金存款。若客户不按规定注入保证金存款,资金管理员应上报国际业务部领导
采取措施,并将客户的敞口头寸予以平盘,其损失向客户或其担保人追索。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以保值为目的的自营外汇买卖,分行应与客户签定专门的协议,并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和开盘、平盘止损制度。上述有关制度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各分行可根据《代客外汇买卖办法》和本规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核备。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1993年6月1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199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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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凉府发〔2005〕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命令、决定在全州行政机关中贯彻实施。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工作,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凉山。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以凉山跨越发展为己任,认真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 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协助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第七条 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州长协调处理后,向州长报告。
  第八条 州长代表州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州长、副州长代表州政府参加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州政府的工作部门可受州政府的委托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一条 州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务。
  第十二条 州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各委、办、局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省政府部门和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州长和省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和物价稳定。
  第十五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议案、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州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法制机构作出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县市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州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县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州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二十六条 州政府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第二十七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综合监督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监察部门的综合监督和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全州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二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部署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州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州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下发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凉山军分区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州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州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州级有关单位(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和省、州双重领导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州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通知县市长列席全体会议。
  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州政府全体会议。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及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凉山军分区负责人参加会议。
  州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州长助理、州政府副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州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完成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州经济社会形势;
  (三)讨论决定州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
  (四)讨论和审议提交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工作报告和必须经州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州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有关部门、县市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负责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县市负责干部的奖惩以及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需要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和以州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八)通报和讨论州政府其他事项及州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州长确定。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第四十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向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一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副州长、秘书长,受州长的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州政府工作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县市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州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各县市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州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州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议案,人员任免,由州长签署。
  第四十七条 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州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州长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以州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州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州长或州政府秘书长签发。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各部门报请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部门冠“经州政府领导同意”并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审签后向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行文。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州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八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设学习型政府。
  第五十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州长与分管常务的副州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州长、秘书长出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要及时告知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州政府办公室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州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州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组织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五十二条 尽量减少州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种会议和应酬,如确需邀请州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有关部门应事先提出要求和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州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五十三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地方负责人不要在辖区分界处迎送。
  第五十四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搞变通。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州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坚决拒收礼金;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进出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进出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7月1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组织国内经济建设所需物资的进口,维护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以下统称进口单位)进口商品,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进口商品经营实行目录管理。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列入目录,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即由经国家核准有经营能力和优质服务的外贸公司(包括专业外贸公司、综合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联合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公司,下同)经营;目录以外商品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按照企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
第四条 目前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共12种(目录见附件)。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及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情况,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下同)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目录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五条 除小麦、原油、成品油、烟草外,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每种进口商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根据本地区外贸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服务质量,推荐本地区1至2家外贸公司经营,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
第六条 各部门所属外贸公司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
第七条 各进口单位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可自主委托由外经贸部核定有该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国家统一进口的商品(包括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外经贸部安排外贸公司经营。
第八条 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鼓励主要进口用货单位与有关外贸公司合股成立联合公司,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搞好经营。

第三章 协调监督
第九条 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均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专门的商品分会,负责对进口商品的经营秩序和价格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 经核准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均应参加有关商品分会,服从进出口商会的协调监督,并由有关进出口商会核发专门的商会分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会开展协调监督工作,应贯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协调”的原则,积极组织价格协调,监督经营秩序,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当某一商品的进口剧增或进口经营秩序混乱,对国内生产构成重大损害时,外经贸部可采取重新审核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等临时措施,加强对进口商品经营秩序的宏观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经营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使用国际贷款外汇的进口经营管理,按有关贷款协议办理。
第十五条 易货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济特区进口单位进口特区自用的商品,仍按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自行进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件: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目录
(1)小麦;
(2)原油;
(3)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煤油;
(4)化肥,指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
(5)橡胶,指天然橡胶;
(6)钢材,指板材,线材,型材,管材,马口铁;
(7)木材,指原木;
(8)胶合板,不包括单板,装饰面板,贴面板;
(9)羊毛,指原毛,洗净毛,毛条;
(10)腈纶,指腈纶短纤维,毛条,丝束;
(11)棉花,指原棉;
(12)烟草及制品。
注:1、目前小麦仅核定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良丰谷物进出口公司经营;原油、成品油暂核定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和中国联合石油公司经营;烟草及制品核定由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经营。
2、凡经营进口上述12种商品,涉及国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须按有关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涉及国家实行自动登记管理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证明。海关凭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