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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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9号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的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湘计招[2002]416号文件《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1、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做出说明。

  (四)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名称。

  (五)其它有关内容。

  第五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委托合同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材料备案。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它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七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八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第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增加招标内容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报告内容依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湘计招[2002]416号文件)  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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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6〕20号


关于印发《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10次(12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


  
  根据衡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
  一、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建设工程采取“统一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期建设”的方式进行。
  二、珠晖区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组织方,衡阳富邦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投资方,市建设局为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方。
  三、本工程分两期建设实施:第一期工程北起湘江公铁大桥,南至东和路临江口处(含连接东风南路与湘江东岸南段堤路的东和路建设);第二期工程北起东和路临江口处,南至苏洲湾砂场(含连接东风南路与湘江东岸南段堤路的耒苗路的建设,具体以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为准)。第一期工程在2007年春节前完成,第二期工程在2008年底完成。
  四、湘江东岸南段堤路的规划要与衡阳市2004版的总体规划相符合,与今后东洲岛的开发相协调,堤岸部分要有适当的管理设施,由投资方建设并列入建设成本。
  五、用地控制范围。在湘江东岸南段堤路东厢可开发的土地范围内,根据投资方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额加20%的回报率确定补偿用地面积,作为投资方的开发用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经依法批准后将用地红线划归投资方实行控制开发。
  六、本项目东厢用地宗地出让价。已改制企业原则上按改制拍卖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正在改制的企业,按市政府批复的已评估的价格(含土地附着物)取得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按市政府2002年1号文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整宗地采取挂牌方式供地。市天翔公司(原市三机厂)、市住宅公司、砂石公司等单位座落在湘江东岸南段的土地纳入投资方的总体开发,由投资方承担改制成本,其中基础设施范围内的列入建设成本。市建衡实业有限公司纳入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及东厢土地的综合开发。
  七、第一期工程的湘江东岸风光带建设估算为2800万元,东和路估算为1500万元,由投资方投资建设。本项目预决算方式采取以下原则进行:
  (一)工程预决算由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组建的工程预决算小组实施预算审核,原则上由投资方实行预算总承包。设计变更或隐蔽工程按照衡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工程的征地、拆迁和其它补偿费用发生,依据相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标准,以组织方派驻现场的代表签证和实际支出为结算依据,具体以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
  八、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部分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九、政府对投资方所投资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基础设施投资额及20%回报率的具体补偿方式:
  (一)从湘江东岸南段堤路东厢可供开发的土地中给予相应的土地补偿;湘江东岸南段堤路东厢土地补偿不够时,可以在市区内异地补偿,或在投资方开发项目中应缴纳的各种规费(中央及省级应收取的和市政府规定不能抵扣的费用除外)中抵扣。
  (二)为支持本项目早日开工,顺利建设,投资方在项目报建中先缓交土地出让金及各种报建规费(中央及省级应收取的和市政府规定不能抵扣的费用除外)。在缓交期间,政府相关部门要为本项目办理好规划、施工、建设、国土、环评等相关证书,待市政府确认该基础设施项目(分期)投资总额后,投资方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三)投资方应先实施路堤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偿用地每期供地数额按职能部门认定的交款额(含工程投入额)的情况分期供给,业主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按法定的期限开发和处置,补偿用地的控制期限为二年,超期延长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十、第二期工程的实施,按上述原则和实施细则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9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9月7日)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端木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黄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三、免去李俊雯(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任命杨永波、张思敏、李彤、纪敏、邹承用、陈瑞成、王靖红、侯永安、岳志强、雷旭晖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