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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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改变当前茧丝绸行业宏观管理薄弱以及经营体制上存在的贸工农分割、产供销脱节、多头出口低价竞销的状况,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加强和完善宏观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按照自愿原则,组建贸工农一体化的茧丝绸集团公司,走实体化的道路;坚持互惠互
利原则,以资产为纽带,妥善处理好农、工、商、贸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使农民收入增加,工业良性发展,出口创汇扩大,利税上缴增多,流通渠道顺畅,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茧丝绸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建省(市)茧丝绸集团公司
组建贸工农一体化茧丝绸集团公司的重点是各主产省(市)(浙江、江苏、四川、山东、安徽、广东省及重庆市)。各主产省(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组建方案;研究制定进入集团公司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企业规模、产品质量、管理水

平、经济效益等;对缫丝厂和绢纺厂进行清理整顿,关停并转一批规模小、产品质量差的企业,组织实力强的企业进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可分为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三个层次,联结方式包括资产联结、契约联结和服务联结等。
组建省(市)一级集团公司要以“贸”为“龙头”,即以现在的省(市)丝绸公司为“龙头”。地、市、县一级要根据当地企业带动行业发展的实力确定“龙头”单位,可以是外贸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或供销社。
新组建的省(市)茧丝绸集团公司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和本地区茧丝绸行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集团内部管理,组织茧丝绸的生产和出口,协调农、工、商、贸各方面的利益。具体有以下内容:
1建立稳固的桑蚕茧基地,落实本地区种桑养蚕和蚕茧收购计划,扶持种桑养蚕,为蚕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推广优良蚕种和科学养蚕技术,防治病虫害;培育种桑养蚕大户;统一管理蚕种的生产经营和蚕茧的收购,严格执行国家茧价政策和蚕茧质量标准。
2负责集团内丝绸工业企业的管理,制订技术改造、科研项目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控制加工能力的盲目发展;调整产品结构,开发名、特、优、新产品。
3加强购销网络建设,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协调出口价格,增加出口创汇。
4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理顺产权关系
组建茧丝绸集团公司,要照顾各方面现有利益,对人、财、物妥善安置。
(一)对农业部门桑蚕种站(场)、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入丝绸公司,其事业单位性质不变、人员待遇不变、原有经费来源不变。
(二)对茧站的资产,属于国家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入集团公司;属于供销社和农民的资产,集团公司可采取租赁、委托代理、合资入股和收买的方式。对产权关系不清晰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不要因此影响集团公司的组建。对供销部门专职从事于蚕茧收烘的现有职工和
离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三)经过清理整顿保留下来的缫丝厂和绢纺厂,无论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均可按照自愿原则进入茧丝绸集团公司,接受茧丝绸集团公司管理。
四、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组建茧丝绸集团公司要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要以现有省(市)丝绸公司为基础,先将桑蚕种站、研究所、蚕茧收购单位等吸收进集团公司,然后再将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分类吸收进集团公司。
组建方案争取在年底前经省(市)政府批准通过,并抓紧组织实施。
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为了改革的顺利进行,主产省(市)可设立协调小组,由省(市)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外经贸、纺织、丝绸、农业、供销、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作具体工作,按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和省(市)政府
的统一部署,加强对茧丝绸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
非主产省(自治区)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199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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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管理,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建制镇(县城除外)、乡和未设镇建制的集制镇和村庄。
第三条 乡(镇)、村的规划建设,应按国家和省土地管理的用地规定,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逐步完善的方针。要从实际出发,依靠地方财力统 筹安排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抗震防震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乡(镇)、村规划建设中形成的规划文件(含附件)、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文件以及图表资料,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助理员,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村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乡(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助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乡(镇)、村规划建设法规;
(二)具体组织乡(镇)、村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
(三)负责办理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居民(农民)住宅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筑报建的审查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建筑许可证;
(四)管理乡(镇)、村建设的各项补助经费、建筑材料;
(五)负责乡(镇)、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收集、积累、整理乡(镇)、村规划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
(六)负责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统计报表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乡(镇)、村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建制镇、乡应编制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应以镇区为中心,乡总体规划应以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为中心)和建设规划,集镇、村庄应编制建设规划。
第八条 总体规划是指镇、村布点规划和相应的各项建设的全面部署,其主要内容是:按照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建设的可能性,确定乡(镇)、村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和用地规模,乡(镇)、村的位置,交通、电力、电讯线路走向,主要公共建筑物和生产用地的布局,分期建设目标
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第九条 建设规划是指具体实施总体规划的步骤、措施和项目,其主要内容是:具体安排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和建设方案,确定各项近期建设项目的座标、标高和实施办法。
第十条 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首先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并接受上级建设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建制镇、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人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集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重要集镇的建设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政府批准。
重要建制镇、重要集镇的区分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予公布并严格执行。驻乡(镇)、村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居住在乡(镇)、村的群众,应根据总体规划的布局进行基本建设,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发改主。如确需要修改、变动,应经原审议和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
有关手续。
对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制止。
第十三条 居住在乡(镇)、村的居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向居住地乡(镇)的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报建申请书;
(二)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建筑许可证。
乡(镇)、村居民、农民建筑住宅的用地标准和申请批办法,按省有关土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集体申请兴建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向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报建申请书(属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件);
(二)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建筑物层数、标高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证;
(四)持土地使用证向建设管理部门领取建筑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应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自行设计的,应采用市级以上(含市级)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未经审查核准的图纸不得采用。
第十六条 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建筑专业户,应持有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发给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建。
第十七条 乡(镇)、村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标准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乡(镇)、村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制订绿化规划,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 乡(镇)、村的街道、广场、车站、码头、园林、绿化等公共场所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害。
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的两侧预留地内,严禁堆放材和搭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条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地、古建筑、古树名木、特殊地貌等,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或改变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县建设委员会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九务第二款规定者,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按违章建筑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条十六条、十七条规定者,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三)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不接受管理部门处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89年12月1日起实施。



1989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康甲武妨害革命军人栾国栋的婚约案件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康甲武妨害革命军人栾国栋的婚约案件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法院:
司法部转来庄河县人民法院关于康甲武妨害革命军人栾国栋的婚约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一件,兹随函转送你院处理。另就我院对此问题与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联系的结果,提出几点意见供你院处理时作参考:
一、栾国栋与孙雅琴订婚,是由他的母亲包办的,因此,双方毫无感情可言。
二、女方提出取消婚约时,虽经男方的母亲同意,但后来男方本人不同意,婚约关系仍然存在;而女方竟与转业军人康甲武结婚,是不对的。不过在订婚及提出取消婚约的当时,婚姻法尚未颁布,一般群众对婚姻问题的法律规定都不够明确,因此,还有可原谅之处。另一方面,男方的母亲对此问题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女方与转业军人结婚,已两年多,并已生有小孩,如要使他们脱离夫妻关系,事实上有许多困难。而女方与栾国栋的关系,则仅是一个婚约问题。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还是函请栾国栋的所在部队和他的母亲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动员他放弃维持婚约的要求较妥。

附一:司法部函 (54)司普字第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现将辽宁省庄河县人民法院请示关于《康甲武妨碍军人栾国栋的婚约一案如何处理》的报告转去请直接答复该院。

附二:辽宁省庄河县人民法院请示
司法部:
本院于1953年11月份,受理康甲武妨碍军人栾国栋的婚约一案,不知如何处理为宜,特函请你部予以指示为盼。其案情概要如下:
栾国栋于1946年8月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47年2月间由栾国栋之母托媒人栾永森将女方孙雅琴介绍与栾国栋订婚。当时婚礼是衣裳料8尺、红包袱皮一个。同年4月间孙雅琴因军人栾国栋不能即时回家结婚而提出取消婚约,由媒人将婚礼退回,栾母收下婚礼并通知媒人允许女方另找对象。后于同年10月间栾国栋由部队给其母来信不同意取消婚约,因而栾母又将婚礼送给媒人,而媒人又将彩礼送给女方,则女方不收,又退还栾家,则栾家不要,如此,这婚礼终放在媒人家中。
于1952年5月14日,孙雅琴则与转业军人康甲武结婚(现已产生女孩),因此,栾国栋向本院声请处理康甲武并保持其婚约关系,经本院履次教育女方和康甲武脱离关系,而女方宁死不离。本院意见其婚约关系很难依法保护,故又函请部队政治处负责向栾国栋解释教育,使其消案停止诉讼,而栾国栋终不同意。因此,本院不知如何处理为宜,特函请你部指示,望速复以便正确结案为盼。
此致敬礼
195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