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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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东北电力集团、西北电力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西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陕西省电力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34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款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199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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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两部间磋商制度的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德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两部间磋商制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1988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确认两国在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一日建立的外交关系的基础上开始了密切和充满信任的对话,这种对话日益加强并促进了两国之间的关系;
  --希望今后在各个领域继续扩大和加深两国之间的良好合作,以有利于两国人民的幸福以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一致同意把现有的各层次的密切对话建立在一个牢固的基础之上。
  兹此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更广泛和深入地就双边关系问题和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这些磋商有助于
  --加强在各个领域里的双边合作;
  --商讨双方对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问题的立场;
  --就双方认为值得讨论的任何其他问题交换意见。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定期举行各个级别上的磋商,外长或副外长原则上每年至少会晤一次,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加以确定。

  第三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部 长
    钱其琛          汉斯-迪特里希·根舍
   (签字)            (签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9日  证监发字[1997]19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9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 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