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门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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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牌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门牌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牌管理、方便群众、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建造的房屋(包括临时房屋),房屋所有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门牌。
第三条 凡在道路两旁建筑多幢房屋形成里弄或新村状的,应由公安机关编制弄牌。
第四条 编制门牌应由房屋所有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在五天内报区、县公安机关核准,区、县公安机关核准时间不超过五天。在区、县公安机关核准后,公安派出所应即填发临时门牌,交由申请者自行安装在门上,同时安排制作正式门牌。
第五条 门(弄)牌统一由公安机关编制,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指定工厂按规定的式样、规格、质料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制、制作门(弄)牌。
第六条 门(弄)牌顺序应按街道、里弄、村宅的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制。号码应有规则排列,避免跳越或重叠。但两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应留出备用门牌号。
第七条 门(弄)牌应安装在房屋底层上方的左或右,不宜过高或过低。正式门(弄)牌安装后,临时门(弄)牌应即拆除。
第八条 正式门(弄)牌应统一由房管部门安装。房管部门应在接到公安机关发放的正式门(弄)牌七天内安装完毕;对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房,可适当收取安装费用。
第九条 门(弄)牌费用,新建公房由建房部门在基建费内支付;已移交给房管部门的公房,由房管部门支付;部队和单位自管房屋,由部队和单位支付;私房由所有人支付;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和道路延伸而调换的门(弄)牌,由地方财政支付。
擅自拆除、改装或自做门牌以及由于人为损坏而残缺的门(弄)牌,由拆改或损坏者支付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对尚未编制门(弄)牌,或门(弄)牌失落、损坏、字迹模糊、房屋形态变更等需要添置门(弄)牌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四月十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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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切实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按照市委、市政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狠抓落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政务工作规则》(佳政发〔2007〕6号)和《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佳政办发〔2006〕19号),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主体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范围
  凡承担考核内容所涉及任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佳中省直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省政府重要工作及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五)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六)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
  四、考核工作
  (一)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为副组长。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主任兼任,成员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
  1、每年12月初对全年度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
  2、根据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日常督办检查记录,按照加减计分的量化标准进行全面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对所涉及的工作数量、完成质量以及日常督办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详见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3、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分数情况,提出初评意见,报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市政府每年对督办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单位的40%。
  五、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综合考核办公室、市行政效能监察室,为县(市)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提供参考。
  六、本《考核细则》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解释。
  
  附件: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五年三月五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中共辽宁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二)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具体包括: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具体包括:
  1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所监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行为,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核工作。
  4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统计、评价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省直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直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省政府向部分省直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省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四)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对各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八)承办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的主要职责,省国资委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内部的协调工作和行政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委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有关的外事工作。

 (二)综合法规处
  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研究起草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负责有关重大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 统计与业绩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的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根据确定的所监管企业的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提出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拟定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所监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定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管并指导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五) 资产经营管理处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经营责任目标;研究提出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研究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对国有控股公司中需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含股权)的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抵押、报废、核销等进行审核;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重大投资决策的咨询评估;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结构调整;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六)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重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七)企业改组处(全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指导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协调处理中央下划企业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推进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八)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协调监事会与委内外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拟定派员方案;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建设和技术支持;负责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协调、跟踪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落实、利用;协助人事处做好监事会专职监事和专业人员管理的基础工作,负责审核、批复监事会兼职监事(企业职工代表),负责监事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管理中直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 (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统战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部分中直企业的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纪委与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监事会工作办事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省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厅的监督。省国资委对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审批核销国有权益时,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的意见。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的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国家和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财政厅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三)省国资委与省经委的关系。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以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以及组建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涉及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省经委负责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相关政策、措施。
  省国资委具体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省经委负责宏观指导全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具体负责指导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

  (四)省国资委与省经委、省中小企业厅的关系。省国资委负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包括中直企业和地方国有大企业的改革,不包括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省经委负责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组织各类企业上市等工作;省中小企业厅负责国有中小企业的转制收尾工作,并按照国家关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所确定的企业范围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