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2:55   浏览:8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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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对“九五”期间和到2010年的农业、农村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最根本的措施是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建国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农田水利建设同农业和整个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的发展很不适应。许多地方严重干旱缺水;大江大河的防洪标准普遍偏低;众多的中小河流亟待治理;一些地方水土流失相当严重;很多水利设施
老化失修,不配套,效益差等。我们必须下大力量,使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面貌在比较短的时期内有一个更快更大的改变,以确保农业的稳定增长和农村经济的繁荣,确保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方针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坚持不懈地大干5年到10年,使我国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有一个大的改善。当前,在对现有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清淤除障、水毁修复、更新改造、挖潜配套的同时,要积极兴建一批蓄、引、提、灌、排等小型水利工程,扩大灌溉面积;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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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都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明确重点,确定目标、任务,制订具体措施,并真正落到实处。
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必须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按照“巩固提高,积极发展,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同农业综合开发、山区开发建设、商品粮基地建设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建设、扶贫开发等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提高整体效益。
二、发动和依靠群众,增加劳动积累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兴修水利、改土造田、植树造林、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着极大的热情和很高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因势利导,精心组织,主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集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基本
建设。
农村的劳动积累是农民自愿通过劳动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一种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有效办法。各地要继续完善农村劳动积累工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民劳动积累工政策。在实际生产需要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农民多出一些劳动积累工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变生产条件
,获得实实在在的效益,是一件好事,应当鼓励和支持。要把农民自愿投劳与加重农民负担区分开来。对农民劳动积累工的使用,一定要组织好,要爱惜民力,真正见到实效,要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不准“一平二调”。跨区域的中小型水利项目用工,确需动用非受益地区劳力

时,应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顶工的办法,按受益范围分级承担。水利工程受益区(包括间接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要依法积极引导、鼓励农民群众集资投劳兴建小型水利工程,承包小流域治理,参加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风沙区的开发。有条件的地
方,应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机械化、半机械化施工。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有关政策,加大投入力度 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需增加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九五”期间,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在稳定现有农业投资的基础上,要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农
业的比重。各级计划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增加对以农田水利为主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水库和灌溉工程的更新改造、完善配套。
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业发展基金、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完善水价制度,做好水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要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要认真落实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和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有关政策。
银行要加大信贷资金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九五”期间,要继续安排好打井、节水灌溉、农村水电、乡镇供水等所需贷款。国家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粮食自给工程等专项资金,要提高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投资的比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
粮棉大县贷款,应安排一部分用于有还款能力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修农田水利工程。要积极引导和增加外资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兴修农田水利设施的各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及
时到位,不得挪用,以确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关键在于加强组织和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
,密切配合,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电和所需油料等物资要优先保证。
水利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起草有关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使群众性的兴修水利活动和工程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治水,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业务分工搞好规划
,做好技术指导工作,严把质量关。要严厉打击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犯罪活动,坚决防止水质污染,以保证农田水利设施和水资源效益的充分发挥。
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竞赛活动,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定要求实效,重质量,建一处,成一处,受益一处,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搞形式主义,切忌一阵风。要重视水利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服
务质量。
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抓紧部署,认真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把农田水利建设推向新的高潮,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贡献!


199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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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转型及其路径选择

熊利民


  摘 要: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是以意识形态为中心的。20世纪70年代末,意识形态中心型的合法性出现危机。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合法性基础由以意识形态为中心转移到以经济绩效为中心上来,成功地实现了合法性的第一次转型。当前,经济绩效主导的执政合法性面临着新的挑战,创新执政合法性,实现执政合法性的第二次转型是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执政能力
  中国共产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是加强执政合法性建设。要提高执政能力,执政党需要适应历史条件的变化,及时变革合法性的基础,推动执政合法性向现代合法性的转型。本文拟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转型的趋向及其途径作粗浅的分析。
  一、第一次合法性的转型:从意识形态中心型向经济绩效中心型的转变
  合法性是指民众对现存政治统治的信任、支持和认同。一个执政党是否拥有合法性,就看它是否得到人民的拥护及其程度如何。用邓小平的话说,就是“人民支持不支持、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合法性被看作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只有当执政党获得人民自愿的拥护时,其统治才更有效力,才更能保持政局的稳定。反之,执政党的号召和动员能力就会被削弱甚至失效,最终会导致政治动荡、政权丧失。因此,“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得以确立。此后,中国共产党为巩固自己的执政合法性地位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大致说来,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是以意识形态为主导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前,中国共产党主要凭借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来培育民众的认同感以凝聚人心,从而控制和领导国家政治生活。”“意识形态是关于建设理想社会的总体观念和信仰系统”,它是维系一个政治系统合法性的不可缺少的资源,它所具有的价值引导功能、教育功能、社会整合功能以及规范功能,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对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情感,使社会成员产生和坚持关于合法性的信仰和信念,从而赢得社会成员的广泛支持和普遍认同。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意识形态,它的人民性、革命性、真理性和先进性,决定了它具有巨大的意识形态感召力和魅力,必然会赢得众多的信仰者和广泛的认同。在民主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为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革命领导者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合法性提供了充分的理论论证。而且,马克思列宁主义特别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因成功地指导中国人民进行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赢得了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消灭了剥削和压迫,建立了新中国而获得了绝大多数民众的拥护。中国共产党执政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国家权力相结合,上升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继续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提供支撑。中国共产党通过国家宣传机器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宣传及灌输,使社会公众逐步形成、强化与之相适应的理想、信仰、价值观、道德准则和社会心理等,从而使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所体现的阶级内涵与价值诉求成为全社会公认的主流社会意识。人民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和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追求成了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主要源泉。回顾历史我们看到,建国后正是人民对党倡导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美好社会的憧憬,使得党赢得了巨大的号召力和动员力。相信党能领导人民建设美好社会,过上幸福生活的信念,使人民对党的执政充满了期待,产生了对党执政的“预支性的合法性”支持。这种支持甚至在出现“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政策性失误以及随后出现的三年经济困难局面下都未曾动摇过。为了“美好的明天”,人民群众甘愿忍受现时生活上的困难。坚信“ 面包会有的”、“社会主义的美好明天会到来的”信仰,使中国共产党即使在新中国的艰辛岁月里都赢得了人民的支持。总起来看,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来自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信仰力是支撑执政合法性的关键因素。当然,该时期执政党的合法性来源不是唯一的,除了意识形态来源外,还有绩效( 建国初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功)、个人魅力(毛泽东的人格魅力)、历史传统(个人崇拜等)等来源,这些都为当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赢得了合法性。但比较而言,意识形态在整个合法性基础中占了主导地位。因此,从总体上说,这个时期的合法性是意识形态中心型的。
  意识形态中心型的合法性要维持得持久,需要把意识形态训导与执政绩效,特别是经济绩效有机结合起来。“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是一种基于实质合理性的诉求,它天然要求政绩的支撑。”意识形态的先进性、真理性和人民性只有最终体现在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上,才能充分地生成合法性。如果意识形态的优越性得不到政绩的有效支撑,意识形态就会失去真理的力量,意识形态占主导地位的合法性就面临着危机。如同马克思指出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应该说,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在意识形态训导与执政绩效的有机结合上做得是成功的,一方面进行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宣传和灌输,同时,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也卓有成效,二者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党的执政合法性得到增强。但50年代后期“左”的错误思想开始出现和发展,“ 总的来说,就是对外封闭,对内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长期忽视发展生产力,导致国家的经济绩效每况愈下,人民不但没有得到期望已久的富裕生活,相反却陷入了普遍贫困的境地。为了维护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仰,维护执政合法性,从50年代末开始,毛泽东期望通过群众性政治运动甚至阶级斗争的方式来强化对意识形态的信仰。但适得其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不断升级,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社会主义在人们心目中的美好形象和神圣地位,从而也进一步损害了意识形态赋予党的合法性基础。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来源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已显现危机。重塑执政合法性,实现合法性的转型已是当务之急。
  为了重塑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改革开放之初,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科学地总结了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把合法性基础由以意识形态为中心转移到以经济绩效为中心上来,以经济发展来赢得社会成员普遍的支持。无疑,经济发展对于维护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经济发展可以带来福利的改善,使社会成员对执政党产生较高的评价,从而有助于社会成员认同执政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工作中心转向经济建设,并牢牢抓住这个中心不动摇,大力发展生产力,使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由此赢得了人民群众对于党执政的充分信任和支持。正如邓小平所说:“ 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生活一天天好起来……,人民是拥护的,人民看到中国是大有希望的。”“人民现在为什么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只有坚持这条路线,人民才会相信你,拥护你。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
  向经济绩效主导的合法性的成功转型使中国共产党走出了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危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资源得以扩大,党的执政和领导地位得以巩固和加强。
  二、当前经济绩效主导的合法性面临的新挑战
  应该看到,以经济绩效为主导的合法性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能否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从而支撑执政合法性,有时并不完全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客观因素可能给以经济绩效为主导的合法性带来许多变数。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变迁,经济绩效模式的合法性正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第一、“政绩困局”的挑战。从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来看,合法性基础的构成是一个系统,这个系统是多种合法性资源要素构成的,经济增长只是其中要素之一。任何一个执政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必须尽可能占有更多的合法性资源,不能把合法性仅仅放在一两种资源的的基础上。如果把合法性仅仅放在一两种资源的基础上,一旦这种资源出现短缺和枯竭,执政党的合法性就会面临危机。靠经济增长来换取合法性就可能会遇到这个问题,这也就是亨廷顿在分析“政绩合法性”的时候提出的“政绩困局”的问题。当经济快速发展时,人们在不同程度上从中受益,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们就会拥护现有政治的统治。一旦经济增长速度放慢或停滞,人民生活水平不能稳步提高甚至恶化,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这种仅把经济发展作为政治稳定实现模式的实践的失败,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教训中曾得到验证。比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实践。这些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政治合法性没有问题,可一旦经济停滞,社会矛盾马上就会爆发,执政党和政权就面临危机甚至倒台。尽管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为执政党地位的稳固提供了重要支撑,但对于“政绩困局”我们应予以充分正视。应该看到,经济的发展因受到诸多因素限制,不可能始终保持高速发展的状态。首先,经济发展受自身规律的制约。一是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发展有快有慢,不可能总是快的;二是经济基数有大小之别,一般在经济基数较小时,经济增长较快,但随着基数不断增大,经济增长速度就会递减,不能总是保持很高的速度。其次,我们处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增加了经济安全的隐患,全球经济的相互依存可能使一国发生的经济危机像多米诺骨牌一样迅速殃及他国;全球自由投资的便利也增加了金融投机的可能性;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也使得政府控制国民经济的能力弱化。这些都使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因此,全球化时代把合法性建立在经济增长上,无异于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全球化这个异己的偶然性力量。总之,由于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等因素的影响,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使政治体系难以完全避免经济衰退,此时执政党就可能会因经济发展受阻而遭遇合法性危机,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二、转型时期我国社会日益增长的现代性政治观念和需求的挑战。政治合法性具有与时俱进性,时代不同了,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要求也不同。在传统臣属型社会里,统治者愚民政策的实施及被统治者的愚昧落后,使得迷信政治大有市场,统治者往往借用超自然的力量(神、上帝等)来为自己的统治提供合法性依据,这使得“天命论”、“君权神授论”大行其道。但在一个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里,随着政治的理性化和世俗化,“公民社会”的发育,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公民的价值观念也在发生转变,现代政治观念如民主、平等、自由、法治、参与成为普遍的追求,由此导致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发生变化,传统的“ 君权神授论”自然难以再生成政治合法性,人们也不仅仅满足于政绩合法性,与民主法治等现代性政治观念相适应的政治合法性成为人们的更高追求。执政者能否及时地满足公民的现代性政治观念的期求,已经成为能否进一步获取合法性认同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的政治合法性正面临着这一问题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法制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些都使公民对党和政府扩大民主、依法执政有了更高的要求,公民自身的政治参与期望也大增。上述民主诉求如果得到有效满足,党和政府会从中赢得新的法理性合法资源。如果这种诉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特别是参与渠道不畅通,公民的参与欲望得不到实现,就会导致公民的失落感和挫折感,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就会受到影响。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当前,我国政治建设领域存在着民主需求迅速增长与满足民主需求的制度化渠道的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一方面,民主需求很快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原有的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渠道不多、机制不完善,又加上政治制度的创新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造成目前我国民主制度化的水平不高。这也成了制约我们扩大民主,满足民主需求的“瓶颈”。尽快解决这个“瓶颈”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等现代性政治需求,从中获取法理性合法资源,是执政党进行合法性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第三、改革发展进程出现的严峻社会问题的挑战。1978年以来,我国市场化趋向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成效巨大,但由于体制转型,也由于我们对发展观的理解的片面等原因,导致了发展的结构性失衡,出现了公共权力腐败、工人下岗和失业、农民负担过重、社会分配不均、城乡和地区差距扩大、社会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可归结为两类,一个是腐败问题,一个是公平问题。这两大问题都对党的执政合法性构成了很大威胁。就腐败问题看。改革开放以来,个别掌握权力的党员干部放弃共产主义信念,抛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滥用权力、违法乱纪、贪污受贿、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成为一大公害。腐败现象对执政合法性的危害在于,日趋严重的腐败现象败坏了党风,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现实生活中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等现象大量存在,在有的地方已造成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紧张。这些都大大消耗了执政党的合法性资源,侵蚀了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
  就公平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成功地解决了效率问题,但公平问题未兼顾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政策选择的失误,以及国家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国家法律、政策及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漏洞,致使极少数人收入和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收入差距拉大。当前中国的贫富分化问题已经达到或超过了社会警戒线,具体体现为基尼系数偏高。据统计,当前我国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上升至0.49。中国实际上已经进入世界上收入分配不平等比较严重的国家行列。贫富分化对执政合法性的威胁在于,首先,引发社会不满情绪,降低政治认同,影响民心的向背。我们看到,随着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加剧,社会不满情绪明显增多。根据一项对城市居民的调查发现,2000年有22%的居民对自身生活状况不满,超过城市居民的五分之一,约有1亿人。另有学者根据各种调查得出结论认为,大约有55%的人对自己的生活状况表示满意,大约45%的人对自己的生活状况不满意。仅就全国城镇人口而言,后者约有2亿人。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均贫富”文化传统的国度,对于贫富分化的承受度较低,贫富分化过于严重会影响到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评价,影响民心的向背。其次,损害党执政的阶级基础。任何政党都有特定的阶级基础,与西方资产阶级政党有着本质区别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依靠的是广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并切实代表了这些主要社会阶级的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也由此有了广泛的阶级基础。但当前这一基础正受到削弱。改革使所有的阶级阶层都获益了,但获益是不均的,两极分化的。从改革中获益最少的主要是原来的工人、农民阶级。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下降的群体、负担过重的群体主要出自这些阶级,这些阶级占了人口的大多数。尽管改革也给这些人带来了福利的绝对增进,但福利的相对增进太慢,仍然会使这大多数人产生相对被剥夺感,这就是出现“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重要原因。改革实质上是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在改革过程中,执政党能否代表社会主要阶级的利益,是能否获得认同和支持的必要条件。显然,在利益分配过程中,社会基本阶级的相对福利受损,必然会削弱执政的阶级基础,这已成为威胁执政合法性根基的重大隐患。
  经济绩效合法性面临的以上挑战说明,重新调整和扩大执政合法性,实现合法性的第二次转型,已是十分必要的了。
  三、创新执政合法性:实现第二次转型的路径选择
  当前,加强党的执政合法性建设,实现执政合法性的创新与转型,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构建“以民为本”的绩效观,夯实执政合法性的绩效基础。执政党巩固自身的执政地位,必须提高执政绩效,满足民众的需要。其中,最重要的是不断提高经济绩效。现在,我们虽然不能把执政合法性仅仅捆绑在经济增长的快车上,但经济增长却是生成执政合法性的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只有尽可能地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富民强国,才能持续有效地增强执政党的合法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经济成就不仅在现时为共产党的统治提供了合法性,而且在整个中国历史中也具有合法性。”鉴于以往改革中出现的分享经济增长成果不均衡导致认同度降低、执政的合法性资源流失的问题,对以往的经济绩效观进行调整是十分必要的,这种调整的基本趋向就是把“以民为本”理念引入经济绩效观中,并加以强化,形成以民本理念为指导的经济绩效观。“民本型”经济绩效观体现如下几点基本要求:第一,利民为本。“民”是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就是说,发展经济的出发点是以满足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的,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落脚在最大多数人福利的改善上。第二,机会均等。国家创造一种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给每个人,无论是“ 官”还是“民”以均等的选择和发展的机会。第三,利益分配相对均衡。可考虑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既要保证效率优先,使那些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开拓创新的人先富起来;又要兼顾公平,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平衡利益分配,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使利益差别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力争减轻或消除在中低收入者阶层中产生的强烈的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第四,弱势群体得到有效救助。民本发展观内在地要求执政党更多地关注民生,关心群众的疾苦,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实施重点救助。第五,抑制腐败。要以民为本,赢得人心,必须解决当前广大群众最不满意,对党群关系影响最严重的腐败问题。“对于现任的政治机构来说,制止腐败是在转型期维护信誉最保险的办法。”“现任的中国领导层和政治机构如果能更有效地遏止腐败的蔓延,中国的老百姓就会更有耐心并重新树立对政府的信任。”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体制,严格约束和规范公共权力,是治腐之本。惟有建立起完善的权力监督和制约体制,才可以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消除滥用权力的现象,有效防止贪污腐败、官僚主义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祸害,堵住合法性资源流失的漏洞。
  2、培育法理型权威,并使其成为执政合法性的主导。法理型合法性是现代社会合法统治的必然趋势和最终归宿,特别是处在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在原有合法性受到挑战后,及时构建法理型的权威,这是开辟新的合法性资源的必然选择。马科斯·韦伯曾把合法性基础分为三种广为人知的类型:传统型、超凡魅力型和法理型。一般来说,现实中并不存在纯粹的传统型、超凡魅力型或法理型合法性基础,多数国家的合法性都是三种类型的混合,但三类合法性配置的比重各有不同。现代社会的日益理性化、功利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使得现代执政党从某些神话、宗教或传统惯例中获取的认同大大下降,也使得人们对具有虚幻色彩的个人魅力的信仰日益淡化,而对建立在法定民主程序和制度之上的统治的认同日益增强。因此,法理型认同必然会取代传统型认同和“超凡魅力”型认同而占据统治地位。正如马科斯·韦伯指出的:“如今,最普遍的合法性形式是合法的信念,即形式上正确的制定,且以人们习惯的方式制定所含有的默认。”法理型统治是指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非个人专断的法规基础上的统治。法律制度之所以能产生合法性信仰是因为法律化的制度规范设定了大家认同的程序化的政治体制、政治机制和政治行为规则,政党行为遵循了这些“游戏规则”,在价值尺度上才被判定“正统”,否则被视为“非法”,因此,对民主程序的认同将使执政党获得合法性,这也就是卢梭提出的“按程序办事的合法性”。当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建设向法理型认同转型,符合现代社会合法性基础演变的必然趋势和规律。重视法理合法性资源的开发,大力培育法理型权威,是当前我国执政合法性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这要求执政党做到:第一,依法执政。执政党要大力弘扬宪政精神和法治理念,确立宪法、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最高准则的地位,推动和实现执政方式的法治化,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行使执政权力。第二,民主执政。现代法理的权威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产生的,缺乏民主,执政权威就缺乏认同。因此,培育法理合法性,就必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要真正行使好代表功能,就必须特别注意发扬民主。执政党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规范的、程序化的公民参与制度和机制,为公众提供自由的、均等的参与机会。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民意得到表达,民主权利得到实施,利益得到维护。这样的制度必定会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中国共产党就会从民主制度和体制中获得合法性资源,有利于在制度上加强执政合法性。第三,科学执政。以往,执政党的治国理政带有一定的经验色彩,新的历史条件要求执政党走出凭经验执政的思维,树立科学执政的新理念。科学执政对执政党的新要求是:执政党能尊重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注重研究执政规律和执政艺术;科学地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形势;进行科学化决策;实施科学发展观等。只有科学执政才能提高执政绩效,提高执政能力,从而获取更多的执政认同。
  3、进行意识形态创新,奠定合法执政的思想基础。意识形态历来是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基础之一,特别是在良好的执政绩效作支撑的情况下,意识形态的信仰形式对于论证和维护执政合法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创新执政合法性决不能忽视或淡化意识形态的训导作用,而是要继续强调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强调马克思主义信仰和社会主义信念的优势。邓小平指出:过去搞革命,中国共产党靠的是马克思主义信仰,靠的是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现在搞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还要靠这个。“ 光靠物质条件,我们的革命和建设都不可能胜利。过去我们党无论怎样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要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引导作用,需要进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体系的创新。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用实践标准加以检验。确是错误的个别论断和言论就加以放弃;有些是适应当时而不适应当前的就应扬弃;证明正确的就继续继承和坚持;证明是后人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教条式理解和附加的就要坚决摒弃。第二,要使意识形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体系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体系,才更具有生命力,更具吸引力,才能更易为群众所掌握和认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邓小平理论就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它已得到了普遍的政治认同,而成为在当代中国具有强大动员力的主流意识形态。第三,要使意识形态更具亲和力。意识形态创新要尊重当代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要与民主、自由、公正、人权相契合。只有如此,意识形态才可能获得普遍的认同,产生巨大的亲和力,有效地维护执政合法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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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宏山经济全球化与政治发展 2003
4.张健合法性与中国政治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95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 1994
7.亨廷顿.刘军宁第三波 1998
8.陈宗胜.周云波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期刊论文]-经济研究 2001(04)
9.中国社会科学院2001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 2001
10.王绍光.胡鞍钢.丁元竹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不稳定
11.让-马克·夸克.佟心平.王远飞合法性与政治 2002
12.马科斯·韦伯.张乃根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1998
13.哈贝马斯.郭官义重建历史唯物主义 2000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


琼建住房[2006]164号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房产局、建设局,省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的考核,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我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照《办法》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区域主任的考核工作,督促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办法》的贯彻学习工作,对照《办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积极予以整改,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同时应当积极配合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主任的考核工作。
附件:海南省物管主任年度评分考核表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主任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的考核,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区域主任(以下简称物管主任),是指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合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岗位合格证书》,或者物业管理师执业注册证,被物业管理企业派驻物业管理区域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范围内物管主任考核工作。
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物管主任考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我省实行物业管理区域主任责任制。
物管主任对所任职的物业管理区域负有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授权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受托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委派一名物管主任。
对于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若干个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每一名物管主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的总和一般不应超过10万平方米。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委派物管主任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资质管理的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物管主任执业备案材料。
(一)经理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物管主任委派(任命)书复印件。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赋予物管主任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楼宇管理、日常维修、清扫保洁、绿化养护、门卫保安、卫生消毒、车辆管理、依法制止违规装修和违章搭建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二)制订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服务的详细计划和方案,保障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业及其设施完好、环境优美、公共秩序良好;
(三)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五)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应立即依法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业主之间、使用人之间及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在物业使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八)物业管理企业赋予物管主任的其他职责。
物管主任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业主反映情况,根据“属地原则”牵头负责物管主任的考核工作。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应当参与考核工作。
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主任考核工作的监督,并对考核经过进行抽查。
第九条 评分采取扣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扣分类型分为-1分、-2分、-3分、-5分、-10分5种分值。
以每年年检期限的12个月作为一个评分周期。
第十条 在一个评分周期内,根据物管主任的评分情况,依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扣分达-15分(含)的,物管主任应当参加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
(二)扣分达-20分(含)的,物管主任应当参加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方可作为年检材料申报;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其证书不能作为年检材料申报;
(三)扣分达-24分(含)的,经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物管主任考核为年度不称职,并在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上予以记载;物管主任应当参加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岗位资格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方可作为年检材料申报;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其证书不能作为年检材料申报;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物管主任扣分达-24分(含),且物管主任管理的物业区域面积占企业所管理总面积35%的以上的,给予企业年检限期整改处罚。
离任物管主任的扣分情况仍累计于当年该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企业。
第十一条 对同一个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扣分处理。
扣分存在竞合的,按照较高扣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物管主任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应当核减其扣分等级。
因物业管理企业的法人行为,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物管主任个人可以免责。但扣分情况仍累计于当年该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企业。
第十三条 物管主任可查询自己的评分情况。物管主任对评分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评分结果的,应予变更或消除。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为物管主任提供评分的查询方法。
第十四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管主任执业信用档案,并将物管主任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物管主任评分考核表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对考核评分无扣分的物管主任,经将其年度评分考核表在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公示20日无异议后,由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年度优秀物管主任,并在其岗位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上予以记载,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物管主任年度评分考核表
单位:(章)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地址
物管主任姓名 证件名称及编号
序号 物管主任评分考核事项(共计5大类51小项) 扣分标准 考核分数
1-1 保安、维修人员服装不统一、未挂牌上岗的 -1
1-2 未按合同约定对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服务的 -1
1-3 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1
1-4 小区绿化未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养护的 -1
1-5 小区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在48小时内未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1
1-6 停车区域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业主屡次投诉,拒不改正的 -1
1-7 生活垃圾未日产日清,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1
1-8 工作人员日常服务态度生硬的,业主屡次投诉,拒不改正的 -1
1-9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轻微的 -1
2-1 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2
2-2 小区管理处等处未向业主、使用人公开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的 -2
2-3 未按合同约定实行保安服务的 -2
2-4 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2
2-5 物业公司自用水电,或者业主公摊水电未独立计量,收费不明确的 -2
2-6 未建立日常维护养护费用管理、使用制度的 -2
2-7 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2
2-8 未建立业主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反馈和处理制度的 -2
2-9 危及人身安全位置未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的 -2
2-10 36小时内不能保证至少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的(不可抗力除外) -2
2-11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较轻的 -2
3-1 因电梯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未能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3
3-2 未进行一年两次水箱清洁消毒并对水箱盖加锁的 -3
3-3 公共部位经营管理未单独计费的 -3
3-4 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3
3-5 电梯未通过年检或者呼叫报警装置失效的 -3
3-6 随意改变共用配套设施用途的 -3
3-7 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24小时内未处理的 -3
3-8 提供特约服务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3
3-9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较重的 -3
4-1 违反规定或约定,被物价主管部门认定为乱收费的 -5
4-2 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日常养护费收支帐目或其他按实结算收支帐目的 -5
4-3 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3次以上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5
4-4 未发放住宅装修须知或未将装修住宅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的 -5
4-5 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其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主管部门的 -5
4-6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将物业管理用房挪作他用,业主投诉,未整改的 -5
4-7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使用公共区域牟利,业主投诉,未整改的 -5
4-8 有证据证明,物业从业人员“吃、拿、卡、要”的 -5
4-9 有证据证明,物业企业工作人员威胁、恐吓业主的 -5
4-10 物管主任多次谎报、瞒报物业管理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的, -5
4-11 因管理不善,发生入室盗窃、抢劫,小区内抢夺,经公安部门依法立案的 -5
4-12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 -5
5-1 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10
5-2 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10
5-3 对业主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的 -10
5-4 经人民法院认定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10
5-5 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 -10
5-6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10
5-7 不依法向业主委员会、新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经物业主管部门督促后,拒不整改的 -10
5-8 挪用专项维修基金的 -10
5-9 经依法解除物业委托合同,不服从物业主管部门监管,拒不撤出小区的(公司责任可适当予以免责) -10
5-10 其他违约行为,情节非常严重的 -10
评 分 合 计
备注:
海南省建设厅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