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9:30   浏览:9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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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4月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你庭闽高法刑二〔1992〕01号《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对原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几次减刑后,现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将原判改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原所有的减刑裁定一并撤销。如果根据罪犯已实际服刑的刑期或者他在原判执行期间的表现,应予以释放,或者还需要依法减刑、假释的,应当按照改判有期徒刑后的刑期再办理释放、重新减刑或者假释的法律手续。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请示 闽高法刑二〔1992〕01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原经我院判处的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在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后又经中院减刑,现我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在改判时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对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减刑裁定应当一并撤销,这一问题最高法院有批复,我们没有异议。但对中院有期徒刑减刑的裁定是否撤销,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一并撤销。其理由是:第一,罪犯据以服刑的判决业已撤销,原减刑的前提发生了变化,减刑应当相应变更;第二,原减刑时往往综合考虑原判情况,特别是前几年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原判量刑偏重的,在减刑时予以适当从宽,现已改判减轻处刑,原减刑裁定则应当撤销;第三,撤销减刑裁定可以避免历次减刑的刑期累计可能超过再审改判判处刑期的二分之一的情况发生。如:一名无期徒刑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又服刑六年,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二次减刑计四年,现经再审对该犯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虽其实际服刑超过再审判处刑期的二分之一,但裁定书字面上体现的减刑期却超过再审改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出现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现象,因此,应当予以撤销。如减刑裁定均一并撤销,劳改单位则可根据该犯服刑期限和一贯表现申报有关中院予以适当减刑。另一种意见认为,中院有期徒刑的减刑裁定是对依据省院对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作出的,减刑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没有错误,现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与原有期徒刑减刑并无矛盾,因此,无须撤销。我们以往都按第二种意见执行,现在仍倾向第二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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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


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1998年9月16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7年7月起施行。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精神,对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问题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这一规定是指:兴建冠以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
二、关于骨灰堂性质问题
《条例》中所称“骨灰堂”,是指乡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而骨灰塔陵园等设施属公墓范畴,应纳入公墓的管理,严格控制其发展。
三、关于公墓审批问题
按照《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民政部备案。在民政部同意前,暂停批建新公墓(含骨灰塔陵园等设施)。在民政部同意备案后,按照《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公墓规划审批。
四、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问题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这一规定是指:按《通知》要求,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五、关于强制执行范围问题
《条例》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是指:(一)在火葬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二)在火葬区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骨灰并修建坟墓的;(三)在土葬改革区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并修建坟墓的。对于上述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关于搞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搞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城景函[2005]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暨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工作。建设部城建司拟在全国选定部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作为试点,就数字化建设工作进行重点指导和扶持,同时启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平台等有关数字化建设。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试点工作基本目标

  数字化建设是整体提升风景名胜区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景区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风景名胜区创新管理模式、主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工作,要经过一至两年努力,实现以下三个基本目标:

  (一)完成10个以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数字化试点建设和验收工作,使这些景区在资源保护、规划建设、旅游服务、规范管理等各领域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并在全国景区中实现数字化管理单项或多项系统领先水平,为全面推开数字化景区建设提供示范经验;

  (二)建设并试运行全国统一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管理平台和公众商务信息网,初步形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数据中心,为全面推开数字化景区建设奠定基础;

  (三)完成有关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的标准、规范等起草编制工作,为全面推开数字化景区建设提供技术保障。

  二、试点景区的选定

  为保证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试点景区的申报、推荐和选择,应把握好以下几点要求:

  (一)数字化建设试点景区的选择范围,仅限于已建监管信息系统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二)资源保护与开发、规划建设、科研投入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

  (三)试点景区选定工作,采取景区申报、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和建设部城建司委托的专家组评议的方式择优录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能推荐一个备选试点景区;

  (四)已经开展数字化建设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优先申报。

  三、试点建设进度安排

  (一)试点景区的推进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2005年11月30日以前,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填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申报书》(见附件),省级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一并报建设部城建司;

  2、2005年12月31日以前,建设部城建司确定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并予以公布;

  3、2006年5月31日以前,所有试点景区完成数字化建设总体方案的编制与评审,并在有关专家组的指导下,按照评审后的总体方案逐步实施;

  4、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建设部城建司对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根据不同类型和进度情况分期进行达标验收,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建设的其它几项主要工作:

  1、2005年年底以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管理平台试运行,实现监管信息系统遥感数据和有关信息报表、宣传资料的网络化传输;

  2、2005年年底以前,启动“中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公众商务信息网”建设,2006年年内实现面向社会公众的资讯和风景名胜区参观游览服务;

  3、2006年上半年,完成《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指南》的编制;年底前完成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的验收工作。

  四、对试点景区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总体上是一项集信息化技术和管理科学为一体,内容复杂、结构庞大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项带有探索性和创新性、有较大难度的管理工作。因此,要求数字化建设试点景区:

  (一)组建数字化建设专门工作班子,负责与数字化建设工作有关的业务,具体承办数字化建设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调度;

  (二)高度重视数字化景区建设总体方案,在建设部有关专家组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力量,及时做好总体方案的编制;同时对专家组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科学制定本景区数字化建设资金预算;本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原则,落实资金安排,确保数字化景区建设各项工作所需经费。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局,认真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及时将填报好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申报书》上报建设部城建司。

  联系人电话:安超 010-58934361、58934579(传真)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四日

  下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单位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