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六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1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21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六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红旗牌
CA7180型轿车
解放牌
CA1020型汽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26型汽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30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36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40型轻型多用底盘
CA104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47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60轻型柴油多用底盘
CA1093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09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0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111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6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18型长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2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38型长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3型长头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63型长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6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85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5型8×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46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75型8×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03型长头汽油自卸底盘
CA311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25型柴油自卸汽车及底盘
CA3138型长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163型长头柴油自卸底盘
CA317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05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3236型6×4平头柴油自卸车底盘
CA4103型长头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15型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25型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138型长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185型6×4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4236型6×4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底盘
CA5175半封闭厢式运输车
CA5175仓栅式运输车
CA5175X厢式运输车
CA5185半封闭厢式运输车
CA5185仓栅式运输车
CA5185X厢式运输车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6980型客车底盘
CA6800型客车底盘
CA6831型客车底盘
CA6830型客车底盘
CA114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4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5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2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3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10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11型平头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173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183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13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1223型平头6×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CA1233型平头6×4载货汽车及底盘
CA3183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3223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3233型平头6×4自卸汽车及底盘
CA4183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213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CA4223型半挂牵引车及底盘
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长春轻型车厂
1
解放牌
CA1040型柴油轻型多用底盘
3
芜湖一汽扬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
解放牌
CA1040型底盘
CA1060型多用底盘
4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吉林轻型车厂
1
解放牌
CA5020X厢式车
吉林牌
JL1030载货汽车及底盘
JL1036载货汽车及底盘
5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10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4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80型客车底盘
EQ109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9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1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2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2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30型客车底盘
EQ113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4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4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5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6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18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05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0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0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16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1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4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25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6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092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094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24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2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4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4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162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5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3168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0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08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16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18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42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3254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4092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094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18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26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41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46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50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151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242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243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4254型半挂牵引汽车及底盘
EQ5092型住宿汽车
EQ5108X型厢式运输车
EQ5118X型厢式运输车
EQ5126X型厢式运输车
EQ5141X型厢式运输车
EQ5146X型厢式运输车
EQ5168X型厢式运输车
EQ5206X型厢式车
EQ5208X型厢式车
EQ5216X型厢式运输车
EQ5218X型厢式运输车
EQ5242X型厢式车
EQ5254X型厢式运输车
EQ6100客车底盘
5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EQ6120城市客车及底盘
EQ6590客车底盘
EQ6710客车底盘
EQ6830城市客车
EQ6900客车底盘
EQ9130型半挂车
EQ9160型半挂车
EQ9230型半挂车
EQ9361型半挂车
EQ9460型集装箱式半挂车
6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EQ107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108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7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EQ108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EQ3081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7
杭州东风日产柴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日产柴牌
CWB536重型载货车及底盘
CWB536重型自卸车底盘
CWB536重型搅拌车底盘
CWB536重型牵引车
CWA46重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WA46重型自卸汽车底盘
CWA46重型搅拌汽车底盘
CWA46重型牵引汽车
CWA54重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CWA54重型自卸汽车底盘
CWA54重型搅拌汽车底盘
CWA54重型牵引汽车
8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帕萨特牌
SVW7283 上海帕萨特轿车
9
北京北方车辆制造厂
7
北方牌
BFC6120客车
10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9
北京牌
BJ1021轻型载货汽车
BJ2032轻型越野汽车
BJ2032轻型载货汽车
BJ2033四轮驱动轻型载货汽车
11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BJ1027轻型载货汽车
BJ1028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2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8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39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3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9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66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3047自卸汽车及底盘
BJ3053自卸汽车及底盘
BJ3077自卸汽车及底盘
BJ5028厢式运输车
BJ5038厢式运输车
BJ5048厢式运输车
12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BJ1041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42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61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1051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BJ3041轻型自卸汽车
BJ1040轻型载货汽车三类底盘
13
中汽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15
星王牌
ZA6891客车底盘
ZA6930客车底盘
ZA6100客车底盘
ZA6110客车底盘
ZA1020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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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43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
固项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
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统称《现有规划》)的重点小型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
指中央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第四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
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小型病险水库除
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
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
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
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
工作。
(五)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的
监督。
第二章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国家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小型病
险水库项目。
第八条 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按照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部分小型病险
水库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地方自筹资金负担其余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的原则实
施。
第九条 项目与资金安排控制标准。
(一)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地区差
别系数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该地区平均每座
水库投资控制额
(二)地方自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中央专
项资金负担总数
第十条 地区差别系数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中央专项资金负担的项
目比例分别为1/3、60%和8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地区执行特殊地区差别系数。
(一)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二)东部地区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中、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
行。
(三)西藏和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等,中央专项
资金按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全额补助,即地区差别系数为1。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的平均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按450万元/
座确定。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等地区,适当提高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
分年度安排到位。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将根据中央专项资
金年度预算总规模和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及应补助金
额进行控制。
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分年度项
目任务个数×地区差别系数
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应补助金额=分省(区、市)分年度中
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奖补系数
第十三条 地方资金负担的项目要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资金,确保与中央专项
资金负担的项目同步实施。分省(区、市)分年度地方资金负担项目数计算公式
:
分省(区、市)分年度地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
务个数-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
第十四条 分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按规
划任务总量分解确定。奖补系数,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分省(区、市)上一年
度地方资金承担的任务完成情况和中央专项资金承担任务完成进度确定;2010年
的奖补系数,根据分省(区、市)《现有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期终了,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各地建设
任务按实际完工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数量及控制投资额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
,按标准兑现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数量和补助标
准清算中央专项资金,多补助的中央专项资金将予以收回。
第三章 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解由中央专项资金负担及由
地方资金负担的除险加固任务到具体项目,并根据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分解的分省
(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列出分年度、分具体项目清单,报水利部、财
政部备案。
中央专项资金应负担的项目清单汇总的项目个数和概(预)算总投资均不得
超过该省(区、市)中央专项资金应负担的项目总数和补助控制总额。
第十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安排下达,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
式下拨。
第十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按报备的项目清单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地方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
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
洪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粮食安全影响大的小型病险水库
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不留缺口原则。地方在确定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具体项
目清单时,应充分考虑规划内项目建设总投资在不同项目之间的均衡。中央专项
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其建设资金在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内足额
安排,不得留缺口,建设一座完成一座,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三)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
地方积极性高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两个
月内将预算下达文件或拟拨付资金项目清单(含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资金安排项
目)和实施项目基本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地方按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
数量包干使用,允许地方在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间自行调剂使
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在全部完成应由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
后,如有结余,用于应由地方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如有
不足,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国家规划内项目已由中央专项资金足额安排的地区,结余资金可用于其他小
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国家规划内地方
负担国家规划内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如期完成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任务。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
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和核算,并按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国家规
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已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在地方开展安全鉴定核查
等工作的基础上,需要调整国家规划内项目的,应报水利部、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
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
合格资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
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
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省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二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
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要
求进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
民政府审批组建和完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法人,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
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配备
建设管理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可由一个项目法人
负责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
(二)地方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
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
,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
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
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
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
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
度。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
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
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
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水利部将对中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
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年汛前,财政部将会同水
利部考核各地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中央专项资
金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
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
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
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
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同时,按
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现有规划》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 《现有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地区差别
系数,比照本办法第十条《新编规划》中央专项资金的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第四十条 《现有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可
优先用于其配套工程建设、归还其建设资金贷款。上述安排后还有结余,应全部
用于《新编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19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
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5
号)中与本办法第八章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
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