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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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6年8月30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6年9月1日公布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和通过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颁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处理议案和代表意见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均属本市地方性法规:
(一)国家法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
(二)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市的实施,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规定;
(三)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所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
(四)有关本市各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需要制定的条例、规定;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议案。
地方性法规议案提出后,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条 本市各政党市级组织和市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法规的建议。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在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实际需要和可能以及轻重缓急的原则,拟订本
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分别交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拟订,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行拟订,或由他们委托他人拟订。
有关本市行政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拟订。
有关本市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分别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拟订。
有关本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建设和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它拟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拟订。
第八条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包括制定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组织实施部门、生效时间等基本内容,并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第九条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请审议的机关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前,对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和不同意见,应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和通过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时,应同时提交对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和有关资料。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分别由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然后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提出法规草案的机关关于法规草案拟订、协调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说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
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对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照上款规定办理。
主任会议认为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不成熟的,可以交由提出法规草案的机关继续协调、补充和修改;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七天以前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先由提请审议的机关负责人或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该法规草案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将法规草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修改,再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交付审议的法规草案,应作审议报告。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法规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举手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颁布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市报纸予以发布。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条 凡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凡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本市市级国家机关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机关认为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提出该法规议案的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草案,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废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需要制订实施细则的,提请审议的机关一般应在法规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制订、颁布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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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三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会议检查了一年多来贯彻落实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的情况,总结了前一阶段的勘界试点工作,并就指导今后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决定,通过了会议纪要。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九年开展的全国勘界试点工作,在有关省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做好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今年,是勘界试点工作的最后一年,进入了以解决边界争议为重点的攻坚阶段。在这关键的一年,有关省区应进一步加强领导,有关
方面特别是毗邻省区应进一步配合,抓紧工作,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省区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附: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纪要(1991年4月13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民政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林业部、农业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办公厅派员出席指导。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建材局应邀派员参加会议。民政部部长崔乃夫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听取了民政部关于全国勘界试点工作情况的汇报;检查了贯彻落实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的情况,总结了一年多来的工作,研究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地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九年起进行勘界试点工作,并同意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开展,争取用十年左右的时间把全国省、县两级边界线勘定下来。为了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召开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勘界政策,通过了工作
规划。会议决定: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到一九九一年,用三年时间进行勘界试点工作;在青海与新疆、甘肃与宁夏、宁夏与内蒙古、宁夏与陕西、内蒙古与吉林、河北与山东等六条约5000公里的省级界线上进行试点;同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行区内的全面勘界试点;会议还布置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境内县级界线的勘定工作。
会议认为,自一九八九年部署全国勘界试点工作以来。在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边界地区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在广大勘界工作者的努力下,工作进行的比较顺利。 截止去年底, 省级界线已确定约3500公里,占试点界线的
70%。需要确定的青新藏、青新甘、宁甘蒙、陕甘宁、宁蒙陕、吉蒙辽、吉蒙黑、冀鲁豫等八个三省边界线交会点,已确定了青新藏、陕甘宁、吉蒙辽、冀鲁豫四个;尚待确定的四个,有关省区也做了调查准备工作。一年多来,县级界线的勘定工作也有相当的进展。新疆、内蒙古、西藏、? 摹⒏仕唷⑶嗪!⒃颇稀⒐愣⑻旖虻染鸥鍪∏校诳倍ㄏ丶督缦撸芽倍ㄔ级蚨喙铩K拇ā⒑颖薄⑸蕉仁∫舱诔锉缚瓜丶督缦叩目倍üぷ鳌? 会议认为,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现在全国的边界工作已开始出现了好的趋势,一个大有希望的趋势。勘界已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凡已勘定界线的地方普遍反映,勘界促进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受到了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普遍拥护。实践证明,尽管勘界工作有许多
困难,只要领导得力,政策落实,组织得好,从根本上治理全国的边界问题是可以实现的。

会议对当前勘界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认为主要有:(一)出现了前紧后松的苗头;(二)有关双方在处理某些问题时配合的还不够,甚至步调不一致。有的省区内的部门之间的配合也还不够紧密,妨碍整体效益的发挥;(三)在一些地方,勘界政策还不够落实,特别是没有完全
落实到基层;(四)在个别地区,对在勘界过程中维持边界地区现状问题注意不够,有违反勘界纪律的现象,在个别地方还发生了群众性纠纷,影响了勘界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议在回顾了一年多来的工作情况后认为,勘界工作是一项加强国家行政管理,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与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宏伟目标紧密相关。有关省区、有关部门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工作,努力完成
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会议要求,六条试点线的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均应在五月底以前,召开一次由双方组长共同主持的部署工作的会议,并将会议情况报告民政部。
会议在分析了全国的勘界形势后认为,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今后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已经到了攻坚的阶段。今年是勘界试点的最后一年,按计划应完成1500公里界线的勘定工作;完成四个“三省交会点”的确定工作;完成六条试点界线的测绘工作;要在
调查论证、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年底前向国务院提出全面勘界的报告。特别是未定的1500公里界线中,争议地段占相当的比重。有的边界争议情况还比较复杂,解决的难度较大。会议认为,完成上述任务要作出比过去更艰苦的努力,需要上下左右拧成一股绳,才能够抓好攻坚阶段的工作。

会议指出,今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继续加强领导。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对会后的工作将进一步加强指导,在解决难度较大的边界争议时将协同攻关。有关省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勘界工作切实地纳入议事日程。要上级抓下级,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有关各级政府主管勘
界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责。对攻坚阶段的各项工作,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会议认为,解决争议问题将是打好攻坚战的关键。对解决边界争议问题的症结所在分析不透,盲目轻率,是有害的;但是把困难估计得过于严重,看不到解决的有利条件,缺乏信心,犹豫不决,更是有害的。
建国以来的经验证明,边界争议问题越拖越复杂,解决的难度越大,在勘界中解决是个有利时机,如果留下争议区这个尾巴,必将后患无穷。会议要求,各级政府的主管领导干部,对重大的边界争议问题应当亲自作调查研究,站在第一线处理。在处理边界争议问题时,应当特别注意做好有
关各级干部的工作,要求他们坚持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
会议强调,在处理边界争议问题时,应当坚持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即大部分解决在毗邻县,少部分解决在毗邻州(行署、盟),个别的解决在毗邻省,特殊的由中央机关调处。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不仅有利于妥善处理问题,也有利于发展睦邻关系。但是,对某些反复协商不成的,也
不应再拖下去,上级应及时过问,必要时应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调整行政区划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必须继续抓好勘界政策的落实工作。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勘界靠政策,靠政策去统一有关双方的思想和行动。会议认为,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有力地指导了全国的勘界试点工作,基本上是可行的,应当继续
贯彻执行。当前,尤应注意把勘界政策落实到基层,使广大勘界干部都掌握,使政策真正成为推动工作的武器。
(三)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关双方、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勘界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性工作,不是单靠哪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会议要求,凡是参加勘界工作的部门应当尽职尽责,有关双方应密切配合,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继续注意处理好这个问题。
(四)必须继续加强勘界纪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一年来,开展勘界的省区人民政府注意了遵守勘界纪律和遵纪守法的教育工作,保证了勘界试点地区的稳定。但也有个别地方忽视了这项工作,发生过群众性纠纷,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会议要求,在勘界期间必
须维持边界地区的现状,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地区,双方要联合制定防范措施。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制止群众械斗事件的通知》,确保勘界地区的稳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必须严肃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证
勘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必须注意做好勘界测绘技术工作、总结经验和档案工作。这三方面的工作关系到巩固勘界成果,不可忽视。要认真执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确保勘定界线的质量。勘界试点的目的是为今后全面勘界提供经验,现在有几条试点线已接近收尾,总结经验的
工作应提上日程,每个试点省均应在勘界工作结束前向民政部送交合格的经验总结报告,做到善始善终。
勘界档案管理工作很重要,要吸取以往的教训,必须保证它的完整和安全,以利于今后的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六)必须继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勘界过程中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非常重要。一切政策办法的实施,一切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有些边界问题难解决,难就难在某些干部的思想问题没解决,只要思想工作做通了,上下左右心往一处想,劲往
一处使,问题总是可以解决的。会议认为,鉴于勘界工作已进入了攻坚阶段,思想政治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必须进一步加强。

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相信,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在国务院的关怀下,只要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进一步协作,广大勘界工作者继续努力,知难而进,全国勘界试点任务一定能够完成,一定能够为今后在全国开展勘界开拓出一
条道路!



1991年4月17日

长春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屋拆迁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拆迁办有权责令改正,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取得《资格证书》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取得《项目资格证书》实施拆迁的;
(三)无《拆迁岗位证书》从事拆迁工作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项目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岗位证书》、《拆除许可证》的。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拆除许可证》实施拆除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除。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