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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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1号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废止的部门规章4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局长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
原国家商检局、国家经委、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1986.2.20
已出台新规定

2
出口机电产品及其检测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1987.5.21
同上

3
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认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1987.5.25
同上

4
关于加强机电产品出口国际认证工作的意见
原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1993.2.1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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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2005年12月9日


附件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 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 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运营费用等。专项资金贴息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银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 财政部、商务部以“通知”的方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 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 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 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 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 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 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第十条 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一)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 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 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 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三) 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 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按本通知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二)中央企业将本办法及“通知”规定的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资助金额和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级次由财政部拨付。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时间等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高检发[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1998]13号)精神,经研究,现对组织整顿中各地遇到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政策界限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清理被依法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免予起诉、被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人员问题检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中,凡被依法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免予起诉、被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尚未按照中纪委、中政委、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监察部《关于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的通知》(政法[1992]7号)和高检发[1993]13号文件的规定清理出检察队伍的,均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者限期调离检察机关。


二、关于清理超编人员问题


清理检察机关(不含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超编,应当以每个检察院为单位,以中央编委核定的检察专项编制以及省级(包括副省级单列市)编委核拨的地方行政编制(进人指标)数额为准;铁路检察院和依法设置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内的检察院的编制,以行业、企业管理部门按照编制管理权限核定的编制数额为准。


清理超编人员应重在优化检察人员的结构,与清退不适合、不适应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清理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问题以及实行双向选择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等统筹考虑,首先清退不适合、不适应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和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检察机关、现在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再清理其他超编人员。


对于满编后按政策接收的当地省级编委承认编制的军转干部,不列入本次清理超编人员范围。


三、关于清理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录用的检察人员问题


对于1993年7月1日以后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录用的检察人员,高检发[1998]13号文件下发时仍不具备中组部、人事部、最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干部工作的通知》(人录发[1993]2号)和中组部、中编办、人事部、最高法院、高检院《关于一九九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工作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录发[1995]97号)等文件规定的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必须清退;所在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现在已经具备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省级检察院审核。省级检察院经过审核,对已经具备规定的条件的,补办批准录用手续;对仍然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所在检察院必须在省级检察院作出审核决定后限三个月内调离或者予以辞退。


四、关于违法任命检察官问题


对于1995年7月1日以后未经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全国统一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被违法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经省级检察院审核,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能参加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全国统一考试,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去法律职务。




19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