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3:10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便于筹集资金兴办各项事业,对集股单位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暂行规定如下:
一、发行单位
凡符合经济建设发展方向,经政府批准或呈请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需向社会筹集资金(包括向单位和个人),应向归口开户银行提交招股章程,写明原由、企业名称、批准登记日期、拟发股票总额、每股金额、发行期限等内容,经专业银行分行审查签注
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批准后,可以发行股票。企业发行股票的具体工作可委托专业银行信托部办理。
二、股票种类和发放范围
股票分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
集体股 在本市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和农业生产队发行,应以企业自有留存资金购买。
个人股 凡城镇职工、居民、农村社员及侨眷等均可认购。
三、股息与红利
集体股按相当于企业存入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息率,计算股息,每年付息一次。
个人股按相当于一年期储蓄存款息率,计算股息,每年付息一次。
每年年度终结,根据单位税后盈利情况,提留一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提出一部分按投资比例分红。每年分红的金额一般可占股票面额的3—5%。股息和分红两者总额,集体股以不超过7.2%为度,个人股以不超过15%为度。股息在成本中列支,红利在税后利润中支付。还
本付息事宜,可委托银行信托部代为办理。
集股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在新办初期,可根据产品性质等实际情况,向税务部门申请一定期限的减免税。
四、股票的转让和过户
股票持有者如要出让股权,可委托银行信托部代为销售转让,或向银行申请抵押借款。股票均以现货交易为限。股票转让时的贴息问题,由银行信托部拟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核准后实行。变更时亦同。有关股票过户挂失登录手续,发行股票单位可委托银行
信托部代办。
五、发行期限
股票发行期限分定期收回和不限期收回两种:
定期收回的是指股票发行时,规定发行年限,分次或一次由发行单位偿还本金,收回股票。
不限期收回的是指股票发行后,由投资人持有股权,发行单位不收回股票。
六、股票持有者的经济责任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发生亏损时,股票持有者应共负有限经济责任,直至企业宣告破产为止。
七、国营企业经过批准可发行公司债券,定期收回,其余均可比照上述有关条文办理。
八、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1984年8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伟人的形象亟待保护
杨 涛
昌平老北京微缩景园外的漱芳斋饭庄,自称是扮演过毛泽东的特型演员孙某,在游客就餐间隙,装扮成毛主席,模仿其语言举止,表演节目。之后,游客可以到后院与孙某合影,每次交费20元。(《新京报》4月25日)
对于孙某装扮成毛主席与游客照相收钱,部分游客觉得非常不严肃,有损伟人形象;而旅游和工商管理部门由于没有相关法规,对此束手无策。事实上,不仅在漱芳斋饭庄,在许多旅游景点,这种装扮成伟人的形象,以此来牟利的现象屡见不鲜,伟人的形象一时成为大众娱乐对象和某些商人生钱的手段。
然而,对于这种装扮成伟人的形象来牟利的现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却还很难界定:说他是侵犯伟人的名誉权,但他没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刻意丑化伟人,使伟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说他是侵犯伟人有肖像权,事实上他也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伟人的肖像。然而,这种以牟利为目的,装扮成伟人的形象进行各种表演的行为,即使是没有刻意丑化伟人的举动,但在无形中也使伟人的形象受损,成为一种娱乐手段,这与经过专门训练过后的进行严肃艺术创作的特型演员是不同的。在民法理论中,形象可以认为是一般人格权的一种,暂时没有被法律明确指出,但并不等于不予以保护,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形象不受他人丑化和复制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称为形象权。
但是,许多被装扮的伟人是已逝者,死者并不享有形象权,对死者形象的侵犯,可以认为是对跟死者有关的生者精神利益的一种损害,侵犯的是生者的形象利益承受权。就伟人而言,对于伟人的形象利益的承受权,就不仅仅是伟人后代人的权利,也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权利。伟人代表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某一种精神的体现,打下了一个时代的烙印,其精神财富为国家和社会的每一个人所继承,而其形象也作为全社会的精神财富之一为每个人所接受和尊重。
因此,作为全社会的精神财富之一的伟人形象权受损,作为国家机关就有责任来保护。一方面,我们呼吁能完善法律,将以牟利为目的,装扮成伟人的形象进行各种表演等行为规定为是违法行为,赋予工商机关查处的权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益的保护者,也可以代表社会公众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当然,伟人的后代也完全有权以诉讼的方式维护伟人的形象,和自己的伟人形象利益的承受权。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绍兴市县级政府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绍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经依法校核后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经依法校核后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

  (五)省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组织健全,措施到位,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六)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上旬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于当年12月中旬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三)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考核时要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六、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完成责任目标任务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有关部门组织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八、考核实行一级考核一级。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