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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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2】62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进一步推进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6/t20120618_9509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十二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的实施,按照《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和任务部署,编制本规划。
一、形势和需求
科技基础性工作一般指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求而开展的获取自然本底情况和基础科学数据、系统编研或共享科技资料和科学数据、采集保存自然科技资源、制定科学标准规范、研制标准物质等科学活动的统称。
科技基础性工作是基础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识自然现象和发现科学规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具有基础性、长期性和公益性等特点。达尔文历时20多年科学考察完成的《物种起源》、我国几代人几百位科学家花费50多年完成的《中国植物志》等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成果,对于推进基础学科发展、支撑国家宏观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由于科技基础性工作在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都普遍重视科技基础性工作,部署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例如:欧美等国家的探险家对我国青藏高原、新疆等地区的科学考察和对南北极的大规模、多学科的综合科学考察;英国著名的洛桑农业实验站;世界发达国家主导形成的全球碳监测网络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十分重视科技基础性工作。建国伊始,在《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中就把资源环境综合科学考察列为重要内容,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综合科学考察与研究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开展了南北极、青藏高原、海洋和沙漠等科学考察,建设了一批长期定位观测站,系统采集保存自然科技资源,实施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等,取得了可喜的成就。2009年,科技部还组织召开了全国野外科技工作会议,回顾总结了我国六十年野外科技工作的发展历程和科技成就。
从“十五”开始,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实施了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围绕国家发展重大需求,重点支持了一批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工作,取得了一批突出的成果。祁连山冰川的科学考察成果为我国关于碳排放的国际谈判提供了重要科学依据;对全国土壤普查数据进行了抢救性保护,建立了我国高精度数字土壤数据库;首次对俄、蒙等中高纬度地区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建立的新“金钉子”被列入全球地质年表等。这些成果对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进入21世纪,大型远洋科考船、低空多用途航空飞行器、尖端观测仪器等新设备,以及传感器技术、通信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等新技术的应用和信息化发展,大幅提高了科技基础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科技基础性工作的能力、广度和深度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支撑;全球联网观测、多学科交叉研究和跨国(地区)协同科学考察等,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欧美等发达国家纷纷采用这些现代化的先进手段,开展了一系列的全球性的、长期的、有影响力的科学考察。
当前,我国正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科技发展势头迅猛,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这对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整体上仍然相当薄弱,离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全社会对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宏观协调和整体规划布局不足;经费投入不够;符合科技基础性工作特征的评价机制不完善,激励措施不到位等。
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和地区,有不同的经费渠道进行支持。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主要支持那些没有专门的经费支持渠道,但对于科技创新、区域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已有专项经费渠道支持的其他科技基础性工作,本专项规划不再描述。
“十二五”是我国科技发展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世界科技发展的新趋势和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我们要抓住历史机遇,准确把握需求,充分发挥科技基础性工作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基础性、长期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坚持面向重大科学问题、面向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的政策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在国家层面上加强统筹协调,促进跨部门和多学科的合作;以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为核心,坚持对相关工作进行战略性前瞻部署和长期稳定支持,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促进高科技观测技术和新技术的应用,保障工作成果的可靠性、系统性和科学性;树立全球视野,积极参与并逐步开展“以我为主”的重要国际科学考察活动;建立支持科技基础性工作长期稳定发展的经费预算增长机制,培养稳定一支年龄结构合理、高素质的科技基础性工作人才队伍,实现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围绕国家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典型区域和重点领域的科学考察,采集、收集一大批基础数据和资料;整理、分析和深加工相关领域积累的科技资料,形成一批科技发展亟需的典籍、志书和图集;研制形成一系列科学规范和标准物质,提升科学研究活动的规范化和精确度;基本建立科技基础性工作数据汇交和共享机制;培养并巩固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的高水平人才队伍;显著提高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对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三、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将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重点在科学考察与调查、科技资料整编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的编研、标准物质与科学规范研制,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加强部署。
(一)科学考察与调查
“十二五”期间,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问题,在一些典型区域和资源、环境、生态、新能源、人口健康等领域开展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工作,注重对重点区域的补充性调查、本底资料的周期性更新、观察和观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
典型区域综合科学考察。对青藏高原、南方丘陵山区、西部干旱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以及欧亚草原和东北亚森林等基础资料更新、空白或缺乏的典型区域开展综合科学考察和周期性调查。
生物资源科学考察与调查。重点开展全国生物能源资源的调查与评价、全国生物质资源及其生产力的调查与评价、重点区域的植物群落调查、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生物多样性调查、生物DNA条形码数据采集、外来入侵有害生物及其危害状况调查等。
农业资源与环境综合调查。重点开展土壤资料的更新调查与数字化整理,水资源及利用状况调查,气候资源及灾情调查,作物种质资源调查,特种经济作物和动物资源调查,农业生物病(虫)原流行演替调查、农业障碍因子调查等。
环境与人群健康综合调查。重点开展地理环境、大气环境与人群健康影响关系调查及资料整编,不同地区危害健康的主要环境因素调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同人群心理健康调查,中国人生理常数、人体工效学基础参数调查,中药种类资源调查等。
荒漠科学考察与调查。选择我国重点区域的戈壁、沙漠、沙漠化土地开展科学考察,收集地理分布、自然条件的基础数据,并开展形成与演变过程、发展趋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海洋科学考察与调查。加强我国黄海、渤海、东海、南海等重点海域及近邻大洋的地质与资源环境科学考察,开展关键断面的长期观测、海岸带资源环境调查、海洋生物资源调查等工作。
湖泊、流域生态环境科学考察与调查。开展我国湖泊分布及水质、水量变化情况的调查,重点开展长江中下游通江湖泊、咸水湖泊等典型湖泊、流域等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历史和现状综合科学考察。
湿地科学考察与调查。对我国重点区域的内陆湿地和滨海湿地开展科学考察,收集湿地水资源、泥炭资源等基础数据,开展生态环境效益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冰川科学考察与调查。重点对我国及边境高寒地区的冰川、冻土,以及冰川地貌和冰川气候等方面开展科学考察,收集冰川、冻土、气候、地质、环境资源等基础数据。
地球物理参数及标准地层科学考察与调查。重点开展我国大陆及海域的地球物理参数深部探测及数据更新,中国各地质年代标准地层的综合地层学考察。
全球及典型区域生态环境科学考察。参与或发起国际和区域性的科学考察计划,开展我国周边毗邻地区和全球典型区域生态环境综合科学考察。
(二)科技资料整编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的编研
“十二五”期间,重点开展各学科领域在长期的科技活动过程中积累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的整编以及典籍、志书、图集的编研,促进科技资料的共享和利用。
空间环境数据整编。重点开展天文底片、古代天文记录文献及相关资料整编,气象历史数据资料整编,特大灾害天气历史资料整编。
地球物理资料整编。重点开展中国大陆地壳结构与岩性分布的深部地球物理、岩土工程基础技术数据整编。
全球或典型区域生态环境资料收集整编。开展全球或典型区域生态环境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
科技计划项目积累数据、资料的整编。继续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积累资料的规范化分类、整理、深加工和共享工作。加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科学考察、调查工作所产生的基础科学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整编。
国家大地图集的扩编。系统整合地学、生物学、环境科学、人居环境学、生态学、人口学等的最新成果,编制一系列多要素的综合地图集,如冰川图集、土壤图集、中国地理区划综合地图集、中国人口健康与环境地图集、中国城市人居环境气候图集等。
跨区域跨时代的地图集编研。编制跨区域、跨年代的气候、生态、资源、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等要素的地图集,如亚洲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空间网格化图集,欧亚大陆及邻近海区大地构造与资源分布规律系列图集,古生代区域综合地层及标准化石图集等。
“三志”修编与发展。对《中国动物志》、《中国孢子植物志》、《中国植物志》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以及数字化建设,增加泛喜马拉雅植物志、中国古代森林资源变迁与生态观编典等特殊地区和历史时期的新志。
农业、林业资源图谱图志编研。以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为重点,制定资源多样性图谱和图志标准,通过数据分析和加工,建立数字化农业、林业资源多样性图谱和图志。
中国地质矿产志和地层志编研。重点开展从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的综合集成到典型矿床的解剖、构成矿物的总结和志书编研,全球年代地层单位界线层型剖面和点位(金钉子)、中国立典地层与全球界线年龄研究。
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志编研。重点开展地质历史时期古无脊椎动物、古植物相关化石门类志书、关键地质时期古生物群的补充,中国古脊椎动物志编研等。
(三)标准物质与科学规范研制
“十二五”期间,重点开展支撑科技基础性工作发展的标准物质与科学规范研制。
通用性、基础性科学规范研制。开展资源环境等学科领域综合科学调查共性规范、新技术方法规范、重点学科领域术语和实验规范研制以及科技名词审订等工作。
可溯源的标准物质研制。开展痕量与高纯金属、气体、有机化合物、元素同位素标准物质的研制,拓展重点领域急需标准物质以及支撑科技创新发展的其他相关标准物质研制。
另外,支持有关对公益性行业部门重要工作、有关重点领域和学科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其他科技基础性工作,如材料腐蚀、公共安全、环境污染、民族文化、法医等领域的专项调查、科技资料整编和标准规范研制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十二五”期间,结合科技基础性工作的特点和需求,在加强经费投入、统筹协调、评价机制、成果共享等方面提出如下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充分发挥国家财政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助的主体作用,继续加大对专项的投入力度,保持专项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拓宽专项的投入渠道,积极探索多部门、多渠道投入的新机制。采用稳定支持和竞争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对国家重大需求有重要意义的科学考察调查、科技资料整理和立典志书图集编研等工作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加强经费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加强统筹协调和宏观布局
完善部门间的宏观协调机制,组织跨部门、跨区域、多学科的协作。充分发挥相关主管部门的作用和积极性,建立联合资助重大科学考察活动的模式。加强国家层面的专项整体规划布局,组建专项高层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专项的顶层设计和宏观布局;深化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的管理创新,强化项目过程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咨询专家组的作用,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规范评价与激励机制
按照科技基础性工作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倡导甘于奉献、淡泊名利、勇于探索的科学精神。对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待遇和激励政策上给予倾斜,促使他们安心工作。鼓励青年科研工作者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提高他们的待遇和积极性。制定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倡导成果内在的科学价值,以及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四)推动成果共享和使用
完善科技基础性工作科学数据汇交和共享机制,推进成果的共享和使用。加强科学数据共享制度建设,强化科学数据共享的制度保障。把成果共享和使用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对成果共享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成果的宣传力度,树立共享理念并不断增强共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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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1月11日,人事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物价上涨和工资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二、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或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
三、享受护理费的对象,由因公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以上人事部门审批。护理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调整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起责任,既要使因公致残人员得到应有的照顾,又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复查工作,掌握享受护理费人员的伤残情况变化,根据护理需要程度的提高或减轻,适时增发或减发护理费。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应停发护理费。
五、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人老〔1986〕16号)中有关因公(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规定,改按本通知执行。非因公致残的人员,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大连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规定

(2004年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经贸、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举例,可以在卫生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gov.cn)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查询。
  职业病危害轻微,投产后可以整改以及危害因素与劳动者不直接接触的建设项目,免予职业卫生审查。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审核申请书》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向市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审核范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个人,经审核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确定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完成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防护设施设计材料向原审核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卫生行政部门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可以与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审查联合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等发生改变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向原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卫生行政部门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承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所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也可以向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索取。申请书面材料应1式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电子版1份,使用A4规格纸,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