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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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已经1990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改善车站环境,建设文明站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途汽车站地区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
  长途汽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范围,由天桥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济南长途汽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地区的各种车辆,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第六条 旅馆、招待所的接站车和各种临时接送站的车辆,必须在广场划定的停车线以内停放整齐,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七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营运的长途客车,一律停放在收发车区域内;自行车、摩托车一律存放在看车处;驻本地区单位的车辆,在本单位院内停放。
  第八条 各种出租车和经常进入本地区运送货物的车辆,一律凭综合管理办公室签发的《进站证》通行,并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

  第三章 商业服务网点管理
  第九条 未经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在长途汽车站地区新设商亭、棚厦、摊位。所有商店、饭店应保持容貌整洁,不得在室外摆摊经营。
  第十条 在本地区露天设置果品、烟酒等售货摊点,一律凭综合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摊点许可证》按划定的地点经营。本地区禁止设置露天饮食摊点。
  第十一条 经营食品的服务网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经营,严禁出售腐败变质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
  第十二条 凡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理, 恪守职业道德, 做到明码标价,亮证经营,严禁提高物价,以次充好,少秤短两,坑骗旅客。

  第四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污物,不得在建(构)筑物上乱贴乱画。候车室内禁止吸烟。
  第十四条 商业摊点应自设垃圾容器 , 及时清扫卫生,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围的清洁。
  第十五条 本地区的保洁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专业队伍实行全日保洁,并负责监督制止损害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凡进入长途汽车站地区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服从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出售淫秽物品,严禁倒卖车票。
  第十八条 禁止强装强运,敲诈旅客等各种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占卜算命、打拳卖艺、流动叫卖,禁止流浪人员逗留讨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定,积极协助管理人员维护长途汽车站秩序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扣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文明管理,在实施管理时,应出示天桥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在执行罚款时,应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桥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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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压力管道重大事故的通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压力管道重大事故的通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1994年3月份以来,压力管道事故频繁发生,损失严重,影响很大,现将1994年3月1日至1995年3月30日期间发生的8起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通报如下:

1994年3月1日,吉林市热电厂燃油管道在运行中突然裂开,燃起大火,烧死4人,伤2人,一台220T/H锅炉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1994年5月20日,河北宣化化肥厂净化车间的换热器管道爆炸,造成8人死亡,1人重残,直接经济损失1104万元。
1994年9月15日,沈阳市万莲街煤气管道断裂,爆炸起火,死亡4人,重伤6人,轻伤3人。
1994年11月2日,长春热电厂直径529mm管道伸缩节折断,发生爆管事故,砸塌几间民房,压断和拉倒9根高压电杆,造成大面积停电和停止供热,幸而没有人员伤亡。
1994年12月14日凌晨3时,抚顺市望花区瓢屯村一居民楼煤气爆炸,造成楼房部分倒塌,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2人。
1995年1月3日17时50分,山东济南市内街道上,发生由于煤气管道破裂,煤气进入地下电缆沟的爆炸事故,约2.2公里长的路面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12人死亡,4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1995年1月19日16时30分,北京人民大会堂西侧路煤气管道探井井盖被汽车压翻砸断井内阀门,造成煤气泄漏发生爆燃,烧毁一辆汽车。
1995年3月30日18时30分,安徽马鞍山钢铁公司,由于一辆未降到位的翻斗汽车车厢将高架的直径630mm煤气管道从焊口处拉断,煤气喷出,造成11人死亡,69人中毒。
上述8起事故,死亡56人,伤150人,其中可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304多万元。压力管道安全形势严峻,其事故隐患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据我们对统计到的历年来200起各种管道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管理问题占32.6%,阀门质量问题占25.3%,安装问题占18%(其中焊接问题占88.6%),设计问题占11%,腐蚀问题占10.6%,管子质量问题占2%,竣工试验和盲板问题占0.5%。
为了减少压力管道事故,控制重大事故发生,当前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规章、规程和标准,完善企业自身对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检验维修工作,治理存在的隐患。
二、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贯彻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规章、规程和标准,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要对本行业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进行普查,查找重大隐患,制定根治重大隐患的方案,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并请将重大隐患及治理方案通报劳动部门。
三、劳动部门要积极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要参加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并参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统计上报压力管道事故;要督促并参加压力管道安全状况普查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抓好监察;要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工程项目实施“三同
时”审查、验收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察。



1995年4月14日

关于修订并印发《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修订并印发《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质监标发〔2007〕138号


各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能。为严格纪律,规范备案工作,经研究对《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见附件)。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收费必须严格遵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2006年)所列收费标准,即产品标准化审查每项(每个标准)收取800元,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2、企业标准备案受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层级管理的原则,并不得为企业提供标准起草(修订)服务和标准备案一揽子服务,也不得为企业指定标准起草(修订)服务单位。企业如有需要,可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由协会等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承担标准起草(修订)服务,但必须与委托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按协议提供服务,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适当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3、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委《关于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四不准”工作纪律的规定》。不准收受标准制修订的评审费、劳务费、咨询费等任何名义的报酬,原则上不参加标准审定会等技术会议,对确需参加的重要标准审定会,必须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在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和收受礼金(券)、高档礼品以及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高消费娱乐、旅游等活动。
  4、各市州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省局也将到各市州局抽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
  附件: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企业产品标准应依法备案。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制定的用作组织生产、交货、合同依据的产品标准;
  (2)企业生产的产品不采用(或有选择和补充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作为组织生产、交货、合同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但企业产品标准的要求一般不应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制定作为组织生产、交货、合同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三条 申报
  1、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后三十日之内应申报备案;
  2、备案申报材料应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首次备案时);
  (2)标准文本(一式五份);
  (3)备案申报文,首次备案还应填企业标准化审查登记表(一份,格式见附件1);
  (4)标准编制说明;
  (5)验证报告;
  (6)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意见;
  (7)《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实施证书》和标准起草人员的《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
  (8)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国际标准原文、译文,以及相关确认材料。
  第四条 受理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受理按层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州、县三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分级受理。在国家和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由省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受理,其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由其工商注册的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人员在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予以受理;对存在的问题,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第五条 审查
  1、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由企业组织专家审查后申报备案。
  2、食品标准实行备案前审查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要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应由熟悉本行业标准化和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作出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意见并签名。
  县局备案的食品标准,备案前应由市州局组织技术审查,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审查时间由主管部门与企业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20天。
  3、重要产品的企业标准应经省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审查后申报备案;重要产品的目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第六条 备案
  1、受理备案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发企业产品标准代号(代号的规定见附件2),并发《湖南省产品标准实施证书》。
  2、受理备案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及时通知企业修改或废止。
  3、备案登记包括:
  (1)在备案受理部门的备案登记本编号登记;标准文本封面盖备案专用章、盖骑缝章(格式见附件3)。
  (2)填写《湖南省产品标准实施证书》,并盖章。
  (3)备案资料存档。存档材料应包括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验证材料、备案申报文、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意见(食品标准必须有审查人员签名的会议纪要或函审意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国际标准原文、译文,以及相关确认材料。
  第七条 备案标准的复审和更改
  1、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修订的标准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废止或确认(内容不变)的应向备案受理部门书面报告;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标准一律取消备案。
  2、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出现印刷错误和个别技术内容需更改、补充时,可填报企业产品标准更改单(格式见附件4),报备案受理部门登记。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重要产品的企业标准经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需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要产品目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备案报表的上报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备案后应填写《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报表》(见附件5),并逐级上报。
  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和次年第一季度前五天内,向所在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出当地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半年度和年度报表(含电子版本)。
  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和次年第一季度前十五天内,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出本市州范围内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半年度和年度报表(含电子版本)。
  第十条 备案责任制
  受理备案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备案人员应本着对企业负责,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态度,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保密要求
  受理备案部门有为企业备案标准保密的义务。如需提供备案标准文本作为诉讼证据、监督、仲裁依据时,应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并办理书面手续方可查询,公函及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湘质监局标发〔2002〕26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文格式(略)
  2、企业代号的规定(略)
  3、备案号和备案专用章、骑缝章模式(略)
  4、企业产品标准更改单格式(略)
  5、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报表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