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国药监械〔2002〕472号,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细则》是申请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条件,是企业生产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申请产品注册必须严格执行的检查验收的标准。按照《细则》有关要求,为做好具体实施,组织安排好对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细则》的具体实施,同时对辖区内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验收。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人员,就《细则》的学习和实施进行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依照《细则》对现有相关生产企业的检查验收,纳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年度验证工作,该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2月29日。
依照《细则》对企业的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为年度审查不合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处理。
依照《细则》完成生产企业检查验收后,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生产企业检查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和检查的相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四、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产品已列入国家重点监管产品,各地在《细则》的实施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检查验收后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样,送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对检查的情况予以通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将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法〔2010〕25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培训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法官培训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法官学院根据《法官法》和《法官培训条例》(法发〔2006〕6号)的规定及你院批准的法官培训计划,对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预备法官和法官任职、晋级、续职培训以及其他法官培训时,向参加培训学员单位的收费标准为:
(一)培训费(包括交通费、外请教师讲课费等)收费标准。七天至半个月内培训每人1300元,一个月培训每人2300元,三个月培训每人3300元;网络培训(每期4个半月)每人每期900元。
(二)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资料工本费据实收取,每期培训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住宿费(包括伙食费)收费标准。3人间每人每天100元;标准间每人每天150元;单人间每人每天200元;套间每人每天300元。
二、国家法官学院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国家法官学院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