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休市期间证券资金清算交收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50:48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休市期间证券资金清算交收安排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休市期间证券资金清算交收安排的通知


各结算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09]121号)精神和沪深证券交易所休市安排,现将2010年部分节假日休市期间资金清算交收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休市1天(2010年1月1日—3日,双休日除外)

1、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09年12月31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1月4日。

2、2010年1月4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2010年1月1日—4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1月4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1月5日。

3、2009年12月29日、30日、31日发生的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1月4日、5日、6日。

二、春节休市5天(2010年2月13日—21日,双休日除外)

1、2010年2月12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2月12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2月22日。

2、2010年2月22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2010年2月13日—22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2月22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2月23日。

3、2010年2月10日、11日、12日发生的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2月22日、23日、24日。

三、清明节休市1天(2010年4月3日—5日,双休日除外)

1、2010年4月2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4月2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4月6日。

2、2010年4月6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2010年4月3日—6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4月6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4月7日。

3、2010年3月31日、4月1日、2日发生的B股交易,上海市场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4月6日、7日、8日;深圳市场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4月7日、7日、8日。

四、劳动节休市1天(2010年5月1日—3日,双休日除外)

1、2010年4月30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4月30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5月4日。

2、2010年5月4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2010年5月1日—4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5月4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5月5日。

3、2010年4月28日、29日、30日发生的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5月4日、5日、6日。

五、端午节休市3天(2010年6月12日—16日,双休日除外)

1、2010年6月11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6月11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6月17日。

2、2010年6月17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2010年6月12日—17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6月17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6月18日。

3、2010年6月9日、10日、11日发生的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6月17日、18日、21日。

六、中秋节休市3天(2010年9月22日—26日,双休日除外)

1、2010年9月21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9月21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9月27日。

2、2010年9月27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2010年9月22日—27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9月27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9月28日。

3、2010年9月17日、20日、21日发生的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9月27日、28日、29日。

七、国庆节休市5天(2010年10月1日—7日,双休日除外)

1、2010年9月30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9月30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10月8日。

2、2010年10月8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2010年10月1日—8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10月8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10月11日。

3、2010年9月28日、29日、30日发生的B股交易,上海市场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10月8日、12日、13日;深圳市场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10月8日、11日、12日。

八、2010年美国公众假日(非美元清算日)期间上海市场B股交收业务安排,见附表1。

九、2010年香港公众假日期间深圳市场B股交收业务安排,见附表2。

请各结算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表1:




2010年美国公众假日(非美元清算日)期间上海市场B股交收业务安排


假 期
交 易 日
交 收 日

Birthday of Martin Luther King Jr.

(2010/01/18)
2010/01/13
2010/01/19

2010/01/14
2010/01/20

2010/01/15
2010/01/21

2010/01/18

Memorial Day

(2010/05/31)
2010/05/26
2010/06/01

2010/05/27
2010/06/02

2010/05/28
2010/06/03

2010/05/31

Independence Day

(2010/07/05)
2010/06/30
2010/07/06

2010/07/01
2010/07/07

2010/07/02
2010/07/08

2010/07/05

Labor Day

(2010/09/06)
2010/09/01
2010/09/07

2010/09/02
2010/09/08

2010/09/03
2010/09/09

2010/09/06

Columbus Day

(2010/10/11)
2010/09/29
2010/10/12

2010/09/30
2010/10/13

2010/10/08
2010/10/14

2010/10/11

Veterans Day

(2010/11/11)
2010/11/08
2010/11/12

2010/11/09
2010/11/15

2010/11/10
2010/11/16

2010/11/11

Thanksgiving Day

(2010/11/25)
2010/11/22
2010/11/26

2010/11/23
2010/11/29

2010/11/24
2010/11/30

2010/11/25















附表2:




2010年度香港公众假日期间深圳B股交收业务安排


假 期
交 易 日
交 收 日

耶稣受难节、复活节、清明节

(2010/04/02至2010/04/06)
2010/03/30

2010/03/31

2010/04/01
2010/04/07

佛诞

(2010/05/21)
2010/05/18

2010/05/19
2010/05/24

香港回归纪念日

(2010/07/01)
2010/06/28

2010/06/29
2010/07/02

圣诞节

(2009/12/27)
2010/12/22

2010/12/23
2010/12/2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

 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统一政策,市、区两级征管”体制。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徐州市地税局负责执收;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可委托区财政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环卫部门或所辖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规定的范围具体负责执收。
第四条 市、区政府委托征收范围:
(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部、省属驻徐行政、事业单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驻徐部队的征收工作。
(二)徐州市地税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市及市以上企业(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的征收工作。
(三)各区委托征收范围:
1.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2.区及区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
3.辖区内住户(含暂住人口);
4.辖区内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
单位所属分支机构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对单位总部集中征收;实行独立核算的,对各分支机
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均按实际居住地每户每月4元收取。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按每户每月1元收取,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交所在区财政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并将垃圾集中运至由区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垃圾中转站不得再向其收取其它费用。
(二)市区内的单位,应按照上一年度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缴纳。
(三)部分行业收费标准:
1.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 
2.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
3.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和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20元收取,由市
场(点)主办单位缴纳。垃圾由辖区环卫部门负责运送。
4.建设(施工)单位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新建、拆迁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经批准自行回填部分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建设(施工)单位须自行或委托运输
服务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运输服务单位代运的,应当支付垃圾代运费。 
5.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弃置渣土、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后,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装潢和建筑垃圾,由负责收取该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负责运送。
对第1、2、3项涉及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再执行按其职工人数征收的标准。
(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居民和由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凭有效证明
经所在地的区政府(市属福利院由市财政局)核定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标准和规定时间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后,所产生的生活、生产、营业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运送。
第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对单位征收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对个人征收的,使用专用定额票据)。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缴并予以举报。
收费许可证和专用票据由执收部门分别向市、区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或领取。
第十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执收单位按时上缴所在地的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弥补本区保洁人员和门前三包人员工资、环卫设施设备购建、市区垃圾收集运输等
费用的不足部分;市执收单位按时上缴市财政专户(7月底前完成全部收入汇缴),专项用于市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工业生产垃圾及其他特殊垃圾处理费的收入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鼓励收好、收足城镇垃圾处理费,市财政部门及各区政府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
务费,专项用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宣传、奖励和改善征管部门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对未按标准和期限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一天加收3‰的滞纳
金(滞纳时间从7月1日起计算);拒不缴纳的,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执收部门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住户不
按规定标准和时间缴纳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向住户所在单位送达“城镇垃圾处理费协助征收通知书”,单位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协助征收到位。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各区政府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1]52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00年4月30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rtf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¹«¿ª·¢ÐÐ֤ȯµÄ¹«Ë¾ÐÅÏ¢Åû¶ÄÚÈÝÓë¸ñʽ׼ÔòµÚ10ºÅ¨D¨DÉÏÊй«Ë¾Ð¹ɷ¢ÐÐÉêÇëÎļþ.1062401178677.rtf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目录.rtf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ÉÏÊй«Ë¾Ð¹ɷ¢ÐÐÉêÇëÎļþĿ¼.1062401178677.r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