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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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8〕114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已经2008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房地产开发市场,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进一步加大旧城区改造力度,有效促进地区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升哈密城市对外开放的形象,提高城市品味,保障人民群众住房供给,不断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哈密房地产开发实际和住房需求,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在城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集中连片的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所有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
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房和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原优惠政策不变,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适当放宽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10%左右)和购房条件,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房建设。
第四条 房地产企业参与旧城区改造的项目,由政府负责拆迁,拆迁补偿费由房地产企业负责支付。拆迁完毕后,政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企业,所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费用后,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降低建设成本和售房价格。
第五条 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供应。政府提供给开发商的净地,凡通过招拍挂获得的,扣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后,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5%返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降低售房价格。
第六条 为减少有实力、讲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的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建设中的资金压力,可按国家土地出让的有关政策分期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合法取得土地后的15天以内缴纳50%,达到房屋预售条件时缴纳30%,剩余20%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缴清。
第七条 有条件的中央、自治区驻哈密企事业单位通过自备土地、购买土地等方式进行集资建房,地区各单位有自备土地并符合城市规划进行集资建房的,除享受原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外地来哈密务工人员购买商品房,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就业岗位,可免费办理全家的农转非户口。本地农牧民进城购买商品房,在城镇有稳定的就业岗位,均免费办理全家的农转非户口,同时享受所在县(市)当年制定的抗震安居房补贴政策。本地农牧民购买经济适用房,有稳定的就业岗位,也可免费办理全家的农转非户口,但不享受所在县(市)当年制定的抗震安居房补贴政策。本地农牧民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均计入所在县(市)及乡(镇)抗震安居新建任务。
第九条 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劳保统筹费不作调整外,2009年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作如下调整:调整2项收费,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工程总造价的5%调整为3%,原工程总造价履约保证金一律调整为2%。取消质监费、挖掘道路恢复费(先交押金,待施工单位按要求恢复道路后退还)、使用地形图费、楼盘输入费、信息网络入会费等8项收费。免收城市配套费、供热配套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费、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工本费、土地评估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11项收费。减半征收监理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费、施工图审查费、房产测绘费、工程地质勘察费、施工图设计费、工程招标代理费、标底编制费、现状地形图费等15项收费。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将各环节总审批时限由现在的34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已经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业发展优惠政策》,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让广大中低收入者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实惠。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的注资力度,支持房地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凡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一)不讲信誉、无社会责任感、不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造成配套设施不完善,售后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水平低等问题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项目,从取得土地后开始计算,一年内多层、高层建筑未完成当年工程量的;
(三)不认真履行房屋销售合约,不兑现销售承诺,故意哄抬房价、炒作房产、欺骗购房户,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建筑质量等造成上访的,影响地区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
(四)不按时缴纳各项税收的。
第十四条 其它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暂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相关费用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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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57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五项规章:
  一、《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1989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四、《北京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物品处理的规定》(1995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70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换文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2日)
             (一)中方去文

塞内加尔共和国计划合作部
吉博·卡部长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事宜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塞内加尔进行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即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内加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

 三、中国医疗队定点开展医疗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是济金肖尔。

 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塞方供应。塞方没有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等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塞内加尔人员将学习操作这些器械。

 五、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达喀尔港。塞方负责他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内加尔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六、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中国和塞内加尔之间的旅费及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和生活费(医疗队队长和两名医务主任,共三人,每人每月十一万西非法郎;十名主治医师和一名翻译,共十一人,每人每月九万五千西非法郎;包括护士在内的另三名队员,每人每月八万西非法郎),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塞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塞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塞内加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塞内加尔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七、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

 八、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假日。

 九、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塞内加尔人民的风俗习惯。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内加尔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谢振骝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日于达喀尔
             (二)塞方来文

大使先生:
  做为对您信函的答复,我代表塞内加尔政府向您确认,我们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大使先生,请接受崇高敬意。

                          塞内加尔共和国
                           吉博·卡
                          计划合作部部长
                         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