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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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九日


宜昌市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实行一次性
就业补助安置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形势,拓宽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鄂发〔2007〕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对象

  经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程序正式招工录用、纳入当年国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计划、需在宜昌市安置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安置地政府支持其自谋职业。

  安置地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军转干部随调配偶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后,安置地政府不再负责其今后的工作安排。

  已落实安置单位且办理了报到手续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不适用本办法。

  二、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的项目、标准和资金筹集

  一次性就业补助费包括:

  (一)安置补助金: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按安置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二)就业扶助金:安置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月水平)×24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安置费用由安置地政府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的核发

  (一)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向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和军转安置部门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

  (二)军转安置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并审核。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个人档案资料和有效证明材料,依据有关标准核定就业补助费金额。

  (四)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与政府负责安置随调配偶的工作部门签订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自谋职业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政府安置随调配偶的工作部门、军转办各执一份,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档案留存一份。

  (五)财政部门根据协议确定的就业补助金额,划拨到军转办,由军转办发放给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个人。

  四、社会保障和相关管理事务

  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其人事、劳动关系及个人档案按有关规定转至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后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部门职责

  军转安置部门负责受理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自谋职业申请,确认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个人意愿,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就业补助金的发放。人事部门负责干部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方式安置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人身份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方式安置工作,负责所有自谋职业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劳动保障事务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补助金的预算编制。

  六、其它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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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名为联营实为借款案引发的思考
高雅巍

  1996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规定:双方合作经营C公司,A公司借给B公司40万元,C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由B公司出资,经营期限为10年,B公司负责生产,并与A公司共同进行财务管理;自C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一年半内,B公司将全部借款本息偿还A公司,此后A公司每年享有纯利的20%,直至注册期满。另一份协议书规定:A公司与B公司合作经营C公司,C公司投资总额为50万元,由B公司出资,其中现金40万元、工业产权10万元;A公司参与合作经营及管理,每年分配公司纯利20%;C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共5人,A公司2人,B公司3人;A公司负责办理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参与公司财务管理,协助B公司进行厂房改造;B公司负责提供生产资金及生产技术,负责生产管理及市场经营。合同签订后,1996年8月,A公司在工商机关办理了企业登记,因与C公司重名,登记的名称是D厂,注册资金为40万元,D厂的组建单位为A公司,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1996年8月19日,审计所验资报告确认A公司为组建D厂提供资本40万元。1997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对原合同作进一步强调,规定:为扩大经营项目,A公司的40万元,以长期借款方式投入B公司,资金使用期限为5年,B公司每年给付A公司15万元资金回报。现A公司因B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归还借款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规定借款事宜,但综合考虑合作协议书内容,应确认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合作。A公司在办理注册时违反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此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于双方并未实际发生借款行为,故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以原诉理由上诉。二审法院认为:A、B公司双方所签协议性质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其实质为规避法律,双方当事人本意是履行借款协议,但A公司的注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改变借款合同性质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使其与B公司之间并未实际形成借贷关系,故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此案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本案中A、B公司的行为是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还是债权性投资
  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属企业之间互通有无的行为,在企业的帐务处理上一般以流动负债处理,登记到企业的其他应付款中。而本案中,A公司借款给B公司,是为了获取很高的投资回报,在B公司的企业资本构成上,应属权益性资本,在企业的长期应付款帐面上反映。这一点,我们从双方合意就可以了解。当事人的动机很明显,A公司借款给B公司是一种债权性的投资行为,协议中约定的不是一个单纯利息的问题,是一个投资回报的问题。资本的本性就是获取利润的,A公司有富余的资金,投资到B公司,B公司之所以接受很高的资金成本,在于其认为他的投资项目将来的投资收益率会高于资金成本率。而且也不能认定A公司只分利润不担风险,合同约定的纯利的20%就是一个或有收益:当B公司无纯利时,A公司就无利润可分了,这显然是投资风险。因此,A公司的行为是企业的债权性投资行为。
二、双方合意是否应得到法律保护
  如果A公司的投资行为可以认定是一种债权性投资行为,那资本的本性是获取利润,投资回报是没有上限的,应理解为资本向收益最高的方向流动。依此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利润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予以保护的。
三、合法的注册行为是否可以改变合同性质
  A公司依协议去注册,工商局仅对形式进行审查,此工商登记与协议内容不符,是否可以改变协议内容,且1997年的另一份协议书也证明了双方仍依协议在履行,A公司的注册行为确有违约,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能改变A公司对B公司债权性投资的事实。所以投资领域有着较复杂的问题,仅用单纯的合法形式来判断事实是否存在显然不当。如果我们假定双方合作直到破产清算,B公司此时凭合同主张对D厂的所有权,法律没有理由不支持。所以既然明知是规避法律,就要按问题的实质来处理。
  四、合法的形式是否表明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认定过程中,法官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工商局的工商注册档案,因为这是一个合法的形式。然而合法的形式是否表明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当法律落后于形势的发展时,法官应从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和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裁判。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证券业务部分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证券业务部分业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和《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金融机构开办的非独立法人的证券业务部必须根据《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本规定实行与其他金融业务分业管理。
第三条 证券业务部必须建立和完善分业管理的有关制度。贯彻在经营、业务、人员、营运资金、财务及营业设施等方面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证券业务部的管理应直属法人金融机构,不得隶属非法人的金融投资部或其它金融业务部。
第五条 证券业务部应实行业务部经理(主任)负责制,证券业务部经理根据其上级公司制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和总体要求,主持证券业务部的日常工作。上级公司应定期对业务部经理进行考核。
第六条 证券业务部应根据有关法规制定分业管理办法及业务规则。其营运资金、财务、人员、营业设施及营业场地不得相互交叉,上级公司不得随意调拨。
第七条 凡在本单位证券业务部买卖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须按法人委托买卖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证券业务部从业人员须脱离其它金融业务,不得兼本业务部以外的其它业务。配备的人员要相对稳定,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证券业务部必须至少单独设置下列会计科目:
一、营运资金:核算上级公司拨入的营运资金及使用情况。
二、手续费收入:核算在证券承销和代理买卖中的手续费收入情况。
三、证券业务其它收入:核算除手续费收入以外的其它服务收入。
四、有价证券。核算库存的有价证券情况,应按上个月最后一日的收市价计价。
五、证券差价收入:核算自营、包销证券的益损情况。
六、代扣税金:核算该项收付情况。
七、损失准备金:核算该项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第十条 证券业务部必须于每月5号前将上个月的财务和业务报表及书面报告报送主管机关。年度财务和业务报表于下一年度第一个月内报送。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各条分业管理规定的,将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证券经营资格的处分。并追究其上级金融机构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