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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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2006年12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人大代表要模范学习、宣传、遵守宪法和法律,弘扬民主与法治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人大代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构建和谐郑州贡献力量。
人大代表要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认真履行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要廉洁自律,遵守公德,公道正派,联系群众,顾全大局,保守秘密,恪尽职守,发挥人大代表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和支持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监督和支持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
第四条人大代表应当采取接访、走访、电子信箱、电话等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应当遵照有关规定。
第五条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时参加代表团审议和分组审议,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可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人大代表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书面请假。
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应当提前做好调查研究,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材料,为提交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做好准备。 出席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有关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条人大代表要按要求参加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单位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组和代表专业活动组组织的活动。
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的有关活动,人大代表应予以支持。
有关单位和组织征求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意见时,领衔提交该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人大代表应当出席。
第七条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代表就地持证视察。
第八条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活动,要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
每位人大代表每届任期要至少领衔或参与提出一件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
第九条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相关证件。
第十条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直接处理问题,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案。
人大代表对与本人和亲属有关的案件的审理工作应当回避。
人大代表不得以代表身份从事与履行代表职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借代表名义谋取不当利益。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馈赠。
第十一条人大代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选举单位述职,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人大代表确实不能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时,应提出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三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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