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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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暂行办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促进和规范我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对本省具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效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组织相关知识产权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与专家,建立工作机制,对有关案件或事项进行客观评价,采取智力支援为主,资金支持为辅的方式,为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查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维权援助;为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产业开展分析论证或预警服务,并为有关部门提供预警报告;接受、处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

  第三条 援助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受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管理,为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公益机构。

  援助中心负责本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有关维权援助工作的规章制度,受理和审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指导、管理和监督合作单位,依照规定开展维权援助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单位,是指自愿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并经申请、审核、批准或邀请参加的有关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自愿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并经申请、审核、批准或受邀参加的在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员。

  合作单位与专家名单的确定与调整,以会员制的方式,采用自愿申报、公正审核、统一标准、动态进出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合作单位与专家必须遵守维权援助章程,履行维权援助职责,服从援助中心指导,接受援助中心监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维权援助的对象及内容

  第六条 江苏省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援助中心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援助中心依申请酌情给予援助。

  (一)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

  (二)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

  前款所称的“江苏省境内的自然人”是指江苏省具有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中国公民。

  第七条 援助中心提供维权援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程序以及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及推介合作单位等;

  (二)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三)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四)接收、处理单位或个人对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举报或投诉,以及转送的举报或投诉案件;

  (五)组织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六)为胜诉的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酌情提供经费资助,根据江苏省现况,援助资金将优先用于支持涉外案件;

  “涉外”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为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重大”是指对江苏省重点技术领域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

  (七)为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八)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提供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第三章 维权援助的申请和审查

  第八条 符合援助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其所在省辖市的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也可向本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但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填写《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申请表》;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单位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拥有知识产权的,应提供相关权益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援助对象属于经济困难的,应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六)援助事项和事由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展等相关材料;

  (七)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援助的,应有本人签名确认;

  (八)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不全的,援助中心将及时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正,申请人在10日内未按要求进行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条 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及材料进行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给予援助做出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援助中心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请求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对该决定重新审议。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法律援助的知识产权相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属于本办法援助范畴。

  第十二条 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待审查的援助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四章 维权援助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援助中心及时推介合作单位对申请人提供援助,并由申请人与合作单位共同签订《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协议书》,明确援助事项、援助方式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援助中心备案。

  如需减收或免收费用的,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机构具有维权援助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人员,按照协议书签订的内容完成援助中心交付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项。

  第十五条 同一合作单位不得同时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提供维权援助服务或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所承办的维权援助事项,维权援助事项完成后,应及时向援助中心提交援助情况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服务人员承办维权援助事项,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能因减收或免收费用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 合作单位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援助工作的,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理由,向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终止援助工作。

  援助中心应及时协调推介其他合作单位。

  第十九条 合作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人开展智力援助,但应及时报援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合作单位与受援人员之间因维权援助事项难以达成共识或产生纠纷时,双方应按照协议要求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援助中心申请予以调解。

  第二十一条 受援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以欺诈、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助服务,经查实后,援助中心将终止援助服务,全数追回援助资金,援助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援助申请,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援助中心将上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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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9号

市直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国有资产占用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缴款义务人是有经营性资产的市直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市直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购建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具体包括: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购建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资产;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形成的资产;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包括内部承包)形成的资产;

  (四)利用财政性资金直接购建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资产;

  (五)市级财政部门认定应缴纳占用费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直接征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市直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计征额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对市直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则上每年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记录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价值计算)的2-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非转经”资产原值与实际偏离较大的,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资产重估值或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的评估值确定计征额。宣传、新闻等传媒机构占有国有资产经营广告业务的,每年按广告收入的3—5%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租赁的,每年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记录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价值计算)1—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利用政府行政职能形成收入的事业单位或经济实体,每年按其收入的1-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按季缴纳、年终结算,由缴款义务人于每季末缴入“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及时将各单位缴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划解国库,同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七条 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在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时,允许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 缴款义务人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从本年度或下年度预算拨款中予以扣缴。拒不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市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要求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由缴款义务人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提出减免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非经营性资产直接用于兴办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二) 因国家安全等特殊工作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减免的情况。

  第十条 市直单位每年要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总量、明晰产权,并向市财政局备案。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用途、新增或异动,必须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同时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办理年度应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金额调整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资产占用费缴款义务人使用国有资产和缴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占用费缴款义务人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环境保护部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

环办〔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8〕22号)的要求,现将《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环保系统大规模培训工作的开展。 

  附件: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

二○○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按照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08〕22号),现就全国环保系统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为原则,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要求,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环保工作目标与重点和《2006-2010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总体任务,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环境管理本领、提高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为目标,把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培训,推动学习型部门、学习型机关建设,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为环保事业服务、为干部健康成长服务。

  (二)总体目标

  全国环保系统处级以上干部(含处级)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10学时,5年内累计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达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0学时。通过教育培训,使广大环保干部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明显提高;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学风进一步弘扬;推动环保历史性转变、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本领不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理念、培训方式、培训管理、培训制度和培训手段的改革创新不断推进,使培训工作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适应、与环保事业发展相适应、与环保队伍建设需要相适应、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进一步完善环保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一)主要任务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要围绕党的十七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来开展,按照全面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来谋划。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部,深入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培训,突出抓好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和推动环境保护的本领,提高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坚持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培训干部,着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本领;坚持用生动的实践案例和新鲜经验培训干部,着力提高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开拓创新本领;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引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着力提高干部改造主观世界、拒腐防变的能力。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整体推进各级党政干部、国有大中型环境监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全局、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带好队伍、开拓创新等方面的能力;要抓紧环保工作急需人才培养,努力保障环保中心工作需要和重大任务的完成;要把环保教育培训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和着重点放在基层,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要切实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和培训者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把干部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在学风建设上,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8〕23号)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教育广大干部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理论与实践、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严肃培训纪律,切实加强管理,牢记“两个务必”,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二)重点工程

  ——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环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决定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按照中组部要求,重点加强对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环保培训,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着力开阔他们领导环保事业科学发展的视野、思路和胸襟,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开拓创新、驾驭科学发展全局、环境与发展科学决策、环境危机管理等方面的能力,着力增强他们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的本领。

  环境保护部和中组部每年联合举办3-4期党政领导干部专题研究班;和有关共建省、市或自治区联合举办3-4期党政领导干部专题研究班。每年安排300名左右地、市级党政主要干部参加环保专题培训班。

  各省环保厅(局)应积极和当地组织部门联系,加大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力度。

  ——环保局长岗位培训工程。不断增强各级环保局长把握全局、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带好队伍、开拓创新等方面的能力。环境保护部负责省(市或自治区)级和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省环保厅(局)负责县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

  环境保护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省级环保厅(局)长岗位培训;每年举办4期左右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每年调训300人左右,力争5年内将地市级环保局长轮训一遍。在每年的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班中,安排1-2期主要针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开展培训。

  ——环境监测站长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工程。以推进“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开展环境监测预警、监督执法等业务培训,着重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长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环境监测和监督执法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原则上环境保护部负责省(市或自治区)级和地市级环境监测站长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省环保厅(局)负责县级环境监测站长和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

  环境保护部每年举办4期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长专题研究班,每年调训250人左右,力争5年内将地市级监测站长轮训一遍。每年举办10期各类环境监督执法岗位培训班,重点培训国家和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人员、部分地市级环境监察骨干和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5年计划培训10000人次以上。

  ——环保公务员培训工程。根据工作需要,环境保护部每年安排25名左右司局级干部参加中组部举办的各类干部调训;每年举办司局级、处级干部专题研讨班;及时组织处级领导任职培训班,确保新晋升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任职培训。鼓励在职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管理,扎实、规范地开展公务员培训,切实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程。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科研、环境法制、环境标准与信息统计、环境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专业技术干部的培训;着力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等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环境标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保产业资质、有机食品认证评审人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等环保领域社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严格上岗标准,坚持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确保环保从业人员素质。

  环境保护部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每年的全国环保培训计划。五年计划培训175000人左右。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本地区本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计划统一管理。

  ——重点环保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培训工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职业资格管理”的决定要求,在对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基础上,加大环境监督员培训力度。

  ——适度开展有针对性的境外专题培训。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的方针,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重点组织环保法规、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监督执法、国际履约等专题培训;安排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领导干部到境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参加专业对口学习培训。

  三、改革创新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不断更新培训理念,转变职能,培训主管部门要由侧重微观管理向侧重宏观管理转变,由管具体事务向管方向、管政策转变,切实加强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要统筹安排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有的干部重复培训、有的干部多年不训和重要干部调训难的问题;要根据环保事业发展和环保组织建设的需要,逐步建立明确的分级分类岗位管理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课程,以便不同岗位的环保干部接受相应的培训;要理顺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与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和参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二)建立开放竞争、优化统筹的办学体制

  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建设,逐步建立环保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科学制定准入标准,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优质培训资源纳入环保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特色鲜明的环保干部教育培训新格局。适度利用境外优质培训资源开展合作培训。

  逐步试行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培训需要,定期确定培训项目,向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开放,择优选定承办机构。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自主安排干部培训。引导教育培训机构开发环保特色培训项目,加强专业化建设,择优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不断激发培训机构改进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的动力。

  (三)深化环保干部教育培训教学改革

  牢固树立按需培训的理念,加强培训需求调研,深入研究环保事业发展对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新要求,把培训需求调研和分析作为制定培训计划的科学依据,努力实现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个性需求的统一。改进培训计划生成方式,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部门培训计划协调会商机制。

  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及时更新培训内容。由一般性轮训为主向专题培训为主转变,科学设置班次和培训时间;针对环保理论和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不断完善培训课程,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根据不同对象和培训内容,选择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不同教学方法,进一步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和在线学习,提高培训的覆盖面和资源利用率。环境保护部将探索建立远程教育培训管理平台。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可在门户网站建立网上培训学院,也可以委托所属培训机构建立专门远程培训网站,开展本地区环保干部的在线培训、考试和培训管理。

  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师授课效果评估制度,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科学分析。着重从培训需求调研、培训项目设计和论证、课程研发、课程实施、教学督查,学员评教、项目评估等环节,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建立动态师资库。

  (四)推行干部自主选学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大力推行干部自主选学,把组织对干部的学习要求与干部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建立自主选学与组织调训相结合的干部参训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完善和推广干部自主选学,有条件的地方,对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类培训,应逐步加大干部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的力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在培训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精心设计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定期公布信息,同时明确有关要求,加强管理。

  (五)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重在激励、务求实效的原则, 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办法,开展考核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管理的领导班子开展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重点是所在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总体情况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创新等综合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综合考核的主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领导班子要根据考核结果,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对各级环保领导干部培训情况考核的内容,重点是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和党性锻炼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情况。要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干部,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形成专兼结合、对外开放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切实加强对培训者的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教学科研骨干。建立业务进修、实地调研、挂职锻炼相结合的知识更新机制,提高教师培训设计、组织和管理能力。建立开放式的教学人才库,聘请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基层一线优秀干部担任兼职教师,鼓励主要领导干部到培训班讲课或作报告。探索建立全国和省(区、市)环保系统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优化师资配置,集聚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充实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七)推进培训资源优化调整

  鼓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协作办学关系,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培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合。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工作规划,统筹安排,整体部署,明确责任。主要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工学矛盾,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各级环保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环境保护部将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形势下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定,进一步推进环保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各级环保培训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对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指导,努力为基层和广大干部服务,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业务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业务系统干部的专业培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大规模培训干部中的作用,做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探索者和实践者。干部所在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积极组织实施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明确学习要求,提供相应保障,积极推动干部在职学习,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短期培训等活动,创建学习型组织,落实全员培训的要求。

  (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

  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作为队伍建设考核的重要标准,保证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需要,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保证足够的人员编制,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抓好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环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

  (四)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和推广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要加强宣传,进一步形成领导重视、干部需要、各部门支持的教育培训工作良好氛围,推动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促进环保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