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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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合格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
http://www.chinaclear.cn/main/03/0301/030102/dzjyxt.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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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三政〔201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市政府出资或担保的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四)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需要长期实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六)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区基准地价标准的确定等;
(八)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能重大调整,行政区划调整;
(九)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的决策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反映和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决策公开。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决策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予以公开。
(五)坚持效率原则。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项提出。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领导提出,或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同意。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指定一个政府部门(单位)具体承办,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拟订方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出供市政府决策的方案(草案)和说明,其中说明应包括决策事项所要解决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一般情况下,应有两种以上的比选方案。
(三)充分协商。确定的重大事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或有关单位的,由事项承办部门(单位)会同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商并有不同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决策。
(四)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征求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五)评估论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决策事项,应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的全面评估和论证,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还应当组织信访评估,并提出具体意见,供市政府领导决策时参考。
(六)举行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进行听证。
听证会的参会代表和规模,由事项承办部门(单位)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进行确定,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有关专家应分别占一定比例。
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10日前,应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七)合法性审查。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由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市政府有关领导签批的意见,将完善后的方案(草案)和说明交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市政府对该重大事项不作决策。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决策会议参加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认为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原则上必须到会。实际到会的市政府领导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时,作出的决策有效。
(九)会议纪要。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六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及时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布,供群众查询和监督。必要时,在《三门峡日报》刊登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第七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主管部门应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
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决策后评价应形成完整的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如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要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显著成绩的;
(二)尊重科学,勇于改革,对改变一个地区、部门的面貌有显著成绩的;
(三)一贯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执行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起模范作用的;
(五)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或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挽救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七)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或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
(八)捍卫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
(九)其他事迹突出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应给予奖励:
(一)领导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重视干部“四化”建设,带领群众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成绩显著的;
(二)全体人员职责分明,团结互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勇于实践,坚持改革,作风正,纪律好,表现突出的;
(三)照顾全局,注重协作,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
第四条 个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六种。
上述奖励可以单独使用,有的也可以同时并用。
集体奖励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通令嘉奖两种。
第五条 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个人奖励:
“先进工作者”称号,由所在机关授予。
记功、记大功,由管理其职务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审批。
升级奖励,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审批;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由政府授权人事部门审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
府或由政府授权人事部门审批。
通令嘉奖、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集体奖励: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决定;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凡批准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的,应颁发奖状;批准授予升级、通令嘉奖、“劳动模范”称号的,应颁发奖励证书。
凡批准授予集体奖励的,应颁发奖旗。
奖状、奖励证书和奖旗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凡受奖的个人或集体,均应发给适量的奖金或奖品。不能重复奖励。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应给予重奖。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可以定期给予,也可以随时给予。
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经过群众评议,领导审查,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授予。
第八条 为工作人员或集体报请奖励,须由其主管行政机关写出请示报告,并附先进事迹材料和填报“奖励审批表”(式样附后),逐级报请批准机关审批,对有发明创造的,还应附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材料。
工作人员或集体的奖励经批准后,要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上宣布。个人的“奖励审批表”要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凡发现受奖的个人或集体事迹失实,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由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所发的奖状、奖旗、奖励证书和奖品、奖金,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基金,并列入本级财政计划,专款专用。
奖励经费和奖励升级指标,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如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也可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或诬陷他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四)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
(五)纵容、包庇他人违法乱纪的;
(六)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或集体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七)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
(八)丧失国格、人格,损害国家尊严的;
(九)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严重失密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纪律处分时,须持严肃慎重的态度,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一)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一定损失,仍然可以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分别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三)对于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了再给其悔改的机会,也可以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安排劳动或分配不叙职的工作,发给适当的生活费。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可分配适当工作;表现不好的,应予开除。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对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其职务,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上一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或予以撤职。
(二)经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受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案。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任命的工作人员,受各种纪律处分,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决定执行。其中,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受降职以上处分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受各种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执行。其中,正、副处长及相当职务的工作人员,受降职以上处分和一般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辖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受各种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执行。其中,受开除处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执行;受降级以上处分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受各种纪律处分,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决定其处分时,要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受处分人到会,允许本人申述意见,也允许别人为其申辩。纪律处分经批准后,应
将处分决定给受处分的人一份,并将有关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因严重违反纪律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没有决定或未获批准以前,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可先停止其职务。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有权要求处理机关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但在复议或复查期间,不停止其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企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奖惩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可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奖惩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承办。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新的规定发生抵触,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事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省政府鲁政发[1981]121号文印发《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鲁政发[1983]130号文《关于修改省府各工作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审批权限的通知》即行废止。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
|姓 名 | |性别 |工作单位 | |职务| |
|----|---|-----------|----|--|---|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籍贯| |民族| |
|----|--------|------|----|--|---|
|何时参加| |入党(团) | |级别| |
|工 作 | |时 间 | | | |
|----|---------------------------|
|何 过 | |
|时 何 | |
|何 种 | |
|地 奖 | |
|受 励 | |
|----|---------------------------|
|拟 何 | |
|授 种 | |
|予 奖 | |
| 励 | |
|----|---------------------------|
| 主 | |
| 要 | |
| 事 | |
| 迹 | |
----------------------------------
----------------------------------
| 呈 | |
| 报 | |
| 单 | |
| 位 | 单 位 盖 章 |
| 意 | |
| 见 | 一九八 年 月 日 |
|---|----------------------------|
| 审 | |
| 核 | |
| 机 | |
| 关 | 机 关 盖 章 |
| 意 | |
| 见 | 一九八 年 月 日 |
|---|----------------------------|
| 批 | |
| 准 | |
| 机 | |
| 关 | 机 关 盖 章 |
| 意 | |
| 见 | 一九八 年 月 日 |
|---|----------------------------|
| 备 | |
| | |
| 考 | 奖励证书编号 |
----------------------------------
国家机关集体奖励审批表
---------------------------------
|单 位| |
|---|---------------------------|
|何 过| |
|时 何| |
|何 种| |
|地 奖| |
|受 励| |
|---|---------------------------|
|拟 何| |
|授 种| |
|予 奖| |
| 励| |
|---|---------------------------|
| 主 | |
| 要 | |
| 事 | |
| 迹 | |
---------------------------------
----------------------------------
| 呈 | |
| 报 | |
| 单 | |
| 位 | 单 位 盖 章 |
| 意 | |
| 见 | 一九八 年 月 日 |
|---|----------------------------|
| 审 | |
| 核 | |
| 机 | |
| 关 | 机 关 盖 章 |
| 意 | |
| 见 | 一九八 年 月 日 |
|---|----------------------------|
| 批 | |
| 准 | |
| 机 | |
| 关 | 机 关 盖 章 |
| 意 | |
| 见 | 一九八 年 月 日 |
|---|----------------------------|
| 备 | |
| | |
| 考 | 奖励证书编号 |
----------------------------------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分审批表
----------------------------------
|姓 名 | |性别| |工作单位 | |职务| |
|----|---|-----------|----|--|---|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籍贯| |民族| |
|----|--------|------|----|--|---|
|何时参加| |入党(团) | |级别| |
|工 作 | |时 间 | | | |
|----|---------------------------|
|何 过 | |
|时 何 | |
|何 种 | |
|地 处 | |
|受 分 | |
|----|---------------------------|
|拟 何 | |
|授 种 | |
|予 处 | |
| 分 | |
|----|---------------------------|
| 主 | |
| 要 | |
| 错 | |
| 误 | |
| 事 | |
| 实 | |
----------------------------------
----------------------------------
| 呈 | |
| 报 | |
| 单 | |
| 位 | 单 位 盖 章 |
| 意 | |
| 见 | 一九八 年 月 日 |
|---|----------------------------|
| 审 | |
| 核 | |
| 机 | |
| 关 | 机 关 盖 章 |
| 意 | |
| 见 | 一九八 年 月 日 |
|---|----------------------------|
| 批 | |
| 准 | |
| 机 | |
| 关 | 机 关 盖 章 |
| 意 | |
| 见 | 负责人签章 一九八 年 月 日 |
|---|----------------------------|
| 备 | |
| | |
| 考 | |
----------------------------------



198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