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78项石油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32号
发布78项石油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78项石油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78项石油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ΟΟ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78项石油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1
防腐蚀工程经济计算方法 SY/T0042-2002
SYJ42-89
2
油气田工程测量规范 SY/T0054-2002
SY/T0054-93
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T0075-2002
SY0075-93
4
钢制储罐内衬环氧玻璃钢技术标准 SY/T0326-2002
5
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 SY/T0413-2002
SY/T4013-95
6
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 SY/T0452-2002
SY4052-92
7
油气管道钢制对焊管件设计规程 SY/T0518-2002
SY/T0518-92
8
地震检波器 第3部分 涡流式检波器 SY/T5046.3-2002
9
地震检波器 第4部分 动圈式加速度检波器 SY/T5046.4-2002
10
钻修井用割刀 SY/T5070-2002
SY5070-91
SY5424-91
SY/T5688-95
11
评定井身质量的项目和计算方法 SY/T5088-2002
SY/T5088-93
12
钻井液用磺化褐煤SMC SY/T5092-2002
SY/T5092-93
13
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规范 SY/T5127-2002
SY5127-92 SY5279.1-91
SY5279.2-91
SY5279.3-91
SY5156-93
14
石油钻机用离心涡轮液力变距器 SY/T5141-2002
SY/T5141-93
15
岩石中金属元素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 SY/T5161-2002
SY5161-87
16
钻柱转换接头 SY/T5200-2002
SY5200-93
17
岩样的自然伽马能谱分析方法 SY/T5252-2002
SY/T5252-91
SY/T5253-91
18
偏心配水工具 SY/T5275-2002
SY5275-91
19
港口装卸用输油臂 SY/T5298-2002
SY/T5298-91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20
陆上地震勘探资料采集质量检查与验收 SY/T5314-2002
SY/T5314-95
21
撞击式井壁取心技术规程 SY/T5326-2002
SY/T5326-93
SY/T5605-93
22
压裂用田菁胶 SY/T5341-2002
SY/T5341-88
23
储层敏感性流动实验评价方法 SY/T5358-2002
SY/T 5358-94
24
扩张式封隔器 SY/T5404-2002
SY/T5404-91
25
特殊取心工具 SY/T5414-2002
SY5414-91 SY/T6200-1996
26
石油修井绞车 SY/T5470-2002
SY5470-92
27
石油钻机用绞车 SY/T5532-2002
SY/T5532-92
28
石油钻机用DS系列电磁涡流刹车 SY/T5533-2002
SY/T5533-92
29
原油管道试运投产规范 SY/T5536-2002
SY/T5536-92
30
凝析气藏流体物性分析方法 SY/T5543-2002
SY/T5543-92
31
单螺杆抽油泵 SY/T5549-2002
SY5549-92
32
裸眼井、套管井测井作业技术规程 SY/T5600-2002
SY/T5600-93
SY/T 5606-93
33
电缆输送射孔施工技术规程及质量评定 SY/T5604-2002
SY/T5604-93
34
试油测试工具性能检验技术规程 SY/T5710-2002
SY/T5712-95 SY/T5710-95
35
石油地质岩石名称及颜色代码 SY/T5751-2002
ST/T5751-1995
36
管输原油降凝剂 SY/T5767-2002
ST/T5767-1995 SY/T5887-93
37
可控源声频大地电磁法勘探技术规程 SY/T5772-2002
SY/T5772-1995
38
山区地震勘探测量技术规程 SY/T5775-2002
SY/T5775-1995
39
注入、产出剖面测井资料解释规程 SY/T5783-2002
SY/T5783-93
40
套管整形与密封加固工艺作法 SY/T5790-2002
SY/T5790-93
41
地面重力勘探技术规程 SY/T5819-2002
SY/T5819-93
42
抽油杆扶正器 SY/T5832-2002
SY/T5832-93
43
油水井化学剂解堵经济效果评价方法 SY/T5849-2002
SY/T5849-93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44
采气工程劳动定额 SY/T5896-2002
SY/T5896-93
45
输气工程劳动定额 SY/T5897-2002
SY/T5897-93
46
钻井液用聚丙烯酰胺钾盐 SY/T5946-2002
SY/T5946-94
47
石油重力、磁力、电法、地球化学勘探图件 SY/T6055-2002
SY/T6055-94
48
地层岩石热物性参数的测定方法 SY/T6107-2002
SY/T6107-1994
49
碳酸盐岩气藏开发地质特征描述 SY/T6110-2002
SY/T6110-94
50
天然气管道试运投产规范 SY/T6233-2002
SY/T6233-1996
51
油井管全尺寸试验方法 油、套管螺纹上卸扣试验 SY/T6238.2-2002
52
石油工业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具配备要求 SY/T6524-2002
53
泡沫排水采气推荐作法 SY/T6525-2002
54
盐酸与碳酸盐岩动态反应速率测定方法 SY/T6526-2002
55
电、声成像测井原始资料质量规范 SY/T6527-2002
56
岩样介电常数测量方法 SY/T6528-2002
57
原油库固定式消防系统运行规范 SY/T6529-2002
58
非腐蚀性气体输送用管线管内涂层 SY/T6530-2002
59
油井泵体用直缝电阻焊钢管 SY/T6531-2002
60
激发极化仪校准方法 SY/T6532-2002
61
稳定试井测试及解释方法 SY/T6533-2002
62
双螺杆油气混输泵 SY/T6534-2002
63
高压气地下储气井 SY/T6535-2002
64
钢质水罐内壁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SY/T6536-2002
65
天然气净化厂气体及溶液分析方法 SY/T6537-2002
66
配方型选择性脱硫溶剂 SY/T6538-2002
67
BOX地震数据采集系统检验项目及技术指标 SY/T6539-2002
68
钻井液完井液损害油层室内评价方法 SY/T6540-2002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69
海上固定平台规划、设计和建造的推荐作法荷载抗力系数设计法(增补1) SY/T10009-2002
SY/T10009-1996
70
海洋石油工程制图规范 SY/T10028-2002
71
海上固定平台规划、设计和建造的推荐作法工作应力设计法(增补1) SY/T10030-2002
SY/T10030-2000
72
海底管道系统规范 SY/T10037-2002
SY/T4804-92
73
海上固定平台直升机场规划、设计和建造的推荐作法 SY/T10038-2002
SY/T4806-92
74
浮式结构物定位系统设计与分析的推荐作法 SY/T10040-2002
75
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一级一类和二类区域划分的推荐作法 SY/T10041-2002
SY/T4811-92
76
海上生产平台管道系统设计和安装的推荐作法 SY/T10042-2002
SY/T4809-92
77
泄压和减压系统指南 SY/T10043-2002
SY/T4812-92
78
炼油厂压力泄放装置的尺寸确定、选择和安装的推荐作法 SY/T10044-2002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决策质量,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事项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重要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和科教文卫等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八)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重大事项。
市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有价值的决策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提出拟决策事项和决策承办单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核准后确定决策事项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分管领导可直接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拟决策事项和决策承办单位,市政府主要领导也可直接提出并确定决策事项和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职能部门(含直属单位)担任。
(二)调查研究。决策事项确定后,决策承办单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等,并拟订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市政府领导可以亲自参加调研工作,掌握调研的第一手资料。
(三)咨询论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后,应征求政府组成人员的意见,并按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下级政府事权的重大事项,应征求下级政府的意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应征求党委领导及党委有关工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具体范围、形式由决策承办单位报政府办公室确定,必要时报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征求意见的形式主要为书面征求意见,也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或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应当附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理据说明,列明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时限。征求意见的时限不少于1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己明确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征求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完善决策备选方案。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五)举行听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举行听证。
(六)法律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后决策前,必须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交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七)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应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作出推广实施的决策。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作出试行的决策,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八)作出决策。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需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行政首长决定的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须经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政府讨论决策备选方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政府讨论决策备选方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重大行政决策需向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经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审定后,由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依法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还应当提出议案,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九)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
上述(一)、(二)、(四)、(六)、(八)、(九)项为必经程序,(三)(五)(七)项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办文过程中要甄别决策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把决策程序关,确保重大行政决策遵从第六条规定的决策程序。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包括如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说明;
(二)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说明;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按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和举行听证的,还应当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材料和听证材料;
(五)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六)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坚持做到“五不决策”,即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按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不决策,没有听取意见不决策,没有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不决策,没有政府集体讨论不决策。
第八条 加强决策的执行监督,保证政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一)建立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政府作出的各项决策,政府办公室督查部门要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提出明确要求,将责任落实到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明确工作标准、进度和完成时限。
(二)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报告制度。执行部门要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半年和年终政府相关部门应向政府分别写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专题报告。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要建立经常性的社会通报制度,凡经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作出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其阶段性工作成果和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决策目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其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决策目标管理权限,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发出限期整改督办责任书,督促执行责任人抓好落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四)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结合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行政决策。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