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 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 引》、《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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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 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 引》、《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律发通〔2007〕36号


关于印发《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 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 引》、《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由全国律协起草的《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经全国律协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经全国律协六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一并印发试行。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由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研究起草;《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由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研究起草。

  这些业务指引,吸收借鉴了一些地方律师协会业务规范的成果,是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广大律师和地方律师协会共同努力的结晶。我们希望这些新业务指引的发布,对不断丰富和完善律师执业规范体系,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请各地律协注意、汇总上述《指引》试行中的问题和疏漏报全国律协,以不断加以修改完善。



附件一:《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二:《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三:《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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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吉府发〔2010〕9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菜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体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新建、提质和加固改造的菜市场。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菜市场是指经批准建设,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瓜果、水产品、粮油、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农副产品的零售经营为主,由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菜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规范、交通畅通、节约用地、卫生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菜市场销售商品的布置应遵循“合理布局、清洁卫生、分区明确、划类归市”的原则。销售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等。

  第六条 菜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 类别规模与建筑形式

  第七条 菜市场的类别分为三类:

  一类:场所固定的综合菜市场;

  二类:农超对接的超市菜市场;

  三类:住宅小区的菜市场。

  第八条 菜市场的建设具体形式可分为新建、提质、加固改造三种。

  新建是指在规划的小区中按江西省标准化菜市场要求建设新的菜市场。新建菜市场,应以独立式室内菜市场为主(指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菜市场);连体式室内菜市场为辅(指与其它公共服务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菜市场),不搞市场加住宅的建设模式。

  提质是指对原有菜市场按江西省标准化菜市场要求进行提质改造。

  加固改造是指对原有存在安全隐患但又不可或缺的临时性菜市场按此标准进行加固、疏导、改造。

  第九条  菜市场的规模,按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划分为二类:  

  一类: 城区综合菜市场,服务半径500米左右,服务人口2-3万人;

  二类:居住小区(社区)菜市场,服务半径300米左右,服务人口0.7-1.5万人。

  城区综合菜市场建筑面积1500-2500 m2,居住小区菜市场建筑面积900 m 2。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建设规模,以满足群众日常生活的要求。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条 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吉安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具体的建设地点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在有条件的地段,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其中在新建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内的菜市场建设,应以生鲜超市形式为主。

  第十一条 菜市场的建设地点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地附近应具有满足菜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以菜市场的外墙为界,距离1公里范围,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第十二条 新城区开发配建的菜市场应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不得与住宅建筑连体设置;旧城区改造配建的菜市场,根据用地条件以独立设置的形式为主。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或其它用地建设菜市场。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菜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它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四条 独立式菜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宜控制在45%左右,绿化率宜控制在15%一20%,连体式菜市场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同时报批。

  第十五条 菜市场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6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场所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市场内净高在自然通风的条件下,不少于最大进深的四分之一,且不应低于5米。

  第十六条 菜市场主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4米。市场进、出口处应设不锈钢护栏,限时禁止车辆进出(批发性交易场所除外)。市场进出口一侧要设置供轮椅进出的无障碍缓坡,并设有无障碍标识。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连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场内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米。

  第十七条 菜市场的总平面布置、消防给水、建筑内部消防设计及附设的停车场 (停车库)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的要求。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进出大门不少于2个,大门净宽不小于4米,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十八条 菜市场周边道路机动车道的路面宽不得小于7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菜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停车场占菜市场面积的20%以上,菜市场停车场 (停车库)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它公共服务建筑共用停车场(停车库)。停车场应便于车辆进出。

  第十九条 菜市场的建筑消防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菜市场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二十条 给排水设施除应遵循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l、给水干管管径不小于40mm。

  2、经营水产、熟食等摊位或营业房应单独计量。

  3、城市新区的菜市场内部管网必须雨、污水分流;市场内污水管道应与市政污水管相接,不可直接排入雨水管道;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应单独布置、自成系统,不得与其它建筑污水管道共用。

  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有覆盖板的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300×300 mm,其余摊位前应设置地漏,便于污水排除。

  4、污水应采用开沟式排污,沟最浅处不少于800mm,宽不小于400mm。

  5、为方便市场污水管道清理和疏通,窨井间距不得大于lOm。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除应符合建筑电器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1、市场用电容量按30-5OW/ m 2的标准配置。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宜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宜少于2个。水产、鲜肉每个摊位前至少安装照明灯一只。

  3、市场交易场所照明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4、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灯具、插座,根据经营业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

  5、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电线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埋地管线套管敷设。

  第二十二条 市场内所有管线必须下地埋设。

  第二十三条 菜市场附属设施规定

  1、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室内菜市场内的公共厕所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2、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垃圾倾倒在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或垃圾中转站。

  3、城区综合菜市场内须设置物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办公室。居住小区菜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

  4、新建菜市场应配套适当面积的内部仓库。

  5、菜市场的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第六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需要,又要符合市场卫生要求。

  售货台要采用标准配台,每个售货台平面尺寸长1200-1500mm,宽900-1100mm,高度700-800mm;相背的售货台工作空间之间相距不小于1600 mm。

  鲜肉和熟食类应按类别分区,采取封闭式营业房,具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营业房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水产宰杀台前方要求安装铁皮罩。

  第二十五条 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应采用整洁、易清洁的贴面,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材料;内墙瓷砖贴面高度不宜小于1800mm。

  第二十六条 交易场所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菜市场管理主体负责监督经营户依法配置和使用标准计量器具,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每个摊位应统一设置台架。

  第二十八条 菜市场应统一设置悬挂营业执照的附属设施,做到亮照经营。熟食区应有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第二十九条 市场应设置分区布局导购图,安全通道指示牌,场牌应醒目美观,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有防蝇、灭蝇装置。

  市场内应设置告示栏、宣传橱窗。综合市场内应设置电子监控、电子价格行情屏幕等。

  第三十条 市场内应设立服务台(投诉处)、复秤处、配电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菜市场建设要严格执行江西省标准化菜市场规定,由城建部门和商务部门按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进行联合审批。建成后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中心城区是指吉州区、青原区和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它各县(市)农贸市场建设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吉安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部 公安部


商业、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日,商业部、公安部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供销社系统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和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供销社系统凡从事烟花爆竹购进、调出、运输、储存、销售业务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供销社是烟花爆竹的经营主管部门。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统一由各级供销社主营日用杂品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日用杂品公司)经营,各级供销社内部不得多头经营。
第四条 各级供销社应明确专人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并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市场实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的经营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员,实行全面的安全经营管理。经批准的零售烟花爆竹的个体商户也必须搞好安全经营。
第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购进、调出、运输、储存、销售业务的专业人员,上岗工作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 收购管理
第六条 烟花爆竹产区供销社收购单位,应本着“小型分散,单独定址”的原则设置收购烟花爆竹的场地和封装加工场地,做到远离库区、远离居民聚居区、远离重要建筑物和交通要道。
第七条 收购烟花爆竹必须严格按国家安全与质量标准进行,把好质量关。凡安全与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无《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准收购。
第八条 烟花爆竹的外观、内质、封装成箱等安全与质量的检验及计数抽样检测规则和检测手段按国家标准规定办理。
从事烟花爆竹的收购、检验、封装加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进货管理
第九条 购进烟花爆竹要严格实行定点进货制度。按照“安全可靠,适当集中,择优进货”的原则进行选点。对无《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与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生产单位不准定点。购进的烟花爆竹,必须在产地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机构进行安全与质量的检测,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已在产地或供货地经上述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的产品,销地可以免检。
第十条 购进烟花爆竹要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制度。所进的品种、规格、内外包装、药物配比等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燃放说明,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接收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必须符合内销安全质量标准,小包装附有中文说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得购进和经销。
第十一条 各级日用杂品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前要做好市场预测,制定进货数量、品种计划,统一安排好城乡市场供应。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设专用库房,严禁与其他商品混存。烟花爆竹仓库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库区内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消防、报警等设备要齐全有效,安全通道要畅通,要有醒目的危险标志。
第十三条 新建烟花爆竹仓库地点的选择和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建库前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设计部门的设计方案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部门提交选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验收合格,凭经过培训的仓库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公安部门申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仓库要有严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库制度和保卫制度。对保管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火星熄灭装置,停在指定地点。装卸烟花爆竹时,由保管人员监装监卸,做到轻拿轻放,不扔不摔,不推不拖,不撞不磨擦。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有烟花爆竹对外采购权的日用杂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持有运往地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向承运部门办理运输业务。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棚车,填写运单要注明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编号和禁止溜放的标记。
第十九条 公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用棚布苫严捆牢,插有危险品运输标志,专车运输,专人押运。本市区内或本县境内短途运输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条 县以上供销社的日用杂品公司,必须具备安全储存和经营条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才能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其他商业部门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应当遵照“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由供销社的日用杂品公司和公安部门商定,并由公安部门审核安全经营条件确定设置。对于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和个体商户,由公安部门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和个体商户,必须到当地批发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或其他部门进货(或代销),严禁购进不合格产品和公安部门明令禁止的品种。
第二十三条 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商店,必须设专柜销售,并与其他柜台拉开一定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准现场试放,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严禁烟火和明火取暖;要张贴安全防范警句,要有相应的消防措施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销售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所售烟花爆竹的性能、特点、正确安全燃放方法和安全知识,并积极向消费者宣传介绍,指导消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的农贸市场内不得摆摊销售烟花爆竹,个体商户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章 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要把安全经营管理和安全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任务,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经营的规定,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日用杂品公司要密切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材料、布告等多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对烟花爆竹的管理法规、有关规定和安全燃放基本知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日用杂品公司应积极配合科研、生产单位做好安全型烟花爆竹新产品的研制和宣传普及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一)在安全经营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或者挽救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检举揭发本规定禁止行为有功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经营烟花爆竹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顿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部门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公安部门除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外,由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违章经营,其情节较轻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单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灾害、损坏公私财产、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可会同公安厅(局),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