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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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7〕54号

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关于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有关问题的函》(国土督察穗函〔2007〕10号)的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对象是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给广东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内容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执行情况。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包括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执行情况。

  国家、省立项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执行情况不纳入各地级以上市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监测数据,即以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实际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主要依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往年批准当年使用和当年批准当年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对在上述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除应依法查处外,还应将违法用地的面积计入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考核。

  第七条 凡发现上报数据、图斑与实地情况不一致的,将采用动态遥感监测数据进行确认,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建设用地的;

  (二)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

  (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混合使用的;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总量低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确定的指标的。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农业厅、监察厅、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自查,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市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农业厅、监察厅、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列为考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并参照本考核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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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5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成立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中心设在市建设局,与市建设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其它各类上级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 交通、水利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比照代建制管理模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等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市审计局、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等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和稽察。

第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资金来源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同时上报市政府。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当年代建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鹤政〔2003〕17)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投标工作程序的通知》(鹤政〔2003〕37)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九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政府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中需约定使用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数额。双方要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 市政府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办理开工建设的有关手续;

(二)负责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活动;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按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七)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生产安全、廉政建设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九)负责将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理,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计划任务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标准;负责建设土地的征用;

(二)协助市政府代建中心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三)参与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参与监督市政府代建中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计划任务书,向市发改委申报,同时上报市政府。市发改委在审查项目必要性和确认使用单位资金来源落实后,报经市政府同意,批复计划任务书,并在批复中明确由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批复内容与市政府代建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四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组织评审,概算投资由市发改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十六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根据代建项目大小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代建中心提出,经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进行落实并提出意见,请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监察局、使用单位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代建中心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市政府代建中心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管理。市政府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各方签证后, 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工程进度和需要将资金拨付给市政府代建中心;属于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拨付,在市财政局监督下,由项目使用单位把资金拨付给市政府代建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管理费。完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市政府代建中心不收取管理费。部分政府性资金或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投资项目,市政府代建中心提供费用清单,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每月第一周向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上月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每月第一周向市发改委、建设局和使用单位报送上月项目监理月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监理单位原因造成超概算投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监理单位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市政府代建中心管理原因,造成代建项目超概算投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对代建项目的审计、监察、稽察过程中,发现市政府代建中心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除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有违法行为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鹤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流程图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益,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四条 组合贷款的申请。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填报《借款申请表》,并出具相关材料。贷款银行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贷款初审意见书》,连同借款申请表送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委托人。
第五条 委托人根据《贷款初审意见书》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委托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贷款银行凭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向借款申请人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同时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贷款银行应分别与借款人申请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贷款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生效日应为同一天,期限应相同。
第七条 贷款银行可将贷前调查的部分内容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价款的70%,其中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委托人规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 组合贷款中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利率,分别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条 组合贷款的各种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应当按两类贷款,分别开立政策性贷款和经营性贷款两种帐户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采用按月均还的方式,同时按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比例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出现风险时,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向保证人求偿所得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规定对发放的组合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共同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