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同命不同价”的因素有哪些?/吴金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22:04:00   浏览:8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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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同命不同价”的因素有哪些?

吴金成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许多地方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即受害人因同一侵权行为而死亡,但其家属所获得的赔偿却大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现象。这种现象被通俗的称为“同命不同价”,受到广泛的质疑。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怪现象的发生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影响“同命不同价”的因素主要有:
  1、城乡户口区别。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城市户口的受害人就比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要多得多。
  2、不同的国籍。比如在航空运输事故中,国内航空事故与国际航空事故的赔偿标准就不一致,国内旅客获得的赔偿要远远低于外国旅客获得的赔偿数额。
  3、不同的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60周岁以上的公民的死亡赔偿金数额要低于60周岁以下公民的数额。
  4、不同的行业。比如,在国内航空事故中,航空公司对每位旅客的赔偿数额为40万元。但是在铁路交通事故中,铁路运输企业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却限制在15万元。
  5、不同的地区赔偿数额也不一致。因为各省区的居民收入不同,同样性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不同的省区获得的赔偿数额也会出现差异。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平等观念越来越强, “同命不同价”现象显得与公平正义格格不入。为了彰显生命的尊严,希望公民“同命同价”的时代早日来临。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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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月×日〔56〕法办研字第8011号报告收悉。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的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肃反运动开展以来,机关、企业、团体、学校中有一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被送往劳动教养,最近据我省玉溪县人民法院报告,该县玉河农场中,不少劳动教养人员配偶向法院申请离婚(多系女方),其理由大多以对方隐瞒历史、系反革命分子,过去因觉悟不高被欺骗结婚,现因政治思想分歧,为划清敌我界限坚决要求离婚,而其中不少还是在肃反运动前经过自由恋爱才结婚不久的,男女双方多数原来都是机关、企业的职工,该县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感到困难,提出:被送劳动教养是否可作为离婚的主要理由。
我们认为:劳动教养属社会就业性质,而不是一种刑事处分,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离婚问题,应与处理一般公民的离婚问题相同,经向双方调解教育无效后,若一方仍坚持离婚而有正当理由时,应判准离婚,若无正当理由则可判决不准离婚,不知中央对处理这类案件是否尚有特殊规定?我们的认识是否恰当?请予指示,以便批复该县法院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青岛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厅字〔2003〕074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关于在信访工作中实行“一案四究”制度》(青厅字〔2001〕114号)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访人不遵守信访规定,不履行义务,不听劝告,无理取闹,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受理单位应对其进行教育。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按照《山东省信访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冲击机关、强占办公室、堵门拦车,在机关和领导住地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或以上访为名组织串联煽动群众上访、滋事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