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劳务合同受雇人死亡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袁中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13:18   浏览:9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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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劳务合同受雇人死亡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袁中强 王桂兰


  2007年5月2日,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村民陈某某雇请民工江某某维修房屋屋顶,双方签定了《劳务合同》,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江某某负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江某某由于操作不当,不慎从屋顶摔下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江某某家属向雇主陈某某提出赔偿各项费用45万元,雇主陈某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何况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江某某自己负责,故不愿赔偿,但愿意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死者家属4万元经济帮助。后经村委会多次主持调解,陈某某共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此案虽由民调组织调解结案(笔者代理参与了案件调解),但此案却凸现了我国立法上的欠缺。
  
  首先,劳务合同中雇员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顾名思义为劳动服务,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实践中的一种称谓而已。劳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受雇人依约为雇佣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其双方之间没有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合同受合同法和民法调整。
  劳务合同实际上就是雇佣合同,在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确立雇佣合同的概念,这主要是源于我国建国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及意识形态中反剥削的思想,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合同以外的劳动用工形式大量存在,因履行劳务合同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为了适应解决纠纷的形势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司法解释中分别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作出了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呢?是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这一点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后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有连续性,且其劳动价值具有延伸性,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数量和质量而按劳取酬,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和劳动者获得的报酬不是等价的,有一部分剩余价值被用人单位合法占有,是可将其中的一部分用来进行二次分配-给劳动者工伤损害赔偿;而劳务合同则不然,受雇方与雇佣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仅仅是根据雇佣方的需求完成一定的劳务,相对而言,其劳动价值没有延伸性,受雇方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价值原则获取报酬,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劳保待遇,而劳务合同中的受雇者是不能享受这种待遇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履行劳务合同中受伤,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劳动合同的聘用主体一般都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等,而劳务合同的主体除此以外还有自然人。例如现在一般家庭都雇请钟点工做家务,每次劳务费仅几十元.如果受雇方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那么雇佣方赔偿几万或几十万元与其所享受的劳动价值相比,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所谓公平,一般通过价值来体现。劳务合同中的劳动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虽然都是劳动,但两者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前面已经讲过,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具有连续性,且其劳动价值具有延伸性。如一个销售员做了一个月的销售工作,在当月也许没有销售业绩,或者做了几个月以后调换了工作岗位,但当他继续做下去或者其他人接手做下去的时候,其以前所做的工作都起了铺垫作用,后面的工作离不开前面的铺垫。今天不是昨天的重复,而是延伸。劳动者不是按市场价值取酬,而是实行分配制度。而劳务合同的劳动价值一般没有延伸性,受雇方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价值原则获取报酬以后,其劳动价值已经结清。所以如果发生伤亡事故而由雇佣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不符合价值公平原则。

其次,劳务合同中雇佣双方签订的安全事故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是当事人自己订立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亦称契约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法国民法典》创立的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现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合同法,也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赋予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劳务合同中的雇佣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有发生安全事故由受雇方自行承担责任的条款。依据劳动法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而民事法律并没有这样的禁止性条款,依据合同法规定,按照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都应予以认可,劳务合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依据自愿、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应确认有效。
  那么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人身遭受损害时如何实施救济呢?笔者认为,应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去考虑这个问题。

作者:袁中强 王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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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等


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农业和农村人事人才工作,为实现跨世纪的农业和农村发展目标提供人才保障,现将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才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农业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在教育,要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关键是开发农村人才资源,加强农业和农村的人才队伍建设。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人事、农业等部门努力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服务,采取一系列政策,稳定和发展农村人才队伍,有针对性地做好扶贫引智工作,积极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人才市场,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促进了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为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总量不足,质量不够高,现有人员不够稳定。目前,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培养的、直接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仅61万人,且高中级人员比例偏低;乡镇企业中具有初级职称和中专学历以上人员约328万人,普遍有待提高。这种
状况不仅与建设现代化农业差距很远,而且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需要在新的起点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要求很不适应。因此,人才问题已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是新形势下人事人才工
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赋予各级人事、农业等部门的历史重任。各级人事、农业等部门一定要站在这个高度,增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农村人事人才工作,紧紧围绕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目标,加大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二、建设一支适应跨世纪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专业技术人员是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的骨干,对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发展农村教育、卫生等事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跨世纪发展目标的要求,抓紧建设一支以农业科技为重点的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高
素质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农业科技队伍建设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努力,培养一批在国内领先、并在世界农业科学技术领域占有一定地位的农业科学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造就一批优秀的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和稳定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要着重抓好国家、地方、基层三个层次农业科技队伍建设。抓好农业科技“国家队”建设,通过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博士后研究制度、培养选拨有突出贡献专家、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农业技术骨干到国外培训学习和吸引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急需的留学人员及海外专家回国、来华工
作等措施,抓好高级农业专家特别是高级年轻农业专家队伍的建设,发挥他们在科教兴农中的带头作用。到2010年国家攻关项目主持人、重点学科带头人达到1000人左右。抓好农业科技“地方队”建设,要以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高等院校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为基地,大力培养各类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建设百万名技术过硬、留得住、用得上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抓好农业科技“基层队”建设,要通过实施多渠道人才开发和社会化专项工程,培养数以百万计的农民技术人员,促进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乡镇企业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抓好农业科技国家队、地方队、基层队的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军官和城市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乡镇企业工作,建设一支门类齐全、素
质较高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大军。
三、稳定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盘活现有人才
继续加大各项政策的倾斜和优惠力度,积极改革和完善分配政策,鼓励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开发、科技承包和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要给予重奖,并保护其合法收入。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现行
政策高定一级工资;各地也可以根据地方财政情况发放适当的下乡津贴补贴;在县以下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和提高工资档次。志愿去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行政关系可以转到工作单位,也可以保留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评价、职称评聘、学习培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给予适当照顾。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和使用,要坚持以业绩、效益为主,继续做好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人员评聘推广研究员职务工作;要把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纳入人事职改部门的日
常工作;研究和完善农业经济管理人员、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师的职称评聘办法。要加强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的开发培训,为他们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切实保证培训时间,划拨专门的培训经费,保证各项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
要进一步改善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落实农转非、子女入学就业和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在购房上给予适当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开展科技承包、科技下乡活动,盘活现有人才。要采取有效措施,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和城乡壁垒,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业科技承包、试验示范和下乡支农活动,培养农民技术人员,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四、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积极开发乡土人才
县乡村实用人才是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的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县要选拔一批优秀实用人才,乡镇要培养一批实用人才,村要联络一批实用人才,真正把农村的土专家、田秀才、种养殖能人、农民企业家、营销专才等乡土人才,作为县乡村实用人才纳入人事工
作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各地要在调查研究,摸清县乡村实用人才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实用乡土人才开发规划,建立和完善选择标准和考核办法。要依托有关学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各种培训基地,多方培训各类农村急需实用人才。有组织地把本地区的农村实用人才送到农业发达地区进行交流
学习,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他们出国考察。积极鼓励农村有志青年自学成才,优先为业绩明显、群众公认的能人、尖子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继续做好“绿色证书”工程实施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兴办产业或以技术资金入股兴办企业,领办、承包或租赁乡村企业。有条件的要设
立县乡村实用人才奖励基金,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广泛宣传他们的事迹。
五、加强农村人才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开发的机制和网络
培育和建立农村人才市场,充分发挥农村人才市场在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以地(市)、县人才市场为主干和依托,以乡镇人才服务站与村人才服务信息点为补充,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市场网络体系。农村人才市场建设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集配置、交流、培训
、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坚持以服务为本,及时为农业生产和农民提供各种人才、技术和信息服务。
建立和发展人才智力信息网络。农村人才市场要与城市人才市场相连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商贸企业、农技部门的协作,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农村人才信息库,组建起面向市场、灵敏高效的智力信息网络,开展
城乡一体化人才服务。
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市场机制,坚持双向选择、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发挥农村人才市场的辐射、示范和带头作用。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加大投入,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与方法。
六、开展人才智力支农服务活动,加大扶贫引智工作力度
组织各种类型的农业科技服务团,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服务于农业生产第一线。有针对性地邀请农业科技人员或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为农民开展实用技术讲座,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解决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校市联姻、人才科技
共建活动,地(市)、县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结成“科技对子”,在区域经济规划、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咨询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人才密集的科研院所和企业要鼓励支持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活动。
做好东西部人才智力对口支援和人才扶贫工作。实施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人才扶贫工程,探索建立多种形式支援中西部地区的工作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边远贫困地区人才缺乏问题。边远贫困地区要注重本地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增强对人才的吸引
力和凝聚力。积极做好地区间人才智力扶贫工作,开展部门(单位)、项目对口帮扶活动,在资金、技术、人才、资源等方面互相支持,优势互补。
七、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发挥他们的骨干带头作用
乡镇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是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骨干力量和带头人,提高他们素质对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县乡公务员制度,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加强管理,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乡镇公务员队伍。按
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研究制定从优秀村干部和优秀青年农民中录用乡镇公务员的办法,并选择有空编的乡镇进行试点。要继续做好选拔科技副县长、副乡镇长工作。乡镇干部要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靠科技致富、靠人才发展的观念,重视和发挥农村用人才、乡土人才在发展
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努力做好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提高自己的决策和管理水平,带头支持搞好农业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工作。要结合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提高乡镇干部为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服务水平,主动为农村各类人才办实事。
八、切实加强对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
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关键要加强领导,做好规划,狠抓落实。各级人事、农业等部门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发展目标规划。省、地(市)、县都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地(市)、县两级人
事、农业部门要将工作重点及时转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上来,转到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上来,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农业、农村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要在为农业和农村办实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搞好内外合作,加强与科技、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全面开发农业和
农村人才资源的整体合力,共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999年3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有关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有关文件的通知

1995年5月2日  证监发字[1995]5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商品交易所、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

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

  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拟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少数交易

所(中心)进行国债期货交易试点。你所(中心)如欲中请成为试点国债期贷交易场所,必须经

所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我会和财政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请报告;

  (二)当地政府同意申请的批准文件;

  (三)交易场所章程;

  (四)根据《国债期贷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修改、并经所在省、直辖市期货监管

部门初审通过的国债期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五)符合《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要求的参加国债期货交易的会员名单;

  (六)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所有上市国债期货合约文本及其相关规定。

  你所(中心)须在5月31日前将上述文件报我会相财政部审核,逾期不报,不再受理。